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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安全責任體系剖析——以十三陵文物被盜案為例

2017/7/17 14:39:47 點擊數: 【字體:

文物安全責任體系剖析——以十三陵文物被盜案為例

  近日,被媒體大量報道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十三陵思陵兩個石燭臺文物被盜案在社會上引起了廣泛的關注。雖然公安機關僅用18天便偵破案件追回了被盜文物,但本案的發生原因及追責程序仍然牽動著人們的神經。本文以十三陵文物被盜案為例,對當前我國的文物安全責任體系進行剖析,以梳理文物安全責任體系的構成、特點及分類,探討文物安全追責的原則和尺度。

  本文論述的文物安全責任體系特指,在我國現行文物保護法律框架下,行使文物安全管理權能、履行文物安全管理與監督職責的過程中,產生的各種責任之間既相互協調牽制,又相互統一的責任體系。

  一、文物安全責任體系的構成

  文物安全責任體系由文物安全行政管理和非文物安全行政管理兩類責任體系構成。

  1.文物安全行政管理責任體系

  文物安全行政管理責任體系是指承擔文物安全保護職責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個職能部門根據文物保護法律法規(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的規定,進行社會管理所形成的彼此之間既相互聯系又分工明確的具有相對確定性的文物安全行政管理責任的總和。文物保護法第八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承擔文物保護主體責任,各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文物保護行使行業監督管理職責。各級人民政府的各個相關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承擔文物保護責任。第九條明確,各級人民政府要確保文物安全。可見,文物安全的主體責任也在各級人民政府。各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其職能履行文物安全行業監督管理職責。按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其他行政部門的文物安全責任是根據其部門職責范圍來承擔的。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如:規劃、住建、財政、工商、海關、水利、林業、宗教等部門,都應當依法認真履行其所承擔的保護文物的職責,維護文物管理秩序,確保文物安全。

  2.非文物安全行政管理責任體系

  非文物安全行政管理責任體系是指文物安全行政管理職能以外的,負有保障文物安全義務的國家司法機關在其法定職責范圍內所應承擔的文物安全職責和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在其生產、生活過程中所應承擔的與文物安全保護相關的責任的總和。當發生了文物犯罪刑事案件時,國家司法機關依據法律規定,在其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文物安全保護責任。公安機關行使文物犯罪刑事案件的立案偵查權,承擔著預防和打擊文物犯罪的重要職責。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進行公訴,承擔著依法追究文物犯罪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法定職責。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并對文物刑事案件的罪犯予以刑事處罰。文物保護法第七條規定,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文物的義務。社會組織以及公民個人在其生產、生活過程中與文物保護發生交叉時,便會形成保護文物的法定義務,須依法履行文物安全保護責任。例如,建設工程施工或農業生產、生活建房中發現文物的,都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因為地下埋藏的文物依法屬于國家所有(除非能夠證明為祖傳),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哄搶、私分和藏匿。非文物安全行政管理責任的產生都是基于一定的客觀事實,從這一意義來說其具有不確定性。

  文物安全行政管理和非文物安全行政管理兩類責任體系二者缺一不可,相輔相成,共同構成我國的文物安全責任體系。

  3.十三陵文物被盜案文物安全責任體系的構成

  十三陵是國務院于1961年公布的第一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為了加強對十三陵的管理和文物保護工作,1981年6月,國家專門成立了十三陵特區辦事處(以下簡稱辦事處),作為昌平區(原昌平縣)人民政府的正處級派出機構,負責十三陵等重要文物保護單位的統籌管理工作。辦事處是根據文物保護法的要求為十三陵設置的專門的保護管理機構,其依法行使十三陵日常安全管理職責,對昌平區文化委員會(以下簡稱昌平區文委)負責。同時,向昌平區人民政府負責。昌平區文委向北京市文物局負責,北京市文物局向國家文物局負責。各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逐級承擔十三陵文物安全的監督管理職責。同時,向其所在的同級人民政府負責。昌平區人民政府的其他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承擔十三陵文物安全的行政管理責任。

  十三陵思陵兩個石燭臺被盜已久,但未能及時進入刑事案件立案偵查程序,而是被文物保護志愿者個人發現,經新聞媒體曝光后,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破獲案件,逮捕犯罪嫌疑人,隨后進入司法審判程序,這里所產生的文物安全責任均為非文物安全行政管理責任,但其對保護十三陵文物安全卻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文物安全責任體系的分類

  1.責任實現體系和責任追究體系

  以是否正確履行文物安全管理職能和實現文物安全管理的社會效益將文物安全責任體系分為責任實現體系和責任追究體系。在各個主體依法正確履行職責的情況下,出現的文物安全管理各項職能有效銜接,社會效益十分理想的狀態,形成文物安全管理責任實現體系。在各個主體依法履行職責時,介入了某種因素或履行職責未達到法律規定的要求時,所出現的文物安全管理秩序被打斷或中斷的狀態,未能實現文物安全管理的法益追求,依法進行的責任追究,形成責任追究體系。

  十三陵文物被盜案正是由于思陵兩個石燭臺文物被犯罪分子盜竊從而中斷了文物安全管理的正常秩序,引起了文物安全的危害,所以進入了責任追究體系。目前,十三陵特區辦事處黨政和文物安全主要負責人已有6人受到了免職等處分,有關紀檢部門表示后續還將嚴肅處理。

  2.保護管理機構的直接文物安全管理職責與各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業文物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以文物安全管理職責是否直接作用于被管理對象,分為保護管理機構的直接文物安全管理職責與各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業文物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前者指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管理機構履行的日常文物安全看護、隱患整改落實、重大文物安全隱患上報等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責任,后者指各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的文物安全行業監督管理職責,包括:督促、檢查屬地人民政府及其保護管理機構或下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執行文物保護法和具體文物安全管理行政決定的有關情況;指導、督促其達成文物安全管理的行政目標;制定行業監督管理的政策和方針等。

  保護管理機構的文物安全管理職責屬于執行性行政的范疇,各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業文物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屬于督導性行政的范疇。前者的安全責任直接作用于文物保護單位,后者是通過訪視、查詢、督察和檢查等方式來行使行政檢查職權的。

  辦事處對十三陵文物安全負有直接管理責任,按照國家文物局《文物安全與行政執法信息上報及公告辦法》的規定,在發現思陵文物被盜后,負有及時上報的義務,但其瞞報思陵案發情況長達近9個月之余,致使公安機關不能及時立案查處,偵破案件,追回被盜文物,因此,其行為違法,應承擔未履行職責的不利法律后果。各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承擔監督管理職責,對立案偵查,追回被盜文物負有督促、指導等監督管理義務。

  3.文物安全行政責任與文物安全司法責任

  根據承擔文物安全責任的主體之不同,分為文物安全行政責任與文物安全司法責任。前者屬于行政管理職責的范疇,后者屬于國家司法職責的范疇。文物火災事故、文物刑事案件的發生具有不確定性和不可預見性。在發生文物安全事故和刑事案件時,行政責任需要與司法責任緊密配合、無縫銜接,才能確保受到損害的文物安全法益及時被修補并回到正常行政管理秩序中來。

  十三陵文物被盜案處理中,公安機關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及時立案偵查,北京市文物局全力配合公安機關破案工作,組織文物鑒定專家進行現場被盜文物勘查和鑒定分析,向公安機關提供鑒定評估報告,至4月7日案件偵破,追回被盜文物,無不體現了文物安全行政責任與司法責任的緊密配合和良好效果。由此可見,在打擊文物犯罪中,做好行刑銜接非常重要。

  三、文物安全責任體系的特點

  1.層級性。文物安全主體的職責具有雙重層級性。一是,形成區(縣)級、市(州)級、省(直轄市)級、國家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由低到高逐級向上一級負責的四級縱向行業監督管理特點。二是,各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要對各自的同級人民政府負責,形成雙重領導制。

  2.多邊性。承擔文物安全責任的主體涉及多個政府職能部門,文物部門作為行政主管部門,單一履職是難以實現所有的行政管理要求的。必須借助于政府其他部門文物安全職責的履行,才能實現文物安全行政管理的總體目標。多個部門的不同職責的有效配合是提高總體文物安全管理效能的關鍵。

  3.復雜性。文物安全管理工作,既有不可移動文物和可移動文物之分,又有本體安全和環境安全的要求;既有防火,又有防盜;既有防拆毀,又有防違法建設;存在管理對象既有物,又有人等等不同的情形,只有政府各相關職能部門互相配合、有效銜接、共同履行文物安全管理職責才能確保文物安全。所以說,文物安全工作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

  4.權責適應性。各級文物部門是文物安全的主管部門,但不是唯一的責任主體。各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文物安全監督管理的司(局、處、科)室的履職行為只能通過檢查督導的方式來進行。此種檢查本身具有強制性,但檢查的督導意見卻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需要被檢查主體進行履職才能實現。文物安全隱患的整改落實往往需要政府其他職能部門提供條件和技術指導,更需要當地政府統籌協調文物安全保衛各方面的工作。目前,全國能夠獨立立案查處文物違法案件的文物行政部門更是鳳毛麟角。因此,我們必須承認各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行業監督管理責任的有限性,才能正確對待文物安全行政管理職能的實現問題。發生文物安全事故與案件,政府主體責任是否落實往往是根本原因。

  四、文物安全責任追究的原則

  文物安全責任追究應遵循以下三大原則:

  1.法定性原則。依法進行文物安全責任追究是依法治國和依法行政的內在要求。責任法定是歸責合理性、正當性的基本要求,也是貫徹現代法治原則的具體體現。責任法定要求歸責機關要遵循文物保護法對責任追究的實體性規定,即,要在文物保護法規定的范圍內確定責任,不得于法外隨意另行創設責任。同時,要求歸責機關區分各種法律責任的形式,并注意各種法律責任之間的協調問題。還要求歸責機關進行責任追究要遵循法律責任的程序性規定。

  依法追責必須堅持違法責任原則,這是依法追責的首要要求。違法責任即: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條文事先設置了義務性或禁止性規定的,主體一旦違反,要如何承擔不利后果的具體責任是被明確規定了的。無責任規定,則無從追責。主體違反文物保護法的禁止性規定或應然性要求的,即不得為而為或應為而不為的,必須依法追責。除此之外,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為失職或履職不當行為的,不宜進行追責,否則便會產生追責缺乏法律依據的情況,違背依法追責的法治原則。

  2.可歸責性原則。依法需承擔的責任本身是由主體的不履職或不當履職行為所導致的,依法明確可以合法、合理、公正地歸結于誰來承擔責任和如何承擔責任。依法追責的充要條件包括以下四個構成要件:

  一是主體在主觀上存在過錯。只有在其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所產生的不履職或履職不當行為才應被追究責任。如果主體的履職行為根據法定職責要求盡到了足夠的注意義務,就不能對其進行追責。追責還應結合履職的客觀條件,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基本原則。

  二是有違法事實。主體的行為違反了文物保護法和相關行業管理的明確規定。不履職或履職不當,應承擔被追責的不利后果。沒有違法事實,便不應被追責。

  三是造成了損害后果。主體的作為或不作為行為致使文物處于危險狀態中或是被損毀、破壞,侵害了正常的文物保護管理秩序。

  四是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有履職行為便足以產生損害后果。無履職行為,必然不會產生損害后果或者通常不會產生損害后果。即履職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系。主體的不履職或不當履職行為導致了文物安全法益的損害后果,不履職或不當履職行為與文物安全法益受到侵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且這一因果關系是直接的,文物受到損害的后果是由主體的行為直接導致的。

  只有依法具備可歸責的充要條件,才能啟動追責程序。

  3.適度性原則。法律責任的追究是歸責機關根據法律事先的規定,對違反法定義務的行為主體所進行的法律上的否定性評價,并由行為主體承擔法律上的不利負擔的機制。在文物安全責任追究過程中,歸責機關應當根據行為主體違反文物安全管理法定義務的行為事實、主觀故意的大小、造成的嚴重后果的輕重、后果是否可逆、行為主體職權履行的客觀條件與責任的產生是否相關等因素進行綜合衡量和判斷,以確保責任追究的公平、合理與適度。

  五、十三陵文物被盜案行政追責的尺度

  對十三陵文物被盜案進行行政追責,應該把握合理的尺度。

  1.要實事求是、正視我國文物安全管理的客觀現實。近年來,我國文物事業發展迅速,對文物進行安全管理和依法行政、規范管理的要求越來越高。然而,建國后,我國的文物保護事業起步較晚,基礎十分薄弱的客觀現實卻不能不面對。隨著近年來經濟建設的迅猛發展,文物保護工作與經濟發展的矛盾也日漸突出。各級人民政府公布的各級別文物保護單位的數量日漸龐大,但嚴格按照文物保護法設置專門機構或者專人負責管理工作卻未能及時跟上;文物保護經費隨財政收入增長而增加各地實現情況不一;文物違法案件、安全事故與刑事案件頻發,但全國文物安全管理機構、人員設置卻難以滿足整體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需求,還有一些歷史遺留問題、各種情形的產權問題等等。以致形成了當前各地發展不均衡的全國文物安全保護與監督管理的現狀同我國日益發展的文物保護事業需求之間的主要矛盾。基層文物安全管理機構級別低、人員少與大量文物保護單位散落在區縣的安全管理矛盾很突出,需要政府切實承擔主體責任。

  2.要堅持依法追責原則,客觀認定違法事實。完善的法律體系要求對每種違反義務的行為都設定相應的、可操作的、適當的法律責任,避免只有義務而無相關責任的狀況。責任與權利、義務的統一性,從側面說明了法律的國家強制性。但是,我國現行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對文物保護監督管理責任往往只有義務性的規定,卻沒有規定不履行監督管理義務或履行監督管理義務不當的情形和需要依法承擔什么樣的責任。違法責任不清,便無從追究各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業監督管理責任。既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就不能對承擔十三陵文物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各級文物行政部門進行追責,否則就會違反依法追責的法定性原則。在實踐中,我們更應當避免因其他因素為了追責而追責的問題發生,避免法的適用的錯誤。

  3.要正確區分不同法律責任形式,認定違法事實。十三陵思陵文物被盜,辦事處不按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案情,致使兩個石燭臺被犯罪分子占有,長期處于危險當中,影響了公安機關及時立案偵查和追回文物。應承擔疏于管理和隱瞞不報刑事案件的瀆職責任。此案是基于不可預見的刑事犯罪事實,若立即進行行刑銜接,就會及時恢復被盜文物安全,但辦事處隱瞞不報的行為,從客觀上切斷了上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的監督管理,這種介入因素,對文物安全構成極大危害。辦事處負有本案的直接行政責任,應當依法予以追究。但是,作為上級文物監督管理部門的履職行為與十三陵思陵文物被盜刑事案件的發生沒有直接因果關系,不應被追究責任。要確保追責的適度,還要遵循權責相統一的原則。在文物違法和犯罪案件頻發,嚴重威脅文物安全的當前形勢下,對文物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責任追究,更應堅持依法原則,不宜盲目擴大責任追究的范圍。

  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時代要求下,進行責任追究更應依法進行。我們既要堅持黨的領導,又要實現社會主義法治,二者是相互統一的。只有盡快修訂并完善我國的文物保護法律法規,明確文物安全責任體系的內部要素、責任形式和責任區分、責任履職保障和責任追究等規定,才能適應當前文物保護工作的法治實踐需要,只有為文物事業科學管理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才能實現法治政府管理目標。只有落實政府的文物保護主體責任,明確各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責,不斷加強文物安全監督管理,才能提高文物依法行政和科學管理的綜合水平,也才能確保我國文物事業的良性發展。守護好老祖宗留下的珍貴文化遺產,使中華文明得以傳承和發展,需要我們共同的努力。

 

責任編輯:M005文章來源:中國文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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