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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于公元前四世紀在秦國主持的變法,結局似乎是人亡政舉,他本人慘死,而他的事業直到秦始皇還延續,甚至被說成“百代都行秦政法”。這與十三世紀以后已成“孔門傳心之法”的《中庸》“其人亡,則其政息”的哲理相悖。因而從戰國晚期到清末民初,每逢歷史面臨變革,關于商鞅其人其政,總會舊話重提,所謂“評價”的對立也越發突顯。如此輪回,最近的世紀更替時期,又有幾度。馬克思說過:“真理是通過爭論確立的,歷史的事實是從矛盾的陳述中間清理出來的。”我以為,任何歷史問題,不爭論是不可能的,價值判斷的差異總會存在,可是不問歷史“是什么”,就急于追究“為什么”,至少相信歷史并非純觀念者都難以茍同。本篇即我清理商鞅變法史的一個陳述,就正于方家。
“孤秦”要圖強
古典中國在公元前五世紀末葉進入戰國時代。顧名思義,這個時代的表征,便是諸侯國之間,爭城掠地的戰爭不斷。假如按照司馬光主編的編年史名著《資治通鑒》,將公元前四0三年東周“天子”承認三晉即韓趙魏三國君主為諸侯,作為戰國的開端,那么不過三四十年,當時的黃河中下游地區,經過列強兼并戰爭,已形成七雄并立的局面。
七雄即齊楚燕趙韓魏秦七國諸侯。其中唯有秦國在黃河與南山以西,文明程度較河東和山東六國要低得多。公元前三六二年,二十一歲的秦孝公即位,就面對這樣的列強態勢:“周室微,諸侯力政,爭相并。秦僻在雍州,不與中國諸侯之會盟,夷翟遇之。”清初王大夫曾說秦國為“孤秦”,看來有歷史理由。
相傳孔子晚年刪訂的《尚書》,以《秦誓》終篇!肚厥摹返淖髡咔啬鹿ü傲寰拍曛亮荒暝谖唬┰忻“春秋五霸”。豈料穆公以后,秦國聲價一路下跌,乃至被“中國”諸侯,包括在前曾自居南蠻的楚王,排斥在“中國”以外,被當作夷狄,年輕的秦孝公,憤慨可知,因而即位當年,就公開宣稱志在恢復穆公霸業,“賓客群臣有能出奇計強秦者,吾且尊官,與之分土。”
應召入秦的外國“奇才”
尊官分土,就是給以高官和封邑。這在春秋時代的霸國已實行,而秦孝公特別聲明要給來自外國的賓客以這類待遇,當然對山東六國的智者,很有吸引力。
果然,秦孝公的通令,引來了一位杰士。他原是衛國公族的遠支,名鞅。成年后跑到衛國,成為執政公叔痤的家臣,自稱衛國公孫,因而稱公孫鞅,又稱衛鞅。相傳公叔痤稱他為“奇才”,臨終曾向魏惠王推薦衛鞅繼其執政,且說如不用就應將衛鞅殺掉。衛鞅逆料魏惠王必謂公叔痤臨死亂命,從容離魏赴秦。
衛鞅入秦,年方“而立”,卻已洞悉宮廷鉆營術。他首先結交秦孝公寵信的宦官,走后門得以見王,然后依次拿出稱帝稱王稱霸三種政治設計,逆料孝公必對霸道感興趣。果不其然,秦孝公特別鐘情于他的“強國之術”,“卒用鞅法”。
在秦變法二十年
據司馬遷著《秦本紀》,秦自開國,到孝公立,已逾五百年。如此古國,法度傳統早已凝固,“變法”談何容易?
好在從秦穆公起,秦國內亂十余世,而亂之焦點在于爭奪君位,而君位的吸引力就在于權力獨斷。秦孝公既已掌控獨斷權力,于是以下記載便不奇怪:“衛鞅說孝公變法修刑,內務耕稼、外勸戰死之賞罰,孝公善之。甘龍、杜摯等弗然,相與爭之。卒用鞅法,百姓苦之。居三年,百姓便之,乃拜鞅為左庶長。”
需要說明,第一“百姓”非指庶民,而指“群臣之父子兄弟”。第二,“居三年”,當為秦孝公六年(公元前三五六年),這年秦孝公才拜衛鞅為左庶長,賦予他將軍權力,反證此前秦國變法由孝公出面,衛鞅尚居幕后,因而近人以為商鞅變法始于秦孝公六年,乃不明秦國權力運作實情。
揆諸歷史,商鞅在秦國變法,始于秦孝公三年,至秦孝公二十四年(公元前三三八年)秦君死而商君亦死,凡二十年。
據司馬遷《商君列傳》,衛鞅在秦變法,“行之十年,秦民大說”,于是秦孝公升他為大良造。以后《史記》稱衛鞅二度率軍破魏,還封于商洛十五邑,“號為商君”。從此衛鞅稱作商鞅。但僅兩年,秦孝公死了,商鞅還能繼續執政嗎?
析商鞅的變法初令
商鞅在秦國執政期間,曾經兩度頒布變法令。
初令是商鞅任左庶長以后所定,時間在秦孝公六年,當公元前三五六年:
令民為什伍,而相牧司連坐:不告奸者腰斬,告奸者與斬敵首同賞,匿奸者與降敵同罰。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為私斗者,各以輕重被刑大小;僇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
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
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
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
這道新法令的內涵,顯然是將秦國變成一個軍事化的社會。底層的民,當指對國家承擔納稅服役任務的生產者,都按五口或十口一組重新編制,同一什伍的人口必須互相監視和防范,依照軍紀賞功罰罪。為了保證國家的財源和兵員,強制民間家族拆分為單丁家庭,誰不分家就按男丁數目倍征軍賦;凡從軍殺敵有功的,按照立功大小給予相應的最高爵級,但禁止民間私自械斗,否則依照違反軍紀的程度判刑。新法令特別重視農工對國家的貢獻,誰納糧交帛超過國家標準,便可免除個人徭役,但誰靠投機取利或懶惰致貧,一旦被檢舉,就要“收孥”即將其妻子沒收充當官奴婢。那么秦國原有的貴族呢?照樣得從軍,即使是公族,沒有軍功,便開除其作為國君親屬身份,降為平民。
當然,商鞅變法的目的,絕非在一般意義上取消身份、等級及相應特權,而是要將秦國的血統貴族體制,改造成早在秦孝公父祖輩已在局部實施的軍功貴族體制。所以,他取消的貴族特權,只是秦國傳統那種憑借“龍生龍、鳳生鳳”的血親關系就生而富貴的寄生性世襲特權,而代之以軍功“明尊卑爵秩等級”的特權體制。
商鞅這套變法初令,似屬創新,實為復古。還是司馬遷,在《史記》中,不辭辛苦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