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5日,記者從洛陽市林業(yè)局洛陽牡丹發(fā)展中心獲悉,《“洛陽牡丹”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實施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出臺。根據《管理辦法》,自即日起,凡符合條件的牡丹產品經營者,可免費申請使用“洛陽牡丹”地理標志證明商標。
申領條件
●生產地域范圍
使用“洛陽牡丹”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商品的生產地域范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河南省洛陽市行政區(qū)域內(東經112"○16'—112"○37',北緯34"○32'—34"○45')的企業(yè)和個體經營戶,商品范圍為洛陽牡丹自然花。
●自然地理環(huán)境
該地域具有特定的自然地理環(huán)境。
氣候特征:洛陽地處黃河中下游的中心區(qū)域,屬暖溫帶大陸性季風氣候,四季氣候變化與牡丹的生物學生長周期吻合,環(huán)境條件非常適宜牡丹生長。
土質特征:土壤中的各種微量元素,如鈣、鎂、鐵、錳、銅、鋅、硼、鉬、釩、鈷、鎳等含量較高,這些微量元素能有效促進植物細胞生長,促進葉綠素、糖類、酶類的合成及花蕾的形成,使洛陽牡丹的根系更加發(fā)達、色澤更為鮮艷。
申領流程
洛陽牡丹發(fā)展中心主任梁藝馨表示,申請使用“洛陽牡丹”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申請人應向洛陽牡丹發(fā)展中心遞交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申請書,并提交申請使用者基本情況及經營狀況、申請使用者種植基地情況這兩份材料。
洛陽牡丹發(fā)展中心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后,在15天內完成對申請人的產品產地及質量的實地調查,包括申請使用者的基本情況、種植基地、生產基地、產品質量(參照河南省地方標準《洛陽牡丹盆花質量標準》DB41/299—2011)等,做出書面意見。
符合“洛陽牡丹”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條件的,雙方簽訂“洛陽牡丹”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進行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并按程序申請辦理地理標志商標專用標志。
“洛陽牡丹”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有效期以許可合同約定的年限為準,一般情況下不超過2年;到期需繼續(xù)使用的,須在合同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內向洛陽牡丹發(fā)展中心提出復查申請,復查合格后續(xù)簽合同;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作自動放棄“洛陽牡丹”證明商標使用權。
商標使用
“洛陽牡丹”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應采用以下方法進行標示:
一、采用直接貼附、刻印、烙印或編織等方式將地理標志證明商標附著在產品本身及產品包裝、容器、標簽等上;
二、使用在產品附加標牌、產品說明書、介紹手冊等上;
三、使用在廣播、電視、公開發(fā)行的出版物等媒體上,包括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地理標志證明商標進行的廣告宣傳;
四、使用在展覽會、博覽會上,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印刷品及其他資料;
五、將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于電子商務網站、微信、微博、二維碼、手機應用程序等互聯(lián)網載體上;
六、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可按比例縮放,標注應清晰可識,不應更改商標的圖案形狀、構成、文字字體、圖文比例、色值等。
收費標準
“在《管理辦法》試運行期內,申領‘洛陽牡丹’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對合法使用人暫定免費。”梁藝馨說,日后,使用“洛陽牡丹”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管理費標準將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