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年代以前,只有親生男孩有繼承權。如果家中只有女孩,一般不準讓自己的親生女兒來繼承,必須找同族男孩。讓親生女兒繼承的現象也有,習慣上稱“上門女婿”或“養老女婿”,但養老女婿必須同女方宗族立下字據(即合同).寫明“小子無能改名換姓”,然后從女方姓,所生子女,隨女方姓。在繼承分配財產方面,對其家庭財產按其兒子多寡之數平均分配。
如果男方同娶兩妻,先娶者為正房妻,后娶者為偏房妾,也叫“小婆”。不論正房妻還是偏房妾所生的兒子在繼承權上相同。如再婚,男方再婚得子與前妻所生兒子繼承權同;女方再婚與前夫所生的兒子稱“帶肚”,也叫“養子”,無權繼承養父財產,待養父去世后,一般都被其養父的近親人打跑。如夫妻無子,收養別人的兒子,稱“養子”或“要的”,養子對養父的財產有一半的繼承權。習慣上有“帶肚孩子只管飯,要的孩子分一半”之定例。
如兄弟幾人,長兄無男孩,那么必須在弟兄們的后代之間選一人繼承,哪怕是他們只有一個兒子,習慣上叫“絕弟不絕長”。繼承人一般選擇弟兄們之間兒予最多者的孩子。繼承人有權繼承死者的家業,承擔養老送終,死后埋在被繼承人的墳前,俗稱“領穴”。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在家庭財產的繼承方面,《財產繼承法》規定不論男女,只要是死者的孩子,都有贍養老人的義務和繼承老人財產的權力。同時,舊的繼承觀念在逐步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