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人幽蘭居士孟元老所撰寫的《夢華錄》(“東京”二字是后人所加),是他在八百六十年前,由北宋東京城(開封)逃往南宋臨安城(杭州)二十年時(1147年),寫出來的一部歷史經典著作。它真實的記錄了北宋都城——東京城的政治、經濟、城池、河道、宮殿、衙署、街巷、廟宇、風俗、飲食、勾瓦伎藝以及宮廷禮儀活動的狀況,由于作者采用直觀白描的寫作手法,再加之使用中原地區方言俗語的樸素文風,使著作具有強烈的時代感和確切的真實性,給人以直觀的感受,對后人了解、研究探討北宋晚期的東京城,提供了真實可靠的第一手資料,這也正是它被后人珍視和尊崇的重要原因。
令人遺憾的是,今天我們所能看到的《東京夢華錄》,并非是《夢華錄》寫成四十年后(1187年)方才雕版印刷的南宋本,而是元代惠宗至正期間(1341年——1368年)的重刻本。其實,就是南宋刻本所依據的也未必是孟元老的手寫本。所以在長期輾轉傳抄和書商雕版印刷時,錯抄、錯刻的現象也在所難免。因此,對元刻本都以“難施句讀”而未引起人們的重視。直到二十世紀五十年代末,方由史學大家鄧之誠先生首開先河,對該著作進行了斷句注釋——《東京夢華錄注》出版發行。在其注書中,由他指出書中的錯別字、訛字、俗字以及疑字,粗略統計就有八十余處。特別是在卷之六“收燈都人出城探春”條,標題的“探春”而錯為“採春”。書中確實有一些字句不符合作者的本意,有礙于對該書內容的理解。本文試將該書中一個錯字談一點拙見,以就教于對該著作有深厚研究的專家學者。
《東京夢華錄》卷之五•“育子”條,孟元老在該條記述的是北宋東京城民間育子的風俗,從“入月初一日”孕婦娘家父母給女兒送祝福吉祥禮品,以示對出嫁閨女為婆家生兒育女的關懷與慰問,直到新生兒次年的生日(周晬)止,各個階段的風俗活動情形。在這一條目中,恰恰錯了一個寓意深長的字,讀起來令人費解。為了便于討論,現將該條第一自然段抄錄以后,但由于各個版本斷句、標點均有差異,故采用標點較早的中國商業出版社版本(簡稱商社本)摘錄如下:
凡孕婦入月,于初一日父母家以銀盆,或綾或彩畫盆,盛粟桿一束,上以錦繡或生色帕覆蓋之,上插花朵及通草,貼羅五男二女花樣,用盤合裝,送饅頭,謂之“分痛”。并作眠羊、臥鹿羊、生果實,取其眠臥之義。并牙兒衣物繃籍等,謂之“催生”。
商社本在這段文字中的“并作眠羊、臥鹿羊、生果實,取其眠臥之義。”一句中,有兩點不可解:①“臥鹿羊”,在自然界鹿是鹿,羊是羊,是兩種動物,“鹿羊”是何種動物?②“生果實”,當是指未長熟的植物果實,如果娘家送禮盡送些未成熟的生果實,顯然不合情理,更不能表明有“眠臥之意”。對這段文字,在其他版本中都有不同的斷句、標點和注釋,他們分別是:
鄧之誠先生《東京夢華錄注》本卷之五•“育子”條,對這段文字是這樣斷句的:
并作眠羊、臥鹿羊生【案:羊生疑誤】果實,取其眠臥之義。
鄧注本對“羊生”二字加了按語,清楚地指出“羊生”二字有誤,這個觀點是正確的。但并未作出注解,可謂之疑而未解。再者,其斷句“臥鹿羊生果實”,將用面粉制作的“臥鹿羊生”面食與“果實”放在一起組詞,欠妥。
姜漢椿先生《東京夢華錄全譯》本,斷句、標點為:
并作眠羊、臥鹿羊生、果實,取其眠臥之義。
很顯然,姜譯本將“臥鹿羊生”作為斷句,有些生硬難解,“臥鹿”如何會“羊生”?另外,在其譯文中又將“果實”譯為“糕點”,亦是不妥的。
伊永文先生《東京夢華錄箋注》本,斷句、標點為:
并作眠羊、臥鹿、羊、生,果實取其眠臥之義。
伊箋本將“眠羊、臥鹿、羊、生,”所謂四種食品并列甚感牽強,“眠羊、臥鹿”是面制的食品,“羊”是動物,“生”是何種食品?再者又將“果實”與“取其眠臥之義”六字組在一起,亦難釋義。
李合群先生《東京夢華錄注解》本的斷句為:
并作眠羊、臥鹿羊生、果實,取其“眠臥”之義。
李解本與姜譯本的斷句、標點基本相同,只不過李解本將“眠臥”一詞添加了一個引號而已。
2012年在《古都開封》雜志第四輯,載有楊慶化先生“《東京夢華錄》‘羊生果實’ 解誤”一文,文章中列舉了六個版本的原文斷句,并都指出各個斷句、標點、注釋有誤。但未見楊先生對該段文字的斷句和標點,而只是把這段原文進行了“整句通譯”,其譯文如下:
用盤合裝著饅頭送來,叫“分痛”。并將饅頭做成眠羊、臥鹿樣的像生花果,取其眠臥的意思。
在楊先生的譯文中,將原文的“羊生果實”四字直接譯成了“像生花果”,其依據是根據南宋錢塘吳自牧所撰寫的《夢粱錄》卷之十三•“夜市”,及卷之十九•“四司六局筵會假賃”兩條目中均有“像生花果”的記載,并果斷地指出“《東京夢華錄》中無法解釋的‘羊生果實’就是‘象生果實’,”的結論,楊先生還如釋重負極有把握的說:“筆者認為,800多年來無法解釋的‘羊生’兩字,因‘象’字的出現而凍解冰釋,‘羊’為‘象’之誤無疑,”。實際上,《夢粱錄》卷之二十亦設有“育子”條,卻被楊先生忽略了,該書原文也是第一段是這樣記載的:
杭城人家育子,如孕婦入月,期將屆,外舅姑家以銀盆或彩盆,盛粟桿一束,上以錦或紙蓋之,上簇花朵、通草、貼套,五男二女意思,及眠羊臥鹿,并以彩畫鴨蛋一百二十枚,膳食、羊、生棗、栗果,及孩兒繡繃彩衣,送至婿家,名“催生禮”。(商社本)
從以上這段文字可以看出,《夢粱錄》與《夢華錄》在“育子”風俗的記載基本是相同的,在禮品中都沒有提及所謂“像生花果”食品,更沒有“像生果實”一說。深一步說,不論從字形或字義上,傳抄者或刻板師傅如何粗心大意,均不可能無中生有的將“像生花果”四個字錯抄、錯刻為“羊生果實”。兩書分別寫于南宋高宗趙構紹興丁卯年(1147年),和南宋度宗趙禥(qí)咸淳甲戌年(1274年),前后相距百二十余年,其民間風俗仍在大江南北傳承延續著,并且依其淳厚樸實而深入人們的心中,充分彰顯中華民族文明歷史優良傳統的例證。
《東京夢華錄》卷之五•“育子”條記載的“羊生”一詞,經過對《夢華錄》與《夢粱錄》兩書的仔細閱讀后,就會對該段文字有了較清晰的認識。按照上下文意“羊”字應為“花”字之誤,生活中人們通常在書寫帶有草字頭的文字時,往往習慣將草字頭(艸)簡化為兩點一橫,這就與“羊”字字頭很近似,尤其是前文已有“眠羊、臥鹿”的“羊”字出現,故在抄寫或刻板時,一時疏忽而將“花”字誤抄或誤刻成“羊”字。再者,“羊生”二字后面的“果實”二字,是有確切的指代性的,只有植物才能結出果實,羊是動物,一切動物都不能生出“果實”的。生活中人們之所以把花生作為結婚、育子象征的物品,是有著深厚寓意的。在北方中原地區就有這樣的風俗,誰家的兒子要結婚,父母就要為新人縫套四床或六床(取雙雙或六順的吉利)三表新(新表、新里、新棉花)的綢緞棉被。于是,便邀請街坊鄰居兒女雙全的嬸子、大娘或嫂子們,來幫忙縫套被子(對只生有男孩或女孩的婦女概不邀請),在套新被時,都會把棗、花生、桂圓、栗子撒進新被子里,其寓意就是期望新郎、新娘能“早生貴子”。所以,當孕婦入月,媳婦的娘家就將一些棗、花生、栗子植物果實及其它面食等物品,作為禮品送往女婿家。花生,就是希望閨女為婆家“花”著生(既生男又生女),再一層意思,一般花生殼內都是兩個花生仁兒,冀希望能生個雙胞胎,更隱喻能生個“龍鳳胎”。禮品“花生果實”與面粉制作的“眠羊、臥鹿”形狀的花饃一樣,都暗示女兒要多休息,不要動了胎氣,祝福女兒順利生產。綜上所述,“羊”字應為“花”字之誤,這段文字應斷句、標點為:
并作眠羊、臥鹿,花生果實,取其眠臥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