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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辛:不得不再次澄清的歷史事實

2013/7/29 17:41:35 點擊數: 【字體:

關于賈植芳先生著文就胡風平反問題對賀敬之同志進行無理攻擊一事(見賈文《曉風著〈雖九死其猶未悔——我的父親胡風〉序》,載《隨筆》2004年第4期),我作為胡風案件始末的知情者之一,于2004年12月25日在《華夏詩報》發表了《我見證:賈植芳的不實之詞》一篇長文,根據我直接間接所了解的事實,和有關此案的歷史中央文件和文字記錄,以及我與胡風先生和梅志(胡風夫人)的接觸交談,和其它有關的文字材料,對賈文的不實之詞作了詳細的指謬。
  我在這篇文字中,有幾處提到了曉風同志(胡風女兒),這是因為:既然賈植芳先生的這篇文字是為曉風寫她父親的書所作的序文,這自然會讓讀者認為是被她所認同的。在賀敬之同志著文(《關于胡風平反問題致〈隨筆〉的一封信》,載《隨筆》2004年第6期)對賈文作了有理有據而又態度和善的辨正后,賈先生不得不承認他沒有任何真憑實據,他的那些不實之詞“的確來自道聽途說”(見賈植芳致《隨筆》主編杜漸坤信中原文,載該刊2004年第6期)。賈先生雖然沒指明這道聽途說是“來自”何道何途和何人,其實早在這之前他這篇序文中就已經說過是曉風告訴他的,說是“一位‘七月派’詩人的‘官員’與胡風的一次談話,使他認為給了胡風‘沉重的—擊’”。誰都知道,這當然指的就是賀敬之,不用賈先生再繞彎子說什么“事后經過多方打聽才證實了此人就是……賀敬之”。那么賈先生既沒說他的不實之詞是自己杜撰,也沒有對他的“道聽途說”舉出另外具體來源,那他顯然是在向讀者表明曉風至少是來源之一了。——正是這樣,拙文向曉風提出疑問,認為她有必要、也有責任出來說明真實情況并表明自己的態度。

  拙文發表4個多月后,曉風有了回應。她在2005年4月1日的《文匯讀書周報》上發表了題為《關于賈植芳先生序文的補白》的一篇正式文章。文中直接或間接談到了賈植芳序文中有意抹殺和無中生有兩個方面的幾點基本事實。這就是:

  一、曉風文中承認賀敬之作為本案的“被牽連者”,“他肯定也是‘希望胡風得到徹底平反而決不會是相反’”。

  二、曉風不否認賀敬之參與了根據胡喬木同志指示精神為胡風平反文件的初期起草工作。雖然由于賀敬之不了解中央專案對胡風政治歷史審查的情況,因而對給胡風留下政治歷史問題的“尾巴”不可能提出異議,但他參與的最初草稿是明確為胡風和其涉案人員摘去了“反革命分子”、“反革命集團”帽子的。

  三、曉風文中進一步寫道:“我們知道賀敬之同志在‘胡案’的平反工作上,尤其在第三次平反中關于文藝思想和文藝活動的平反上,做出過不小的貢獻。”

  四、賈植芳序文中污蔑賀敬之同志“一闊臉就變”、“給胡風沉重的一擊”,舉出的惟一“依據”就是他“道聽途說”得來的賀敬之和胡風的一次談話。在這次談話的時間和某些細節上,曉風文中所說,與賀敬之信和拙文中所說雖還有某些距離(下文另議),但賈序中用引號引出冒充賀敬之對胡風說過的話:“這些歷史問題(指胡風的政治歷史問題),我們通過內查外調,都已經查清是確鑿無疑的,沒有澄清的必要了。”——像這樣關鍵的、表明談話根本性質的話,在曉風的這篇文章中卻是一句也沒有提到賀敬之曾這樣說過。這就進一步說明這些話原本就不存在,說明這對于從未參加過中央專案組、更沒有接觸過對胡風政治歷史問題審查、而且本人還是本案的受牽連者的賀敬之來說,把完全不符合他的身份、口氣和感情傾向的對胡風作定性處理的這些話硬栽在他身上,這無論如何也是不能令人置信的。

  以上,曉風文中表達出的這幾點,對澄清賈植芳先生的不實之詞,繼賀敬之同志信中作出的辨正和拙文中的見證之后,曉風又在基本事實上進一步提供了佐證。無疑,這是值得歡迎的。

  不僅如此,曉風還提出了賀敬之與胡風的那次談話的另一個時間和內容,這就令人不難看出是要為賈先生、同時也是為自己打圓場。意在說明,雖然賈先生言非其實,但卻事出有因。曉風文中這樣寫道:“根據我家的‘大事記’,發現里面有著‘1984年12月8日,賀敬之來’的記載。”“……事后母親告訴我,父親向賀提及自己的政治歷史遺留問題能否幫助解決一下。但由于這個問題涉及到1980年的中央平反文件,賀當時明確表態說不可能,因為這是中央定了的。”

  曉風這種說法是經不起推敲的,它既無真憑實據又與情理不合。首先是,只憑自家不知出自誰手、又不知是何時記下的“大事記”,恐怕是不能以此為證據的。況且所記也只是“賀敬之來”而并沒有談話內容。因為即使有這場“談話”曉風也不在場,只是事后聽說。聽的還不是胡風本人所說,而是“事后母親告訴我”的。恰恰在這一點上,曉風既沒有母親梅志確曾告訴她的直接證據,又忽略了她母親對賀敬之的基本態度。我在《見證》一文中早就指出過,梅志同志一直對賀敬之存有好感并舉出若干實例,這次我又重新查閱梅志著《胡風傳》及其相關資料,仍沒有查到任何一處提到有過這樣一次談話和梅志在場時賀曾對胡說過這樣的話。

  退一步說,即使如曉風所說,確實有這樣一次“賀敬之來”,那曉風文中對這次賀敬之和胡風談話內容的表述(不論是引號內或引號外)也是令人生疑的。照曉風的說法,胡風問“能否幫助解決一下”時,并沒有隨之向賀陳述他被“遺留”的政治歷史問題的具體內容,也沒有提出要求用何種方式、通過何種途徑進行申訴,只是說希望賀“向上級反映一下申訴的要求”而已。那么這里就不免要請問:既然曉風前文說過賀敬之“肯定也是希望胡風得到徹底平反而不是相反”,他會在這種情況下,對他所不具體了解的胡風政治歷史問題的申訴,只是“因為這是中央已經定了的”,就不問究竟地“當即明確表態說不可能”嗎?這是說賀敬之“當即”就認定胡風申訴的理由“不可能”成立呢,還是要說賀敬之即使覺得胡風是有理由的,中央也“不可能”接受呢?

  恐怕不少人都會知道,賀敬之于“四人幫”垮臺后在文化部參與了復查平反冤、假、錯案工作,其中就包括有不少原來是“中央已經定了的”案件。隨后到中宣部工作,他又直接間接地參與或接觸、以及聞知了不少對“中央已經定了的”但需再次復查平反的案子。賀敬之雖然是胡風一案的被牽連者,但與胡風的政治歷史毫無牽連,因為無須避嫌。正是這樣,曉風文中說他“當即明確”地作那樣的“表態”,甚至連“向上級反映一下”也說“不可能”,這難道是可信的嗎?

  對此,曉風找到的惟一“旁證”是引出賀敬之致《隨筆》信中的一段話,說賀自己說過“在當時總的情況下”存在著“認識水平的不足和思想上的局限性。”但是,曉風弄錯了,賀在信中所說的“當時”是1980年他參與76號文件原始稿起草的“當時”,而不是曉風提出的1984年的這個“當時”。從那時到這時,已經四年多過去了。在這段時間內,他曾為聽到的阿垅獄中遺書而感動流淚;曾在文藝界對馮雪峰平反后又被某權威人士誣指其政治上可疑而鳴不平時,作了自己可能做的配合;在丁玲第二次平反的曲折過程中不顧壓力給予積極支持。這些都是“中央已經定了”或即將要定、但卻不僅可以而且需要復議改定的事例。在這些事例中,客觀事實和文字資料都足以證明他是這樣的表現。那么,說他在這時對胡風的政治歷史問題偏偏作出曉風文中前述的那種表現,恐怕是怎么也說不通的吧?

  為了想把說不通的事情說得使人感覺似乎可通,曉風文中以退為進地網開了一面,說:“他(指賀敬之)在當時出于他所處的地位而作出的表態,也是可以理解的”,“所以他這樣的回答,也是無可厚非的。”但是,問題首先不是在于可否理解,而是在于事實的有無。既然說是“無可厚非”,實際上卻明明在大非特非:不僅賈先生的序文隨書傳播海外,而且接著還在國內刊物發表以進一步擴大在國內外的影響。曉風這樣的做法,實在是令人不能不感到遺憾了。

  曉風在《補白》中,還說“1965年此案開庭判決時,這段歷史仍作為罪名之一,判了他十四年徒刑。”“父親的這一段‘政治歷史’情況和晚年的這些事,說來話長,好在我母親的《胡風傳》中有詳盡的描述,我就不在此多說了。”這,我就不能不在《胡風傳》中反復尋找。我失望了。在《胡風傳》中,我只找到兩處具體記載。一處是646頁說的“主要集中在1927年和1918年在南昌那一段時期的活動,胡風認為自己所做的都已說了,沒有做的自然不能為了爭取寬大而瞎說”。另一處是647頁說的。“胡風將《反共宣傳大鋼》讀后,他完全肯定那不是他而是陶希圣寫的”。在《胡風傳》中,關于1965年開庭判決,并沒有將這段作為罪名之一的記載,只寫一句“當庭宣判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六年”。曉風和梅志、曉山、曉谷代胡風申訴政治歷史問題時,白紙黑字寫著是中央76號文件保留的問題,為什么告訴賈先生說“在獄中被迫承認的政治歷史問題”。在《補白》中又寫為“政治歷史遺留問題”,這是為什么?

  當然,由于事隔久遠,情況復雜,記憶不確或誤聽、誤記、誤傳也是難免的。因此,我愿意相信曉風只是想為賈先生圓場,而絕不會是有意要傷害她父親此案的受牽連者、被她還認為是“在‘胡案’的平反工作上,尤其是在第二次平反中關于文藝思想和文藝活動的平反上,做出過不小的貢獻”的賀敬之同志。雖然賈植芳先生的行為涉及侵犯他人名譽權本應負道德和法律的責任,我還是贊同賀敬之同志采取的溝通思想、澄清事實、維護團結的態度。為此,在讀了曉風的這篇既值得歡迎又頗令人遺憾的《補白》之后,作為此案的知情人和后期與梅志同志對此案交談較多的人,寫出此文,算作對曉風《補白》的“補白”,應該不是多余的吧。【原標題:黎辛:不得不再次澄清的歷史事實】

責任編輯:C009文章來源:國公網 2008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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