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操在與群雄逐鹿中原、創立曹魏政權的過程中,為網羅天下人才,共發布了三次求賢令。
第一次是在建安十五年(公元210年)春,曹操下令說:“自古受命及中興之君,曷嘗不得賢人君子與之共治天下者乎?及其得賢也,曾不出閭巷,豈幸相遇哉?上之人不求之耳。今天下尚未定,此特求賢之急時也。‘孟公綽為趙魏老則優,不可以為滕薛大夫’。若必廉士而后可用,則齊桓其何以霸世!今天下得無有被褐懷玉而釣于渭濱者乎?又得無盜嫂受金而未遇無知者乎?二三子其佐我明揚仄陋,唯才是舉,吾得而用之!”
在這里,曹操提出用人的兩個觀點:一是賢人多出自社會下層,“曾不出閭巷”,如“被褐懷玉釣于渭濱”的姜子牙就是其中的典型人物。因過去只注重在社會上中層選拔人才,導致社會下層的賢人沒有機會發揮才能。二是用人必須唯才是舉,如按東漢時期以德行取士的標準,就得不到曾盜嫂受金的陳平這樣的人才,如只選用廉士,齊桓公也不可能稱霸。
“孟公綽為趙魏老則優,不可以為滕薛大夫。”這句話出自《論語》,是孔子說的一句話,意思是:“孟公綽叫他做晉國趙氏、魏氏的家臣,那是力有余裕的,卻沒有能力做滕、薛這樣小國的大夫。”曹操引用孔子這句話,說明有德者未必有才。
建安十九年(214年),曹操發布第二次求賢令,令中說:“夫有行之士未必能進取,進取之士未必能有行也。陳平豈篤行,蘇秦豈守信邪?而陳平定漢業,蘇秦濟弱燕。由此言之,士有偏短,庸可廢乎!有司明思此義,則士無遺滯,官無廢業矣。”明確提出對人才不能求全責備,再次強調不能以德行為取士標準。
建安二十二年(公元217年),曹操第三次發布求賢令:“昔伊摯、傅說出于賤人。管仲、桓公賊也,皆用之以興。蕭何、曹參,縣吏也,韓信、陳平,負污辱之名,有見笑之恥,卒能成就王業,聲著千載。吳起貪將,殺妻自信,散金求官,母死不歸。然在魏,秦人不敢東向;在楚,則三晉不敢南謀。今天下得無有至德之人放在民間,及果敢不顧,臨敵力戰。若文俗之吏,高才異質,或堪為將守。負污辱之名、見笑之行,或不仁不孝而有治國用兵之術,其各舉所知,勿有所遺。”
在這次求賢令中,曹操列舉商代、春秋戰國和西漢一批將相之才,這些人或出身微賤,或曾是君王死敵,或負污辱之名,或不仁不孝,但都有治國用兵之才,古代君王起用他們,成就王霸之業。伊摯即伊尹,他本來是賠嫁奴隸,商湯把他從奴隸群中提拔出來,作為自己的助手。伊尹助商湯以七十里起家,滅夏桀建立商朝。傅說是商王武丁的賢臣,武丁“舉傅說于版筑之間”,傅說輔佐武丁治國,使武丁成為中興之主。管仲是齊國賢相,他曾用箭射傷齊桓公,但齊桓公不計前嫌,把齊國交給管仲治理,成就“九合諸侯,一匡天下”的偉業。吳起是戰國名將,魏、楚的強大都有他的功勞,但此人曾殺妻求將,母死不奔喪,可謂不仁不孝。蕭何、曹參、韓信、陳平都是西漢人,蕭、曹本為沛縣縣吏,韓信曾忍受胯下之辱,陳平有盜嫂受金污名,這四個人輔佐劉邦成就王業,“聲著千載”。曹操以這些人為例,希望不拘一格起用人才,成就自己的王霸之業。
歷史評價
《三國志》的作者陳壽稱曹操是“非常之人,超世之杰”。他說:“漢末天下大亂,雄豪并起而袁紹虎視四州,強盛莫敵。太祖(曹操)運籌演謀,鞭撻宇內。攬申商之法術,該韓白之奇策。官方授材,各因其器,矯情任算,不念舊惡。終能總御皇機,克成洪業者,惟其明略最優也。抑可謂非常之人,超世之杰矣。”
司馬光在《資治通鑒》中對曹操也作出高度評介,他說:“王(曹操)知人善察,難眩以偽。識拔奇才,不拘微賤,隨能任使,皆獲其用。與敵對陣,意思安閑,如不欲戰然;及至決機乘勝,氣勢盈溢。勛勞宜賞,不吝千金;無功望施,分毫不與。用法峻急,有犯必戮,或對之流涕,然終無所赦。雅性節儉,不好華麗。故能芟刈群雄,幾平海內。”【原標題:曹操用人之道:唯才是舉連殺子仇人也能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