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孫家洲,中國人民大學歷史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三楊莊遺址發現了漢代房屋,其特點是每個庭院都是獨立的,互不相連,這與傳世文獻所定型的漢代農村印象有相當的不同。解釋這種不同,大致有兩種思路:一是認定傳世文獻對漢代農村居住形式的記載不完備,而把三楊莊遺址所見的庭院現象視為文獻漏載的漢代民居的典型形式,以此可以要求重新改寫關于漢代“里居”的既有含義;二是把三楊莊遺址所見的庭院現象視為特例,不把它視為漢代的“典型農居”。賈讓《治河三策》在開篇處談及:漢代一部分農夫,在原來黃河堤內的灘地上,“稍筑室宅,遂成聚落”,而且是“稍去其城郭,排水澤而居之”。如果我們以賈讓所說的“新起廬舍”來觀察和分析三楊莊遺址的“房舍—農田”的總體布局,似乎疑問可以豁然開釋:這里不是漢代的尋常農村,而是在黃河灘地新墾殖區出現的新起廬舍。而傳世文獻所描述的“閭里”民居,對應的是賈讓所談及的“城郭”舊居。如此認識三楊莊遺址的性質,并沒有降低其歷史文化價值,而是更加拓展了它的研究空間。
【關 鍵 詞】三楊莊;聚落;漢代農村民居;多樣性
一、三楊莊聚落形態所提出的問題
河南省內黃縣三楊莊附近出土的漢代聚落和農田遺址,無疑是我國最近若干年非常重要的考古發現。三楊莊遺址一經發現就備受關注,甚至有“中國的龐貝古城”之譽。2010年9月17日至19日,在河南省內黃縣隆重召開了“漢代城市和聚落考古與漢文化國際學術研討會”。來自多個國家的與會專家認為,內黃三楊莊漢代聚落遺址的發現與發掘,是近年來漢代考古的重要發現,更是中國古代聚落考古的重大突破。該遺址的發掘首次較為完整地揭示了漢代鄉村聚落的真實景象,為研究漢代鄉里的社會組織結構、基層民眾的生產和生活狀況以及鄉里布局、環境等提供了難得的實物資料,所發現的漢代農田耕作遺跡,對研究漢代農耕技術和土地分配等也具有極為重要的學術價值。①在考古工作繼續有序展開的同時,相關的研究工作業已展開。在筆者見聞所及的范圍內,史學的研究論著,除了研究黃河水患(或曰黃河水利史)的視角之外,主要集中在兩個方向:其一,注重研究三楊莊所見農田遺址,借以推進漢代農業史的研究,韓同超先生的《漢代華北的耕作與環境:關于三楊莊遺址內農田壟作的探討》[1]一文,堪稱代表作。其二,注重研究三楊莊所見聚落遺址,不僅涉及社會生活史,也可以加深對社會制度史的研究。程有為先生在他的論文《內黃三楊莊水災遺址與西漢黃河水患》[2]中對相關問題已有論及。本文的討論將沿著第二個方面即聚落遺址問題而展開。
關于三楊莊遺址所出漢代房屋遺址的布局特點,劉海旺先生將其概括為“宅在田中,田中建宅”。[3](P71)這種獨特的住房形制與學界對古代“民居”的一般印象形成了反差。根據傳世文獻的記載,漢代的“農村”應該是:多處院落毗鄰相連,相近者構成“鄰居”關系,共同構成為“里聚—村落”社會;每“里”應該是相對獨立的,有“里門”的存在,以其開闔狀態決定著與外部世界的聯系與否;在村落的外面則有大片的土地可供耕種。農夫入居在里,出耕在田,斯為常態。但是,三楊莊漢代遺址發現的庭院每個都是獨立的,互不相連,成片的農田環繞著每個獨立的農家庭院。這與傳世文獻所定型的漢代“農村”印象顯然有相當的不同。
如何解釋這種不同?大致可以有兩種思路:一種思路是,認定傳世文獻對漢代農村居住形式的記載不完備,而把三楊莊遺址所見的庭院現象視為文獻漏載的漢代民居的典型形式,以此可以要求重新改寫關于漢代“里聚”的既有含義。另外一種思路是,把三楊莊遺址所見的庭院現象視為特例,不把它視為具有典型意義的農居,如此,就常態而言,傳世文獻對農村里居的描述并無需要改寫之處。本文持后一種觀點。
古代學者討論民居形式,往往以紛紜復雜的“井田制”為其預設背景,而且這種思路對當今學者的研究依然存在著影響力。筆者認為應該承認如下事實:至少在可以預見的時段之內,關于“井田制”的討論很難取得學術界共同認可的結論;特別是涉及民居形式,傳世材料實在有限,討論的范圍如果是以文獻為主,大概很難真正取得有價值的突破。討論這一問題,不得不更多地依賴于考古發現提供的新材料。三楊莊的聚落遺址,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被賦予了可望突破困境的學術預期。《漢書·食貨志》記載的古代民居形制,反映的應該是理想化的“周制”之下的聚落形態:“是以圣王域民,筑城郭以居之,制廬井以均之……在壄曰廬,在邑曰里。五家為鄰,五鄰為里……春令民畢出在壄,冬則畢入于邑。”[4](P1117-1121)唐代學者顏師古還對其中的“廬井”一詞加以解釋:“井田之中為屋廬。”又進一步強調:“廬各在其田中,而里聚居也。”漢代人所梳理出來的這種民居形制,是否符合古代錯綜復雜的實際居住情況,本來就是值得討論的問題②,但是,顏師古注釋中所說的“屋廬”與“里聚”的區別,實在值得我們高度關注。
現在的問題在于,三楊莊所見的民居形制,是否和古人理解的“屋廬”與“里聚”有一定關聯性?如果認定“里聚”說代表了文獻所見的漢代農村民居的典型狀態,那么,以獨立庭院為其主要特征的三楊莊民居,應該如何為其定位?它是否可以作為漢代民居的一般形式而被看待、被分析?它或許只是出現在特定地點(如大河堤內的灘地)的墾殖型新居?
二、賈讓《治河三策》相關內容的梳理
賈讓《治河三策》見于《漢書》卷二十九《溝洫志》。漢哀帝初期,面對嚴重的黃河水患,時任河堤管理官員的名臣平當上奏建言:“九河今皆寘滅,案經義治水,有決河深川,而無堤防壅塞之文。河從魏郡以東,北多溢決,水跡難以分明。四海之眾不可誣,宜博求能浚川疏可者。”漢哀帝將這份上奏文書下發給丞相孔光、大司空何武處理。兩位重臣不敢怠慢,“奏請部刺史、三輔、三河、弘農太守舉吏民能者,莫有應書”。在這一危難時刻,待詔賈讓挺身而出,上奏朝廷。這就是《治河三策》出臺的基本背景。為了便于分析問題,茲將賈讓奏言的開篇部分照錄如下:
治河有上中下策。古者立國居民,疆理土地,必遺川澤之分,度水勢所不及。大川無防,小水得入,陂障卑下,以為汗澤,使秋水多,得有所休息,左右游波,寬緩而不迫。夫土之有川,猶人之有口也。治土而防其川,猶止兒啼而塞其口,豈不遽止,然其死可立而待也。故曰:“善為川者,決之使道。善為民者,宣之使言。”蓋堤防之作,近起戰國,雍防百川,各以自利。齊與趙、魏,以河為竟。趙、魏頻山,齊地卑下,作堤去河二十五里。河水東抵齊堤,則西泛趙、魏,趙、魏亦為堤去河二十五里。雖非其正,水尚有所游蕩。時至而去,則填淤肥美,民耕田之,或久無害,稍筑室宅,遂成聚落。大水時至漂沒,則更起堤防以自救,稍去其城郭,排水澤而居之,湛溺自其宜也。今堤防陿者去水數百步,遠者數里。近黎陽南故大金堤,從河西西北行,至西山南頭,乃折東,與東山相屬。民居金堤東,為廬舍,往十余歲更起堤,從東山南頭直南與故大堤會。又內黃界中有澤,方數十里,環之有堤。往十余歲太守以賦民,民今起廬舍其中,此臣親所見者也。東郡白馬故大堤亦復數重,民皆居其間。從黎陽北盡魏界,故大堤去河遠者數十里,內亦數重,此皆前世所排也。[5](P1491-1492)
賈讓一生并無其他顯赫事跡,這篇《治河三策》卻使得他名傳后世。在后世的諸多政書中,《治河三策》的援引頻度是很高的。至于在與黃河水利相關的文獻中,它更是備受重視。僅舉數例為證:宋代王欽若等撰《冊府元龜》卷四百九十六《邦計部·河渠》,明代謝肇淛撰《北河紀》卷七《河議紀》,明代馮琦、馮瑗撰《經濟類編》卷七十四《工虞類·治河》,清代傅澤洪撰《行水金鑒》卷七《河水》,均將《治河三策》收錄其中。值得注意的是,胡三省在注釋《資治通鑒》時有這樣一段評價:“(賈)讓所畫治河三策,自漢至今,未有能行之者。大率古人論事,畫為三策者,其上策多孟浪駭俗而難行,其中策則平實合宜而可用,其下策則常人所知也。”[6](P1067)胡三省除了對《治河三策》總體上給予高度評價之外,還對古人獻“三策”的一般情況做了分析,從而巧妙地表達了對賈讓所述三策的“可操作性”唯在中策的見解。
當代歷史地理學家在論述黃河的相關問題時,也往往以《治河三策》為立論的基本依據。如鄒逸麟先生有如下一段論述:“戰國中期下游河道全面筑堤以后,河道基本上被固定下來。當時平原中部地廣人稀,河道又具有游蕩性的特點,人們所筑的堤防距河床很遠。例如,河東的齊和河西的趙、魏所筑堤防距河床各二十五里,兩堤相距五十里,蓄洪攔沙作用很大。這條河道維持了四百多年,其間曾有多次決口改道。”[7](P3)兩相對照,這段論述的史料依據就是《治河三策》。
本文無意于全面討論《治河三策》的治黃策略,而把研究側重于以上引用的文字,也就是賈讓上奏的篇首文字。疏理其要點,大概可得如下數端:
(1)自戰國開始,在齊與趙、魏交界的黃河下游沿線有“堤防之作”。這些早期堤防并非緊束大河主干,而是讓出了一個緩沖地帶。齊人首先在離開黃河主流25里處構筑河堤,趙、魏兩國亦繼起仿效,就形成了河堤兩岸相距50里的開闊灘地。河水得以在開闊的堤內游蕩,河道的過水面積大,行洪能力高,當然不容易發生決口。
(2)后來,當地農夫發現在堤內河槽兩旁淤出了大片灘地,地力較為肥沃,就在枯水期自行在堤內進行墾殖,由此在灘地上形成了新的墾殖居民。
(3)漢代一部分頗具進取心的農夫,在原來黃河堤內的灘地上,“稍筑室宅,遂成聚落”,而且是“稍去其城郭,排水澤而居之”。由于他們另行修筑新堤以保衛其墾殖成果,新堤岸之間的寬度大大壓縮,導致河床狹窄,行洪能力銳減,必定造成決堤危險升高的問題。
(4)賈讓親眼所見在“黃澤”之內百姓墾殖灘地與官府將堤內土地給予百姓耕種的實際情況。③同樣的現象(“民今起廬舍其中”)還出現在東郡白馬、“從黎陽北盡魏界”等地,“大堤亦復數重,民皆居其間”。我們現在所討論的三楊莊遺址就處于這一范圍之內。
對于賈讓《治河三策》所述河堤之內百姓墾殖而起廬舍的記載與三楊莊遺址之間可能存在的關聯性,前引程有為先生的文章已有論及。其中還有可以拓展討論的余地。
對賈讓所論“河政—河患”的意義,給以深刻理解的應該是明清之際的思想家顧炎武。他說:“河政之壞也,起于并水之民貪水退之利,而占佃河旁汙澤之地;不才之吏因而籍之于官,然后水無所容,而橫決為害。……由此觀之,非河犯人,人自犯之。”[8](P458-459)顧炎武的這一論點對于我們思考問題大有裨益。
三、三楊莊遺址聚落形態分析
對漢代基層社會聚落形態的研究,在最近幾十年間取得了重大的突破。究其原因,是若干學者在梳理傳世文獻的基礎之上,更加自覺地利用考古所見的聚落遺址材料,進行綜合性研究。侯旭東先生的論文《漢魏六朝的自然聚落——兼論“邨”、“村”關系與“村”的通稱化》[9]多有新意。邢義田先生的《從出土材料看秦漢聚落形態和鄉里行政》一文,堪稱近期的集大成之作。這篇文章對此前的相關研究成果做了全面的梳理,對已經報道的三處漢代的村落遺址(河南內黃三楊莊遺址、河南遂平小寨漢代村落遺址、遼陽三道壕西漢村落遺址)的材料,進行了有深度的剖析。我注意到,邢義田先生還對三處漢代村落遺址的居住形態嘗試加以比較和分析,得出了以下結論:“這些遺址已隱約透露,漢代農村聚落內部布局形態非一,不像文獻中說的那樣整齊劃一。這迫使我們不得不考慮城邑之里和鄉野聚落之里在形態上的不同。”[10](P48)
我十分贊同邢義田先生“漢代農村聚落內部布局形態非一”的觀點。邢義田先生分析了在不同的地區農村聚落應該有不同的形態。在長安之類的大型城邑、帝陵邑、為安置流民與屯卒而在邊塞或內郡新建的屯墾區所出現的聚落形態,可能較為整齊劃一;而三楊莊所見的各自獨立的庭院結構,呈現出與之不同的形態。我的下一步分析將在這一基礎之上展開。
在看到三楊莊聚落的材料之后,其中互不相連而以田畝相隔的庭院結構,給我的印象最為深刻,也最令我困惑。因為單個庭院與田畝的連接,必須以地曠人稀為其前提,而三楊莊所在的地理位置是中原腹地。早在戰國時期,李悝在魏國推行變法,就有“盡地力之教”的內容,可見當時統治者已經感受到土地面積不足的問題。下至漢代,在三楊莊一帶的土地上,出現了如此這般的庭院——土地關系,直接證明著土地資源并不緊缺,豈非怪事?后來,我注意到三楊莊遺址的位置實際上處于戰國—漢代的黃河古道之內④,再聯系到賈讓《治河三策》的內容,恍然有所心得:如果我們以賈讓所說的“新起廬舍”來觀察和分析三楊莊遺址的“庭院—農田”的總體布局,文章開篇處提到的疑問就可以豁然開釋,這里不是漢代的尋常農村,而是在黃河灘地新墾殖區出現的新起廬舍。其庭院的“無鄰獨居”現象,反映的是墾殖的自然進程。而傳世文獻所描述的“閭里”民居,對應的是賈讓所談及的“城郭”舊居。兩者(“新起廬舍”與“閭里”或者說“城郭”)之間的差異正好反映了不同類型民居形式的存在。
漢代出現在內黃周圍黃河灘地、黃澤堤內的新起“廬舍”,是墾殖者所筑的托身之處,與他們原來存身其中的“城郭”舊居相比較,應該是土地較多、人口較少,墾殖者應該是以“小家庭”為其基本結構,系統的宗族—鄰里關系未及建立。
在堤內新墾殖地興建的廬舍,并非都是“臨時性”住宅,并非一定是簡陋的。此前有學界同仁按照“井田制”的模式,討論居于野中的“廬舍”⑤,對文獻資料的梳理之功令人敬重。
筆者認為,三楊莊房舍的主人是黃河灘地的墾殖者,這是一群生活于民間并且充滿活力的人。在初入灘地墾殖之初,他們不得不居住在較為簡陋的住所,但是,隨著墾殖時間的延長,這些富有開創精神的人,完全有能力不斷改善自己的居住條件,甚至其中的部分人把住宅建設得高暢堅固。三楊莊遺址所見的房舍,有的(如二號庭院)建筑質量較高,與傳世文獻所見田中“草廬”的簡陋格局不同,是完全正常的。三楊莊的庭院當然不是“草舍”,卻不足以據此而否定其為墾殖者住所的可能性。
如果從史籍追索“聚”在古人居住形制演變史上的位置,《史記·五帝本紀》的一段文字,就會進入我們的視野。舜“耕歷山,歷山之人皆讓畔。漁雷澤,雷澤上人皆讓居。陶河濱,河濱器皆不苦窳。一年而所居成聚,二年成邑,三年成都”。[11](P33-34)這段文字當然是傳說而非信史,但其中所列的“聚—邑—都”的先后序列,應該是符合歷史進程的。聚應當是新出現的村落的原始形態,而逐漸發展為邑里,再聚為都市。
在新墾殖區之內的住房按照較高規格建成,可以借助傳世文獻中“樊陂”的例子來說明問題。“樊陂”是兩漢之際的世家大族樊氏所建。史稱:“樊宏字靡卿,南陽湖陽人也……為鄉里著姓。父重,字君云,世善農稼,好貨殖。重性溫厚,有法度,三世共財,子孫朝夕禮敬,常若公家。其營理產業,物無所棄,課役童隸,各得其宜,故能上下勠力,財利歲倍,至乃開廣田土三百余頃。其所起廬舍,皆有重堂高閣,陂渠灌注。又池魚牧畜,有求必給。”[12](P1119)樊氏在其新開墾的田土上,“所起廬舍,皆有重堂高閣”,給我們提供了新墾殖區可以建有高規格廬舍的樣本。而且,“樊陂”的位置,據李賢注引《水經注》:“其陂至今猶名為樊陂,在今鄧州新野縣之西南也。”其興建者樊重,生活在西漢末年,與三楊莊遺址的時間相近,有很強的可比性。
兩漢之交是新建“聚落”大量出現的時期。筆者查閱《后漢書》所附司馬彪《續漢志·郡國志》發現,在“聚落”的意義上出現的就有“瓶丘聚、鄤聚、唐聚、鄔聚、鄍聚、堂聚、桃聚、鄾聚、上程聚、士鄉聚、褚氏聚、曲遇聚、射犬聚、細柳聚、蒼野聚、陽梁聚、垓下聚、澶淵聚、固陵聚、羛陽聚、貝中聚、夕陽聚、黃郵聚、東陽聚、丹陽聚、五雞聚、閼與聚、雒門聚、綿上聚、千畝聚、藍口聚、桃丘聚、東訾聚、瓶丘聚”等。⑥名列其中的“羛陽聚”就在內黃縣境內。這些以“聚”為名的古代民居是否都出現在新墾殖區之內,筆者不敢斷言,至少我們可以推測,其中的一部分與賈讓《治河三策》中所說的“民耕田之,或久無害,稍筑室宅,遂成聚落”有其一致性。
三楊莊遺址所見的庭院形制,不論其建筑規格高低,都應該被理解為黃河灘地內的墾殖型新興居民點。
四、余論:可望拓展討論的兩項考古材料
還有兩個考古材料,對我們討論三楊莊的民居問題或有借鑒價值。
其一,在1978年出土的云夢睡虎地秦簡中,《為吏之道》的最后抄錄了兩條魏國的法律——《魏戶律》和《魏奔命律》。其中有“民或棄邑居野”之文,張繼海先生的考訂文章認為,“民或棄邑居野”反映的是一種居住形態和居住方式的變化。[13]
戰國時期的魏國所出現的“棄邑居野”的現象,反映的是部分民眾改變了居住于鄉邑之內的生活習俗,而居住到“野”中。這些參與者顯然不是“安分守己”的百姓,而是有勇氣探求新的生活道路的人。這種改變不僅涉及個人生活習俗的變化,也沖破了政府戶籍管理制度的約束,是當時的魏國統治者所不能容忍的,故立法予以制裁。如果本文對三楊莊聚落性質的推測能夠成立,那么,三楊莊聚落的主人也同樣是一批“棄邑居野”的人。而且,他們選擇的新的居住地,還不是一般意義上的“野”,而是黃河灘地的新墾殖區。他們的際遇要比魏國的“先行者”幸運,漢代統治者沒有對他們立法嚴懲,而是以寬容的心態承認了他們墾殖成果的合法性。上引賈讓《治河三策》所述在黃澤之內“往十余歲太守以賦民,民今起廬舍其中”的材料,可以佐證此種寬容政策的存在。其實,在若干歷史時期,都有這樣的社會現象:部分不肯安于現狀的人,往往會突破政府的控制,在地曠人稀之地開始他們的墾殖生活。對于這些較少“順民”色彩的人群如何實施管理,也是對執政者政治智慧的考驗。
如果考慮到三楊莊遺址所在的位置,就是戰國時代的魏國舊地,本文把《魏戶律》和《魏奔命律》的材料與三楊莊聚落問題做關聯性思考,似乎也增加了地域一致的理由。
其二,2001年,香港中文大學文物館出版了《香港中文大學文物館藏簡牘》。[14]其中有一些內容與河堤相關的簡牘,整理者稱之為《河堤簡》。這類簡現存24枚,編號為200-223。彭浩先生對此有專文考釋。文后的結論是:“由宜城、竟陵、醴陽三縣在西漢早期皆屬南郡之事實出發,我們判斷《河堤簡》大約是西漢早期南郡匯集各縣把河堤開為耕地的統計文書。”[15]盡管這批“河堤簡”的地域性與我們討論的三楊莊附近的黃河沒有關系,但是,西漢早期的地方政府針對境內河堤開墾有官方文書出臺,這一事實自身就值得我們關注。更何況,我們還可以在彭浩先生推論的基礎之上,進一步討論墾殖土地的具體位置是“河堤”還是“堤內灘地”,如屬后者,就與我們討論的問題直接相關了。
把三楊莊遺址定性為黃河灘地內的墾殖型農居,強調其特殊性,而不把它視為漢代的“典型農居”,并沒有降低其歷史文化價值,因為它依舊可以復原漢代農村生活的一部分真實畫面,可以展示漢代社會風俗的多彩畫卷,也可以通過確認一種新的居住形制的存在,使得我們對漢代農村民居形式的多樣性有更加真切的了解,進而對當時基層社會管理方式的多樣性有更加具體的認識。其實,三楊莊遺址的意義,由此可以得到另外的拓展:人們對大河大澤的過度墾殖,可能產生毀滅性的災難。深埋地下的三楊莊遺址此時問世,也許是冥冥之中的提醒與警示。
注釋:
①2003年,位于河南省內黃縣的三楊莊漢代遺址被發現。2005年,三楊莊遺址被評為我國十大考古新發現。2006年,三楊莊遺址被國務院公布為第六批國家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并納入國家“十一五”100項重大遺址保護項目。2010年9月17日至19日,由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河南省文物局、安陽市人民政府主辦的“漢代城市和聚落考古與漢文化國際學術研討會”在河南省內黃縣隆重召開。較早的考古研究成果參見劉海旺:《首次發現的漢代農業閭里遺址——中國河南內黃三楊莊漢代聚落遺址初識》,載《考古發掘與歷史復原》(《法國漢學》第11輯),北京,中華書局,2006。最近的考古簡報參見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內黃縣文物保護管理所:《河南內黃三楊莊漢代聚落遺址第二處庭院發掘簡報》,載《華夏考古》,2010(3)。
②王子今、韓國河兩位先生在“漢代城市和聚落考古與漢文化國際學術研討會”上提交的會議論文,對此都有依托考古材料所做的富有新意的討論,可以參看。
③對于《治河三策》中的“往十余歲太守以賦民”,師古注:“以堤中之地給與民。”賈讓所說的水澤,歷史上稱之為“黃澤”。查譚其驤先生主編的《中國歷史地圖集》,黃澤標注在漢代內黃縣城的西南方、清水與蕩水之間,占地面積頗大。賈讓親眼目睹的現象是:在十多年的時間內,地方郡太守已經允許農夫耕種堤中之地。據此可知,在黃澤堤內“起廬舍”而居的行為,已經得到地方長官的認可。
④《河南內黃三楊莊漢代聚落遺址第二處庭院發掘簡報》稱:“三楊莊漢代聚落遺址位于內黃縣西南部的梁莊鎮三楊莊村周圍,地處黃河故道。”“遺址所處地,自有文獻確切記載的周定王五年(公元前602年)至金明昌五年(公元1194年)期間,均為黃河流經區域。”
⑤參見劉興林:《先秦田廬(舍)辨析》,載《北京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6)。他的如下結論值得我們重視:“總之,簡易的田舍形式在戰國晚期的秦國確實是存在的。……從秦律文字來看,先秦時期可能確實存在一類因貧困或其他特殊原因久居的田舍的情況,但應為數不多,這種人也不可能再有另外的居處。”
⑥其中的絕大多數地名未見于《漢書》而首見于《郡國志》,唯獨“黃郵聚”是例外。“黃郵聚”見于《漢書》卷九九上《王莽傳上》。哀帝下詔褒獎新都侯王莽,有“其以黃郵聚戶三百五十益封”之文。
【參考文獻】
[1]韓同超:《漢代華北的耕作與環境:關于三楊莊遺址內農田壟作的探討》,載《中國歷史地理論叢》,2010(1)。
[2]程有為:《內黃三楊莊水災遺址與西漢黃河水患》,載《中州學刊》,2008(4)。
[3]劉海旺:《首次發現的漢代農業閭里遺址——中國河南內黃三楊莊漢代聚落遺址初識》,載《考古發掘與歷史復原》(《法國漢學》第11輯),北京,中華書局,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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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陳松長編著:《香港中文大學文物館藏簡牘》,香港,香港中文大學文物館,2001。
[15]彭浩:《〈河堤簡〉校讀》,載《考古》,20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