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家首次把清明節納入假日之時,合肥人以公祭的方式祭奠包公,并且設立包公節。地方政府也組織新任官員到包公廟里祭拜包公,立下廉潔正直、勤政為民的誓言。
在傳統政治文化的背景下,包公信仰具有雙重意義。包公極力謀求天道、民意和法律的協調,既維護皇權,又伸張正義。民間對包公的神化近乎登峰造極,諸如“日間斷人,夜間斷鬼”等等。在權力缺乏正義、缺乏信任之際,民間企盼有一種超乎權力的力量來幫助實現公平正義。這就是說,老百姓祭拜包公,大多是出于對一些地方官員失望,被迫在官府權力之外另尋正義與公平。因此,老百姓與政府官員,雖說是同祭包公,其中卻很難構成共享的價值規范。
在民間傳說的基礎上,包公成了神,于是就有了包公廟和包公崇拜。包公也早已不是原來的歷史人物,而是經過人們藝術加工過的清官典型。包公這時作為民間信仰崇拜的神,與一般宗教的“天神” 不同,不是自天而降,而是由普通凡人成為杰出的權力代表,享受人間祭祀轉化而來的神。
這種神祗在中國民間信仰中有著異常豐富的信仰對象。這種信仰對象往往是人間百姓依照現實社會的毛病或缺陷,進而構成的一種神圣性的理念寄托。這正應了馬克思的一句話:“宗教里的苦難是現實苦難的表現。”人間社會缺失什么,民間就以神圣補償的形式來建構相應的信仰。當然,也正是因為包公信仰形成于現實社會中的價值短缺,所以這種信仰只是彌補人間社會的某種無力的政治倫理期待而已,難以構成一種行為規范或價值原則。
包公信仰正是民間正義的一種補償形式。它實際上是一種實用智慧、世俗聰明甚至是一種現實逃避的結果,是社會弱勢群體對道德完美、品格高尚而且無所不能、神通廣大的“青天大老爺”的價值想象。
包公廟及其包公崇拜之所以能夠風行于民間社會,也就是因為每一位進香祈福者,都自覺不自覺地把這種崇拜建立在一種對于人間正義的期待與想象之上:保佑好人、懲罰惡人、公正賢明、消災免禍,還能逢兇化吉、辟惡呈祥,使庶民百姓獲得幸福。這表現了人們善良的愿望,是人們祈求平等正義、建設法制社會的崇高信仰。
應當指出的是,盡管包公信仰象征著法律與正義,但是包公的行為與現代社會法制觀念卻相去甚遠。一旦法制無效,即便包公再世也會無濟于事。
今年2月中旬,著名的“紅旗渠” 精神發源地——河南林州桂園街道辦事處曲山村,年近七旬的老人李巧云帶著女兒在居住了幾十年的老房子院里祭拜包公,請求包公為他們主持公道,讓無辜的兒子郗松周從看守所里出來,盡快回到他的教師崗位。
此事原委是因為林州市桂園辦事處負責人帶領城管大隊百余人強制拆遷了郗松周母親的房屋。當身為教師的郗松周聞訊后趕到現場時,這次強拆早已結束,他母親昏倒在路上,口吐白沫而不省人事。郗松周見狀非常激動,大呼救母而遭拘捕。事后,當地律師鑒定,郗老師并沒有涉嫌妨害公務。家屬認為此事太過不公平,便多次奔波于當地公安局、城管局和桂園辦事處討公道。萬般無奈之際,家人只好在家院里祭拜包公求公道。由此使人想起去年河南另一起祭拜官員事件,老百姓把當地某個官員的肖像放到神龕里去祭拜了。
對包公的祭拜,實質上就是對社會公正的期待與補償。從信仰社會學本質上看,此類信仰習慣,早已習慣了官員就是神靈,習慣了權力,把權力當成信仰及其宗教。就此而言,真正的信仰,不能依靠權力或依賴權力,更不能基于庶民百姓對國家權力的畏懼而構成。這邊是官員祭拜包公,那邊卻祭拜包公以抵抗官員的不公。包公崇拜有對民主與公正的追求,卻無法構成社會正義的共識。把這種個人祭拜轉化為法制建設,才是現代社會信仰之道。(李向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