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鄉里是漢政權依賴的重要基礎,一鄉一里的治亂盡管不至于對政局產生太大影響,但鄉里治理的整體水平卻直接關系到民生的安康或動蕩,甚至直接影響到國家政治的治亂。秦末征發閭左服徭役,成為引發農民大起義的導火索。依王子今、張漢東等學者考證,“閭左”即“里佐”,乃里正之副(注:參見王子今:《“閭左”為“里佐”說》,載《西北大學學報》1985年第1期;張漢東:《閭左新解》,載中國社會科學雜志社《未定稿》1984年第27期。)。秦二世對閭左的征發,直接動搖了基層鄉里政權的支柱,從而導致地方社會的土崩瓦解。
在漢初社會,作為政府異己勢力的游俠一度頗盛,同時也是豪民階層異軍突起之時。豪民同漢王朝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但從實現社會安定,維護封建秩序的角度論之,卻始終是王朝政治的對立因素。因為豪民勢力的壯大,不僅瓦解小農經濟,腐蝕社會政治,破壞封建法治,敗壞社會風俗,而且其影響還遠遠超越鄉里范圍,豪民在切身利益受到侵害時,往往結黨謀反,或武裝對抗,從一種王朝政治的潛在威脅質變為公開的分裂力量。
武帝算緡以前,豪民階層主要活躍在流通領域,生產性投資也局限于開礦、冶鐵、煮鹽、鑄錢等部門,兼并土地的問題尚不突出,故有“未有并兼之害”的說法。在此條件下,豪民對鄉里的影響更多的是間接性的商品沖擊、高利貸敲榨和人身役使,把小農直接掃地出門者寡,故這一時期流民問題并不突出。而且,漢初以來的“三選七遷”,通過對關東地區豪民勢力的階段性掃蕩,也使豪民對社會的危害不致演成大患。但武帝對工虞商賈不加分別的毀滅性打擊政策,雖使豪民在一定時期銷聲匿跡,但其消極影響也不能低估,所謂“民無所牟大利則返本”,“民偷甘衣好食,不事畜藏之產業”(注:《史記·平準書》。),這一方面造成豪民消費投資的擴大,另一方面也使社會資金大量回流農村,使土地兼并、豪民役使等問題日益嚴重。特別是豪民買通、權錢結合、對鄉里政權的控制也步入一個新階段,其勢雖因宣帝的選用能臣良吏而暫時受到遏制,但這種結構性變化卻終難扭轉。
西漢建國以后,一直堅持把吏二千石、高貲富人及豪杰并兼之家遷至關中,置于諸陵。遷豪雖不損害其貲產財物,但卻有效地翦斷了他們在關東地區盤根錯節的地緣聯系,而且,徙至關中后,依法又不得族居(注:《謝承后漢書·鄭弘傳》云:“武帝時,徙強宗大姓,不得族居。”載《八家后漢書輯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37頁。),進一步割斷了他們的宗親血緣紐帶,這不僅減輕了關東地區土地兼并的壓力,同時也滯緩了豪民在關中地區鄉里勢力的形成。正如建武年間杜林所論:“及漢初興,上稽舊章,合符重規,徙齊諸田,楚昭、屈、景,燕、趙、韓、魏之后,以削弱六國強宗。邑里無營利之家,野澤無兼并之民。”(注:《東觀漢記校注·杜林傳》第14卷,中州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516頁。)而元帝放棄遷豪不久,即出現“關東富人益眾,多規良田,役使貧民”(注:《漢書·陳湯傳》。)的嚴重局面,鄉里政權排解糾紛、組織生產、賑災扶貧等行政職能喪失殆盡,農民破產流亡的勢態一發而不可收。
早在漢初,豪民為結黨營私,擴大勢力范圍,即“取婦嫁子,非有權勢,吾不與婚姻”(注:《賈誼集·時變》,上海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48頁。),宣、元以后,“豪杰大姓相與為婚姻,吏俗朋黨”(注:《漢書·趙廣漢傳》。)更為普遍,或“多畜賓客,以氣力漁食閭里”(注:《漢書·何并傳》。);或“通邪結黨,挾養奸軌……并兼役使,侵漁小民”。顯而易見,元帝之所謂“寬政”,不僅助長了宗族勢力的強盛,而且“三互”之行,又使地方長吏往往受制于小吏豪民,地方大姓、鄉里豪民把持或左右鄉里甚至郡縣政權的格局逐漸形成。對此,崔寔作《政論》評說:“及元帝即位,多行寬政,卒以墮損,威權始奪,遂為漢室基禍之主。”(注:《后漢書·崔駰傳附崔寔傳》。)
當然,我們將豪民規定為一個社會階層僅僅是就其基本特征來劃分的,如果從整個社會階級關系變動的宏觀角度觀察,豪民實際上是一個界于官民之間不斷流變的地方階層,它既能破落為一般民戶甚至取庸為奴,又能通過各種途徑為官,尤其是一些擁有前代名門望族淵源的豪民,或因時際遇而顯赫一時的官宦后裔,更有得天獨厚的條件。從其上升趨勢來說,漢代豪民的最終歸宿是逐漸同官宦之家合流,進而演變為以大地產為基礎的門閥世族,如南陽樊氏即是一典型例證。但這只是一種趨勢,一種整體動態,而非一個個具體個案的累加。在豪民向官宦士大夫轉化的歷程中,兩漢之際的社會大動蕩為其提供了一次天賜良機。在反莽斗爭中,先有鉅鹿著姓馬適求(注:馬適氏為鉅鹿著姓,見陳直:《漢書新證》,天津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86頁。)等“謀舉燕趙兵以誅莽”,受牽株連的“郡國豪杰數千人”(注:《漢書·王莽傳》。);后有劉氏宗族、州郡長吏、地方大族四處并起,從而促成了豪民與士大夫集團的合流。其中許多家族歷久不衰,成為魏晉門閥世族的前身。劉秀度田失敗后,東漢政府基本放棄了遏制和打擊豪民勢力的措施,西漢以來豪民與官府勢不兩立的歷史不再重演。東漢中后期,隨著官宦士大夫的門閥化,新生的豪民地主就很難在仕途上有所作為了,閥閱功勞、門第族望已成為選官的主要依據,勢族、單門之間的界限雖不似魏晉以后涇渭分明,但已成為社會上評定人物的標準。所謂“選士而論族姓閥閱”(注:仲長統:《昌言》。),“貢薦則必閥閱在前”(注:王符:《潛夫論·交際》。)。趙壹有感于此,作《刺世疾邪賦》曰:“法禁屈撓于執族,恩澤不逮于單門”(注:《后漢書·文苑列傳》。),可謂入木三分。
在此條件下,豪民的政治空間又被擠壓到地方乃至鄉里,他們的政治出路盡管渺茫,但勢力仍然炙手可熱。他們廣占田園,役使成百上千的徒附和奴婢,宗親賓客一身二任,組成半公開性質的私兵。對這些遍布全國的“土豪劣紳”,不僅庶民百姓畏之如虎,鄉官里吏避之不及,就是州郡長吏也懼其三分。他們在支持劉氏政權時,無疑是漢代“專制政治的基礎”,而豪民勢力所固有的離心傾向也與日俱增,最后成為漢末軍閥架空朝廷、火并廝殺所依賴的基本社會力量。(原標題:漢代豪民:介于官民之間的地方階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