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具多多 氣氛森嚴
進了縣衙大門,百米長的青石甬道穿過儀門直通大堂。大堂、二堂、三堂是縣衙中軸線上的三大主體建筑,都建在高高的臺基上,顯得格外高大巍峨。其中大堂是整個衙門的中心建筑,最為壯觀。大堂面闊五間,高11米多,建筑面積248平方米。大堂上方懸掛著“內鄉縣正堂”行楷金字匾額,堂前粗大的黑漆廊柱上有抱柱金聯,上聯是“欺人如欺天毋自欺也”,下聯是“負民即負國何忍負之”。在高度集權的政治體制下,知縣掌握著一縣的行政、立法、司法大權,這幅清代名聯是大權在握、缺少制約的官員對自己的告誡。
大堂是知縣發布政令、舉行重大典禮、公開審理案件的地方,也是我們最為熟悉、在電視上看得最多的地方。(圖4)內鄉縣衙大堂中央有一暖閣,是為知縣審案設的公堂,內有三尺公案,上面放著驚堂木、文房四寶及紅綠頭案簽。紅頭簽為刑簽,是下令動刑的;綠頭簽為捕簽,是下令捕人的。當這簽擲地有聲的時候,便意味著一項重大案件正在審理的過程之中,馬上就有人要皮開肉綻或被捉拿歸案了。看看內鄉縣衙大堂的架勢,或許能讓我們感覺到古代官衙的嚴刑峻法。
暖閣正面屏風上繪著海水朝日圖,寓意是為官者要清似海水,明如日月。再上頭,照例有“明鏡高懸”的匾。
暖閣前地坪上保留有兩塊青石板,東為原告石,西為被告石。兩塊石板上現在留有四個明顯的跪坑,那是古人拿膝蓋磨出來的。暖閣外兩側分別擺放著堂鼓、儀仗及刑具。東側的刑具架上,擺著10多根黑紅各半的水火棍,據說黑色象征水,紅色象征火,寓意是罪犯的行為和國家的法律猶如水火互不相容。細看起來這些刑具很有講究,有比較細的竹板,有粗大的木板,木板又有寬的、窄的和四棱子的,打起人來自然輕重大不相同。(圖5)
據介紹,古代司法的主導思想是主張息訟,不主張打官司,所以有“入門三分罪”的說法,原告、被告都要長跪在堅硬的石板上,都要吃板子。受刑時男女不同,打男人是放翻在厚實的椿木凳上打屁股(據說打屁股是大唐天子李世民發明的,唐以前刑罰沒固定部位,常打在腰背上,把人當場打死。李世民看到一張針灸圖,發現腰背上穴位很多,而屁股上穴位很少,于是開恩下了圣旨,從此公堂上打屁股就成了定例);打女子則打在手掌上。
相比起來,西側的刑具更可怕,墻根擱著夾棍,墻上掛著拶子。夾棍由三根木頭做成,俗稱“三木之刑”,是在審理人命案或者其他重案時,對證據確鑿而拒不認罪的男性人犯使用的。據說上了夾棍疼痛難忍,手上加點勁就會夾斷腿骨。拶子是為女犯人準備的,是專夾女人手指的刑具,也能讓人痛徹骨髓。古代男人勞動主要靠腿,女人勞動主要靠手,所以夾棍和拶子這樣的刑具破壞的都是人的勞動能力。即便是在殘酷的古代,使用這樣的刑具也必須稟告上級,驗明烙印,并且限定在一次案件中對同一個犯人使用不得超過兩次,否則就按酷刑逼供論處。
審案時,堂役擊堂鼓三聲,三班衙役兩廂伺立,齊聲高叫升堂,知縣身著官服從暖閣東門進來,坐上大堂,然后原告被告被帶上來,分別在大堂的原告石和被告石上跪下。退堂時也擊鼓三聲,叫做退堂鼓。退堂鼓成為日常生活用語,可見衙門文化的影響。
明清兩代,知縣很講究大堂辦事,為的是能“日與百姓相見”,加強他在百姓心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