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姓不婚”的實質
2014/1/4 17:32:19 點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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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常被理解為中國古人在優生學上的認識與發現,這一觀點是不符合歷史事實的,古代的這一婚姻戒條是遠古婚俗的遺留,是原始人群在生存壓力下對社會關系進行調整的結果。
《左傳·僖公二十三年》寫到晉公子重耳流亡到鄭國時,鄭國大夫叔詹談到重耳的不同常人之處,其一為“男女同性,其生不蕃。晉公子,姬出也,而至于今。”《國語·晉語四》也寫到這件事,其中引人注目的“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一句話寫作‘同姓不婚,惡不殖也。’這是兩句容易引起虛幻民族自豪感的話,不少學者由此認為,中國古人已經在優生學意義上認識到了近親結婚對生育的危害。如袁庭棟《占人稱謂漫談》中就說道:“我們的祖先很早就從實踐中總結出近親不宜通婚的優生學的道理,如《左傳·僖公二十三年》:‘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國語·晉語四》:‘同姓不婚,惡不殖也。’利用‘同姓不婚’這一優生學原理來保證后代的正常蕃衍,在古代是長期嚴格執行的。”[1]
實際上“同姓不婚”并不是對生育問題進行理性思考的結果。一個突出的表現就是:“同姓不婚”所禁止的通婚范圍遠遠超出優生學上的禁婚范圍。優生學只認為直系血親以及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不利于后代的健康,我國現行的婚姻法對近親結婚的限制也只在這個范圍之內。而中國占代的‘同姓不婚”觀念是:只要同姓,則“百世而婚姻不通。”重耳父母的同姓而婚在當時是違背禮制的,由于資料原因,我們無從得知晉獻公的這一婚姻是否受到了時人的譴責,而《論語·述而》一段話能讓我們看到當時對同姓而婚的反應。魯昭公娶了吳國公室的女子,吳國與魯國同為姬姓,同為周朝占公直父的后代,吳國第一代君主是占公的兒子泰伯,魯國第一代君主是周文王的兒子周公旦,所以陳司敗便憤憤地指責魯昭公道:“君而知禮,敦不知禮。”魯昭公也心知違禮,不敢按照當時命名夫人的慣例,稱她為“吳姬”或“孟姬”,而稱之為“吳孟子”。從泰伯到吳孟子,從周公旦到魯昭公,時間已經過了五六百年,近二十代了,他們的婚姻仍在禁止范圍之內,這便不是優生學上的認識了,而是一種非理性習俗或戒條。
另一方面,“同姓不婚”的禁婚范圍又遺漏了優生學上的一個重要禁婚領域。中國古代雖泛泛地禁止同姓間的婚姻,卻一直不禁止血緣更加親近的表親間的婚姻,相反卻對表親間的婚姻津津樂道并積極實行。
劉向《列女傳·仁智傳·晉羊叔姬》中叔向想娶“美而有色”的夏姬之女,叔向的母親叔姬“不欲娶其族”,叔向就說:“吾母之族,貴而無庶。吾懲舅氏矣。”母族雖然高貴卻生育無多,叔向這樣說,不知是他真正認識到了與母族結婚往往“無庶”的規律,還是只感到自己母親一族生育不蕃,或許僅僅為娶夏姬之女找一漂亮理由,但無論如何,叔向的話在優生學方面還是極有提示性,但這句話歷時兩千多年一直未能引起極為重視子嗣的中國人的警覺,讓人覺得我們的祖先對優生學的問題似乎并不敏感。換一個角度看,叔姬的“不欲娶其族”馬上被叔向理解為母親傾向于娶母族,其中也能透露出叔向的時代娶母族表親是通常的做法,至少可以說是叔姬平素的愿望。
漢代皇室也是積極實行表親婚姻的范例。據《史記·外戚世家》及《漢書·外戚傳》中記載,僅西漢時期就有惠、景、武、成、哀五位皇帝立其表親為皇后。呂太后時,“欲為重親”,便為惠帝娶魯元公主的女兒(惠帝的甥女)為皇后,這就是張皇后;哀帝的母親傅太后又是“欲為重親”,娶從弟的女兒(哀帝的表姊妹)作哀帝的皇后。“欲為重親”相當于近代的“親上加親”,這說明漢皇室的表親婚姻并非偶然為之,而是一種自覺行為。更值得一提的是惠、景、武等帝的表親皇后皆無子,卻沒有引起漢皇室的注意改變這種近親婚姻,而是繼續為成、哀二帝“親上加親”,他們當然也沒能避開無子或有子而“失之”的結局。如果“我們的祖先很早就從實踐中總結出了近親不宜通婚的優生學道理”,為什么漢皇室在幾代乏嗣的危險情況下,還頻頻作出這種不利于優生的舉動呢?
即使是在春秋時代,時人指出的“男女同姓”的危害,也并非只有“其生不藩”一種。《國語·晉語四》:“同姓則同德,同德則同心,同心則同志。同志雖遠,男女不相及,畏黷敬也。黷則生怨,怨亂毓災,災毓滅姓。是故娶妻避其同姓。畏亂災也。”這里說“同姓相及”是“黷敬”,“黷敬”就會由“怨”生“災”進而“滅姓”。不難看出,這里不是從生殖的危害來否定“同姓而婚”,而是從部族的安定來談論問題的,并且同姓相及與其可怕的后果間的聯系是神秘的,決不是對同姓結婚導致婚姻問題的理性認識。
《左傳·昭公元年》有鄭國大夫子產批評晉侯的一段話:“僑又聞之,內官不及同姓,其生不殖。美先盡矣,則相生疾,君子是以惡之。”參考一下孔穎達《正義》:“此僑重述不及同姓之意。言內官若娶同性則夫婦所以生疾,性命不得殖長。何者?以其同姓相與先美。今既為夫妻,又相寵愛,美之至極,在先盡矣。乃相厭患而生疾病,非直美極惡生,疾病而已;又美極驕寵,更生妒害也。”原來“其生不殖”不是他們所生的孩子的“不殖”,而是同姓通婚的夫婦的“不殖”,“所以生疾,性命不得殖長”。而他們“相生疾”的原因是:同姓的人本來就相互親近,成了夫婦又會互相寵愛,兩美合起來,親近程度就達到了極點,物極必反,兩人就會轉而相互討厭,也就是像《國語·晉語四》所說的“生怨”,其結果就是“更生妒害”,這樣的觀點便與“優生學”更不搭界了。
還有一則史料值得我們注意。《左傳·隱公八年》:四月甲辰,鄭公子忽如陳逆婦媯。辛亥,以媯氏歸。甲寅,入于鄭。陳鍼子送女。先配而后祖。鍼子日:“是不為夫婦。誣其祖矣,非禮也,何以能育?”誣其祖便不能生育,如果我們聯系《國語·晉語四》中的“同姓則同德,同德則同心,同心則同志,同志雖遠,男女不相及,畏黷敬也”一句話,似乎已經看出,古人所謂“男女同姓,其生不蕃”是從褻瀆祖先的角度來談的。同姓而婚,本身是對祖先的不敬,所以“其生不蕃”;異姓相婚本無黷敬的問題,但不守禮制而“誣其祖”,同樣也會不育。可見古人認為“其生不蕃”的本質原因不是同不同姓,而是敬與不敬。
類似中國古代“同姓不婚”的婚姻制度或婚姻習俗,在世界各個民族的原始時期都存在過。十九世紀以來,現代人類學家一般稱這種習俗為“氏族外婚制”。雖然“氏族”與“姓”并不完全一致,“姓”在范圍上往往要大于“氏族”,但它們在性質上是一致的,都是以血緣區分的社會集團。“氏族內禁止通婚”與“同姓不婚”都是禁止同一社會集團內部的婚姻,它們有著共同的本質。我們可以就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一文中討論的幾個氏族來看看這種習俗實行的普遍性:易洛魁人的氏族規定“氏族的任何成員都不得在氏族內部通婚”[2](第96頁),古希臘人的氏族也“禁止氏族內部通婚”[2](第117頁),古羅馬人的氏族也是“氏族內部不得通婚”。“在名字保存到今天的大量羅馬人夫婦中,沒有一對夫婦的氏族名稱是相同的。”[2](第8項)在此我們不再羅列其他人類學家的類似的發現,因為這一點今天已近乎常識。由此我們說,禁止族內通婚、實行族外婚制是原始時期就形成的世界范圍內的共識,人類在野蠻時期甚至朦昧時期就認識到了近親不宜結婚的優生學道理顯然是荒謬的。
“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觀念來源于原始時期的婚姻禁忌,“其生不蕃”不是理性的思維成果,而是非理性的宗教懲戒甚或是巫術咒語。處于朦昧、野蠻時期的原始人群,不可能用某種理論來指導建立世間制度,他們的制度常常是迫于生存的壓力而制定出來的,然后再用宗教的或巫術的信條來論證這一制度的神圣性、不可觸犯性,亦使制度穩固下來,保障部族的生存。也就是說,不是因為“其生不蕃”而禁止“男女同性”,而是因為要禁止“男女同姓”才警告說“其生不蕃”。
摩爾根在他的人類學巨著《古代社會》中曾經指出:戰爭是原始人群間的常態。而解除戰爭,部族安定、安全地生活的最好方法就是與其他部族結為聯盟、化敵為友,在缺乏更多交往方式的原始時代,通婚可能是僅有的結盟方式。人類學家泰勒有一經典的概括:“在人類歷史上,有許多許多次,野人部落大概就面臨著二者必須擇一的選擇:要么到另一個部落里去娶個老婆,要么為另一個部落所殺死。”[3] (第42頁)通婚成了安全的唯一選擇。安德烈·比爾基埃等主編的《家庭史》中也有一段更為細致深刻的論述:“如果每一個小的生物性單位都不愿過貧困的生活,不愿心懷恐懼,不愿遭到毗鄰而居的其他生物單位的仇恨和敵視,它就必需放棄閉關自守;它必須犧牲自己的特性和連續性,向聯姻的各種作法開放門戶。~而要保護自己不受外人、甚至敵人侵害,最簡單也最可靠的辦法,便是通過聯姻將這些人變成同盟。”[3](第七頁)這段話解釋了原始氏族內部禁止通婚這一制度形成的深刻原因:生存安全。祖先在生存的危機中已看到了異姓通婚的重要作用,《語·晉語四》談到:“故異德合姓,同德合義。義以導利,利以阜姓。姓利相更,成而不遷,乃能攝固,保其土房。”“異姓則異德”的說法雖帶有一定的神秘色彩,而“異德合姓”的作用卻是非常清晰的:“乃能攝同,保其土房。”
傳說時代的姬、姜二姓,即黃帝、炎帝二族關系的發展變化,或許能隱約反映出“通婚”在不同族姓間的聚合作用。黃(姬姓)、炎(姜姓)二族本是戰爭不斷的敵對氏族,先秦典籍多有記載。①而到了商朝末年,姜姓成了姬姓翦商的最重要的協助者。同時史書也記載了姬、姜二姓的時代通婚的事實,二姓由敵對轉為盟友,互通婚姻起了根本的作用,這一效果是同姓內部同婚所不可能取得的。
通過婚姻來爭取聯盟或改善關系,在這之后仍是史不絕書的:“(周)襄王欲伐鄭,故取翟女為后,與翟共伐鄭。”[4]各諸侯國聞也常常通過聯姻獲得外援增強力量。這種做法如此普遍以致連作為籌碼的女子也認為是理所當然的,許穆夫人就曾說:“古者諸侯之有女子也,所以苞苴玩弄,系援于大國也。”[5]到漢代以至唐代,以通婚的方式與周邊民族結盟友好,贏得和平,仍是時常采取的方法。
氏族外婚制或中國古代的姓氏外婚制,其社會作用和歷史意義雖然如此巨大,但它并不是人類的一種本能要求,而是超越個體的社會要求。要保證氏族外婚制或姓氏外婚制的真正實行,就需要建立相應的宗教戒律,借助神靈的力量來震懾人們違禁的沖動。人類學家在這方面也有豐富的例證,如菲律賓的帕拉望人認為,近親結婚會引起當事雙方的死亡(這與《左傳·昭公元年》子產的話是很相似的),也會引起整個部族大雨大熱,顆粒無收。[3](第54頁)我們原始時期的祖先肯定也經歷了這樣的階段,雖然沒有文字時代的情況已經杳然無考了,但我們從以上所引的春秋時期的文獻中仍能看到“同姓不婚”與宗族生存間的深刻聯系,仍能看到這一戒律中的原始宗教色彩。
這一發源于原始時代的婚姻戒律深深地影響了后代的社會生活,“取妻不取同姓,故買妾不知其姓則卜之”[6]的信條周人儼然納入禮文,“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警戒也不時回響在禮崩樂壞的混亂時代。秦漢至唐,雖也存在過不禁同姓為婚的短暫時期,如漢末、兩晉,戰禍連年,晉武帝曾允許同姓通婚。再如南北朝時期,由于強調門第,士族間的通婚范圍越來越窄,甚至出現了不少血緣異輩婚。但總的說來,禁止同姓為婚一直十分嚴格。《唐律》載:“諸同姓為婚者,各徒三年”。《明律》載:“凡同姓為婚者,杖六十,離異。”制裁還是非常嚴厲的。而且直到今日,臺灣以及南洋的華人世界中,還嚴格遵守“同姓不婚”的戒律。甚至一些異姓聯宗的宗族內也明確規定不許通婚。如臺北市曾氏宗親會會訊第四期登載之《福建省海澄縣新安鄉邱姓與溫陵龍山曾姓同宗淵源考》一文,在論證了邱、曾兩姓同宗之后,明確提出:凡屬海澄新安邱姓子孫,現均與普姓不通婚姻。又如臺灣的朱、莊二姓也是異姓聯宗,莊氏子孫莊安順1968年撰《朱莊嚴三姓淵源》,云:朱、莊不通婚姻,以示同氣連枝之也。后代的這些現象中,包括《唐律》、《明律》以刑法維護“同姓不婚”的舉動中,優生學的意味是完全不存在的,而更多的是用“同姓不婚”表示對祖先的禮敬,表示同姓間的密切關系。
追根溯源,不難得出這樣的結論:“同姓不婚”是處在原始時期祖先在生存壓力下作出的社會意義上的選擇,而非生殖意義上的選擇。如果說這一選擇起到了改良人種的作用,那也是無心插柳顯現的客觀效果,并非有意為之。
參考文獻:
[1]袁庭棟.古人稱謂漫談[M].北京:中華書局,1994.
[2]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3][法]安德烈·比爾基埃等.家庭史[M].北京:三聯書店,1998.
[4]司馬遷.史記[M].北京:中華書局,1962.
[5]張濤.列女傳譯注[M].濟南:山東大學出版社,1990.
[6]禮記[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①《太平御覽》七九引《歸藏》:“昔黃神與炎神爭斗涿鹿之野,將戰,筮于巫咸,日:‘果哉而有咎。…《呂氏春秋·蕩兵>:。兵所自來者久矣,黃炎故用水火矣。”<淮南子·兵略>:“炎帝為火災,故黃帝禽之。”《大戴禮·五帝德》:“黃帝教熊、羆、貔、虎,以與赤帝戰于阪泉之野,三戰然后得行其志。”《史記·五帝本紀》:“教熊羆貔貅疆虎,以與炎帝戰于阪泉之野。三戰,然后得其志。”
作者簡介:張德蘇(1965-),男,山東德州人,山東大學威海分校中文系講師,文學碩士,研究方向為先秦兩漢文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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