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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氏合流論略

2014/2/11 9:22:10 點擊數: 【字體:


    摘  要:春秋戰國之際的姓氏合流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其一為姓氏結構的變化,即姓氏結構由原來的多級制(姓、氏兩級或者姓、大宗氏、小宗氏三級)轉變為只有變化以后的新姓一級;其二為姓氏應用規則的變化,即在新姓氏制度下,無論男子、女子,其個人的稱謂都以“新姓+名”的形式出現,不再有男女兩性在姓氏應用規則上的區分。

    春秋戰國之際是中國歷史上的社會大變革時期。幾乎所有社會制度都在此時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當此之時,姓氏制度也不能再守其故常,它的變化也方方面面地顯現出來。對于這個問題,閻曉君先生《論姓氏合一》一文中曾有過一定的論述,①筆者于深受啟發的同時,感到對此問題仍有進一步探索的空間和必要。對姓氏合流的具體過程仍需詳細地考索,故而不揣淺陋撰成此文,敬請方家批評指正。
   
    一、姓氏結構的變化
   
    姓氏結構的變化是血緣組織結構形式變化的結果。在春秋戰國之際,當生產力的發展和政治制度的進步促使血緣組織的結構形式由多級形態,即氏族之下有家族、家族之下可能還有更小的家族的形態,向單級的、以個體家庭為主體的形態轉變時,姓氏結構這種血緣組織結構形式的映像也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
   
    1.姓與氏的合流。在春秋時期以前,姓是氏族組織的血緣標志符號,其存在的意義之一就是為了“別婚姻”,維持所謂‘同姓不婚”的制度。同姓不婚制度本是氏族外婚制的一種遺存。凡是同姓,便被認為都屬于同一氏族,因而禁止通婚,這種制度在人們剛剛由氏族社會進入階級社會、同姓者之間事實上的血緣關系還很密切的時候是有意義的,人們也能夠自覺地遵守。但是隨著世代的推移和人口的繁衍,在若干年代以后,那些不屬于后世同一家族的同姓者之間的共同血液成份便會越來越少,最后幾乎等于沒有,也就是說,姓所代表的血緣關系與人們的實際生理血緣關系已經有了相當大的差距,這時再以姓來規范人們的通婚范圍便不再合時宜,同“姓’不婚已經成為人們婚姻上的障礙,人們必然要沖破它的束縛。
   
    春秋時代同姓之間通婚的事例相當多,僅在一部《左傳》中便可以找到諸多證據,例如晉、衛、吳、魯四國同屬姬姓,然而四國間的通婚往來卻頗為頻繁:《左傳》襄公二十三年,“晉將嫁女于吳”;襄公二十六年,“衛人歸衛姬于晉”;哀公十一年,晉悼公孫女跟隨其父流亡在衛國,衛大叔懿子“止而飲之酒,遂聘之”;哀公十二年,“(魯)昭公娶于吳”。此外,晉獻公娶狐姬、賈姬、驪姬(見《左傳》莊公二十八年,以下引自《左傳》者均不再注明出處),晉平公娶四位姬姓女子(昭公元年),齊崔杼娶東郭姜(襄公二十七年),齊盧蒲癸娶慶舍女(襄公二十八年),齊公孫明娶國姜(昭公四年),等等,這些都屬于同姓間的通婚。這種同姓間的婚姻行為雖然屢屢遭到保守舊禮制者的批評和規諫,但是違反禁忌者依舊有增無已,這說明姓原來所代表的血緣關系與社會現實之間的沖突已經不可調和,用姓原來所代表的血緣關系來劃定人們通婚的界線已經落后于時代,人們迫切希望調整姓所代表的血緣關系,使之與人們的實際生理血緣關系相契合。
   
    與同姓不婚制度遭到破壞的同時,姓的另一項職能,即維護同姓相親的職能也在喪失。同姓相親的觀念也是氏族時代氏族成員間有相互提供幫助、保護和代償損害的義務的一種遺存,與同姓不婚制度一樣,同姓相親的觀念在人們剛剛脫離氏族社會、同姓的規模還不是很大的時候是有意義的,西周初年的周人上層統治者也曾依靠這條原則維護了自己的統治。但是在進入春秋時期以后,隨著同姓間血緣關系的日漸疏遠,同姓相親的觀念也日漸廢棄,此時,當遙遠的血緣聯系與現實利益之間發生沖突時,人們很少會顧念到同姓之情,比如,晉國為了擴大自己的統治區域,不惜滅掉虞、虢、焦、滑、霍、楊、韓、魏等同姓小國(襄公二十九年),而當晉公子重耳落難流亡時,鄭、衛、曹等同姓國家對他也同樣‘不禮焉’(僖公二十三年),發展到城濮之役的時候,曹、衛兩國甚至已經和異姓的楚國站在一起成了晉國的死敵。在春秋時代的史書中,這種雖同姓亦不相親甚至相害的事例舉目皆是,人們對于同姓相親觀念的淡漠和廢棄,與同姓不婚制度的破壞出自同樣的理由,即姓所規定的人們間的血緣互助范圍已經遠遠超出了人們在日常生活中必須進行互助的血緣關系范圍,超出了人們愿意做到和有能力做到的范圍。姓原來所標志的遙遠的血緣關系己不再為人們所承認,人們正在積極尋求使姓所標志的血緣關系與人們實際生理血緣關系相契合的途徑,姓氏合流于是成為必要。
   
    考察典籍中同姓通婚的例子,我們發現,春秋時代的同姓通婚者雖多,但卻都是在分屬不同家族的人們之間進行的,也就是說,都是在不同的“氏”之間進行的,絕無同“氏”通婚者;而血緣互助的觀念在同家族之內也還嚴格的保持著,《周禮·地官·調人》云:“父之仇,辟諸海外;兄弟之仇,辟諸千里之外;從父兄弟之仇,不同國。”《大戴禮記·曾子制言上》亦云:“父之仇不與同生,兄弟之仇不與聚國,朋友之仇不與聚鄉,族人之仇不與聚鄰。”這都是說明血緣互助的觀念在同家族之內還有相當強固的力量,同“氏”相親的觀念還被人們自覺地遵守著。原來的同“姓”不婚現在發展到同“氏”不婚,同“姓”相親的觀念如今也只有在同“氏”的范圍之內還能維持。這說明,超出“氏”以外的血緣關系都己不再為人們所承認,在當時人的意愿中,“姓”所代表的血緣關系就應當與“氏”所代表的血緣關系相等同,姓與氏的合流因此而發生。
   
    2.大宗氏與小宗氏的合流。西周春秋時期,由于家族組織結構的多級性,致使某些階層的姓氏結構也呈現多級的特征,即姓下有氏大宗氏中又包含小宗氏,以魯國姬姓的孟孫、季孫二氏為例,孟孫氏之下又包含子服氏,季孫氏之下又包含公父氏。對于姓氏結構為姓、大宗氏、小宗氏三級的階層來說,其姓氏結構的變化還應包括大宗氏與小宗氏的合流。春秋時代后期,當家族組織發生瓦解時,首先是小宗分支家族從大宗本家中瓦解出來。小宗家族的氏號也脫離大宗的氏號而獨立,《國語·晉語九》載:智宣子欲以知瑤為后,智果諫之,宣子不聽。智果知智氏將亡,為了免受牽累,于是“智果別族于太史為輔氏,及智氏之亡也,唯輔果在”。這條材料說明,小宗分支家族只要另立新氏,就表明與大宗本家脫離了關系,可以不再受其影響了。類似的例子還有吳國的伍員,伍員因數諫吳王夫差不聽,感覺到將有危險來臨,于是私屬其子于齊,改稱王孫氏(哀公十一年),及伍員被殺,其子果然幸免于難。在當時,有的人為了表明與所從出的家族恩斷義絕,也采用了另立新氏的辦法,佐傳》定公五年載,吳王闔廬的弟弟夫  自立為吳王,闔廬引兵攻之,夫敗亡,于是“奔楚,為棠溪氏”。無論是為了避禍還是為了表示斷絕關系,上述諸人都采取了另立新氏的辦法,這說明小宗氏一經確立,便不再與大宗氏有任何瓜葛,也不再受其任何影響了。在這種情況下,大宗氏作為小宗氏的上級單位已無存在的必要,大宗氏與小宗氏也發生了合流。
   
    合流以后,原來的兩級或者三級的姓氏結構便只剩下一級,隨著家族組織一步步解體為個體家庭,這僅存的一級名號便冠于個體家庭之上,成為個體家庭血緣關系的標志。
   
    二、姓氏應用規則的變化
   
    與姓氏結構發生變化同時,姓氏應用規則也發生了變化,原先女子是必須稱姓的,但從春秋后期開始,“女子稱姓”這條嚴格的規定已開始松動。《左傳》哀公三年:“秋,季孫有疾,命正常曰:‘無死!南孺子之子,男也,則以告而立之……’南氏生男,正常載以如朝,告曰:‘夫子有遺言,……曰南氏生男,則以告于君與大夫而立之。”’案南孺子是季桓子之妻,魯國有南遺(襄公七年),又有南蒯(昭公十四年),俱是以“南”為氏,則南孺子之“南”也應當是她的氏。按照以往女子必須系姓的原則,這位女子的稱謂應當是“南+某姓”,而不是稱“南孺子”(所謂“孺子”,只是一種寵號,并不是姓),并且下文再提到此人時,也應當如鄭武公夫人武姜稱“姜氏”(隱公元年),晉襄公夫人穆贏稱“贏氏”(文公七年)一樣,稱其為“某姓+氏字”,但正常卻稱其為“南氏”,這顯然是已經將“南”這個氏名與其所應當稱的姓混同起來了的緣故。
   
    又如《左傳》哀公六年載,齊景公夫人中有稱“胡姬”者,案胡氏本為歸姓,《左傳》襄公三十一年有胡女敬歸、齊歸可為證明,這里稱其為“胡姬”,“姬”顯然是姬妾之意,這也是女子稱姓制度遭到破壞的表現。再有魯昭公夫人吳孟子,吳為姬姓,此女當稱“吳孟姬”,而魯昭公只稱其為“吳孟子”,不為其系姓,這也是鉆了當時“女子稱姓”己被破壞的空子。
   
    以上事例雖然還只是零星的、個別的,但它們已經預示著整個姓氏制度都要發生變化,此后不久,新的姓氏制度就全面登場了。
   
    三、合流以后的姓氏制度
   
    合流以后的姓氏制度與舊的姓氏制度相比較,有如下不同:
   
    1.姓氏合流以后,原有的姓、氏(包括大宗氏和小宗氏)都無區別地成為新姓氏制度中的血緣標志符號。我們將變化后表示個體家庭的血緣關系的標志符號稱為“新姓”,以便與變化前的“舊姓”相區別。這時,姓就是氏,氏就是姓.無論單稱“姓”、“氏”,還是合稱“姓氏”,其所表示的都是個體家庭的名號,三者在意義上已不存在區別。《韓非子·孤憤》篇云:“(齊國)呂氏弗制,而田氏用之;……(晉國)姬氏不制,六卿專之也。”按照合流以前的姓、氏標準劃分,“呂”應當是氏,“姬”應當是姓,韓非在此將二者相提并論,可見姓和氏在當時已經沒有分別了。再如司馬遷作《史記》一書,其在“記述先秦的人物時,很注意交待這個人物本身及其祖先的姓、氏、名,而記述戰國以后的人物,則只記其姓名、籍貫,而不再追溯其祖先姓氏”。②這說明他已經注意到戰國以前是姓、氏兩級制,戰國以后則只有新姓一級,并注意在其作品中以不同記述方式表現這種區別。
   
    2.在姓氏合流以前,同姓即意味著同祖、同血緣,但是在姓氏制度發生變化以后情況卻起了變化,因為合流之后出現的新姓多數是由從前的氏轉化而來,所以這時雖同姓亦不一定有血緣關系。例如,在春秋時期,周王畿內和秦國都有劉氏,周之劉氏原姓姬,與周天子同族,而秦之劉氏卻是晉國士會的遺族,原姓祁,二劉氏在姓氏合流以后均轉為劉姓,雖同姓卻毫無血緣關系可言。又如春秋時期齊、晉兩國都有欒氏,齊之欒氏為齊公子欒之后,原姓姜;晉之欒氏則為晉侯之孫欒賓之后,原姓姬。二欒氏后來均轉為欒姓,同樣毫無血緣關系。東漢王符《潛夫論·志氏姓》篇云:“周室衰微,吳、楚僭號,下歷七國,咸各稱王。故王氏、王孫氏、公孫氏及氏謚官,國自有之,千八百國,謚官萬數,故元不可同也。及孫氏者,或王孫之班也,或諸孫之班也,故有同祖而異姓,有同姓而異祖。”說的就是這個問題。   

    3.姓氏合流以后,無論男女,其個人的名稱都以“新姓+名”的形式出現,與我們今天的姓名形式基本相同。《孟子·盡心下》云:“諱名不諱姓,姓所同也,名所獨也。”這里就已經將姓和名連在一起談;《韓非子·內儲說下》云:“鄭桓公將欲襲鄶,先問鄶之豪杰良臣辨智果敢之士,盡與姓名。”這里就更直接地談出了“姓+名”是當時的人名形式。此時的女子一般己不再稱用變化前的舊姓(除非該舊姓已轉化為新姓氏制度中的新姓),從文獻中所能見到的幾個戰國時期的女名看,均無稱舊姓者。例如楚懷王幸夫人名“鄭袖”(《戰國策·楚策二》),若按姓氏制度變化以前的稱法,鄭女姬姓,此女當稱“鄭姬”,此稱“鄭袖”,顯然是“新姓+名”的稱法。又如中山君之美人名“陰簡”(《戰國策·中山策》),這也是“新姓+名”的叫法。再如趙王幸妾有稱“紀姬”(《戰國策·趙策四》)者,按紀為姜姓之國,此女若按以前的稱法應當叫“紀姜”,“紀姬”之“姬”當為姬妾之“姬”,而非該女子之舊姓也。
   
    與女子一般不稱舊姓相反,從前絕不見于男名的舊姓,此時卻在男名中出現了(錢大昕《十駕齋養新錄》卷十二謂“漢武帝元鼎四年,封姬嘉為周子南君,此男子冠姓于名之始”。認為舊姓出現在男名中是漢代以后才有的事,這是不符合實際情況的)。姓氏合流以后,舊有的姓與舊有的氏一道轉化為新姓氏制度中的新姓,其在男名中出現便是很自然的事情,例如《戰國策·秦策五》和《史記·秦本紀》中均提到秦宣太后的母弟(楚國人)名為“戎”,“案”本為楚國之姓,該男子稱“戎”,顯然是男子稱舊姓之例。又如我們在戰國時期的姓名私璽中可以找到“子渴”、“子口”、“子鮮頤”、“姜敬”、“姜口”③等男名,其中的“子”,和“姜”也都是原來的舊姓,現在也都出現在戰國時代的男名中。
   
    曾有學者認為,新姓氏制度與舊姓氏制度的不同還表現在新姓氏制度出現以后,姓氏即固定下來,子孫萬代永遠使用這個共同的姓,除非遇到特殊情況,否則不再輕易改變。④對于這種說法,我們認為它有一定道理,但是應當在時間上限定一下,因為在戰國、秦漢之際,姓氏還沒有像后世這樣固定,人們改易姓氏的情形還很常見。《史記·秦始皇本紀》:“(秦始皇)以秦昭王四十八年正月生于邯鄲,及生,名為政,姓趙氏。”案秦國的子孫應當女生“秦”或者姓“贏”,而秦始皇卻因生于趙國而姓趙,可見當時的姓氏還不固定。又如《史記·酷吏傳》:“周陽由者,其父趙兼,以淮南王舅父侯周陽,故因姓周陽氏。”《漢書·外戚恩澤侯表》:“褒魯節侯公子寬,以周公世魯頃公玄孫之玄孫奉周祀侯,……十一月,侯相如嗣,更姓公孫氏,后更為姬氏。”《風俗通·姓氏》:“中壘氏,劉向為漢中壘校尉,支孫以官為氏。”這也都是人們改易姓氏的例子。一直到三國時代,隨著封建禮制和道德觀念的日益完備,情況才有所改變,姓氏固定才成為制度。
   
    新的姓氏制度在戰國中期確立以后,一直沿用到今天。在這兩千多年的時間里,雖然具體的姓氏有生有滅、有增有減。但作為一項制度來說它再沒有發生大的變化,我們今天所謂的趙、錢、孫、李諸姓,無論在功能上還是在用法上與戰國中期的姓氏仍基本上相同。

    注釋:

    ①閻曉君:《論姓氏合一》,《尋根》1998年第3期。    1293號,中華書局1981年版。

    ②俞樟華:《<史記>與古代姓氏》,《人文雜志》1991    ④馬雍:《中國姓氏制度的沿革》,《中國文化研究輯年第1期。    刊》第2輯,復旦大學出版社1985年版。

    ⑧羅福頤:《古璽匯編》第1303、1304、1305、1292、   

    摘自《  華南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1年第2期》作者:張淑一(系華南師范大學人文學院歷史系講師,博士)


責任編輯:M005文章來源:印象河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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