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戰國時代的姓氏制度
2014/1/7 14:07:38 點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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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鄭樵《通志·氏族略序》記載,春秋戰國時代的姓氏制度大致如下:“三代之前,姓氏分為二,男子稱氏,婦人稱姓,姓氏所以別貴賤。貴者有氏,賤者有名無氏。……故姓可呼為氏,氏不可呼為姓。姓所以別婚姻,故有同姓、異姓、庶姓之別。氏同姓不同者,婚姻可通,姓同氏不同者,婚姻不可通,。三代之后,姓氏合而為一。皆所以別婚姻,而以地望明貴賤于文。”在有關姓氏制度的文獻記載中,鄭樵的《氏族略序》可謂記載比較詳備,可信程度亦較高。聯系春秋戰國時代有關的其它歷史文獻來看,姓氏制度其實就是西周春秋時期宗法制度在稱謂上的表現形式。因此,這也是當時社會中一個比較重要的社會制度。本文對此作了一些粗淺探索,欲以說明姓氏制度與宗法制度的關系,它在西周春秋社會中的地位、作用及其特點,并在這個基礎上,進而論及它在春秋戰國之際的社會變化中所發生的變化,以及變化后的結果,以此就教于史學界的同志們。
《說文》云:“姓,人所生也。古之神圣母感天而生子,故稱天子,從女從生。”其“母感天而生子”,說明“姓”最初產生于只知其母、不知其父的母系氏族社會。故“女生為姓,……姓之字多從女:如姬、姜、姒、媯、姞、妘、婤、始、妚、嫪之類是也。所以婦人之稱:如伯姬、季姬、孟姜、叔姜之類并稱姓也”[1]?梢詮闹锌闯觯谛债a生的最初時候,姓氏是無別的。待發展到“三代之前,姓氏分而為二:男子稱氏,婦人稱姓”[2]。到了西周時代,則因為奴隸主貴族宗法制度的形成,實行了同姓百世不婚的制度,從而使男子稱氏,婦人稱姓具備了政治、經濟的社會基礎。因為所謂“姓者,統其祖考之所自出;氏者,別其子孫之所自分”[3]。一個是標其祖所自出的“姓”,另一個是別其子孫所自分的“氏”,這一出一分,說明了一個“姓”,就代表著宗法制度中一個宗族或家族始祖的所在,而“氏”則成為自其始祖所蕃衍、分化出來的子孫后代的稱謂。
《左傳·隱公八年》記載:“天子建德,因生以賜姓,胙之土而命之氏”,反映了姓氏制度在宗法制度下所具有的本質特征。“天子建德”,蓋與西周初年周公、成王大行宗法分封時的“天子建國”[4],為一件事情的兩種提法。因有周天子在天之德,才能實行“受民受疆土,”[5]的實土實封制度。所謂宗法分封,就是將王室的庶子或幼子、以及異姓功臣分封為周天子的小宗,并使之統屬于周天子這個天下的大宗。其文云“因生而賜姓”,實則是強調同姓中每一個受封中小宗與始祖的關系、異姓中“姓”與“姓”之間的族界,以實行同姓百世不婚制,達到嚴嫡庶、明大小宗之別的社會目的。如魯公伯禽為周公之子,為姬姓,祖后稷;宋祖微子為殷商帝乙之子,為子姓,祖帝乙;齊太公出于姜族,為姜姓,祖炎帝,其它如衛祖文王,鄭祖厲王等,皆為“姓”在宗法制度中所起到的具體作用。明其“姓”后,就可以“胙之土而命之氏”;故魯公伯禽封于魯為魯氏;宋微子封于宋為宋氏;齊太公封于齊為齊氏。一個“姓”即表示著一個大宗族,也就是表示著一個父系繼嗣群;而這個父系繼嗣群的分支,其稱謂在姓氏制度上就叫做氏。周天子為姬姓,代表著當時天下的大宗,又下屬有各個姬姓的小宗,這些小宗便稱為魯氏、衛氏和晉氏等。之所以姓氏如此分別,以姓明始祖,以氏別子孫,大抵就是因為在宗法制度中,一個代表始祖的“姓”,亦可以是代表著一個宗族或家族的大宗,而其“姓”之下所分出的“氏”,則是屬于大宗之下的各個小宗。因此,“姓氏”的本質,實際上就是宗法制度中大小宗之間宗法統屬關系的體現,故“姓可以呼氏,氏不可呼為姓”[6],表明姓氏制度與宗法制度的關系是一種互為表里的關系。下面先從“氏”說起。
由以上的論述觀之,“氏”即為一個支庶小族的代稱!蹲筠D·定公九年》載:“分唐叔……以懷姓九宗。”隱公六年杜注云:“唐叔始封,受懷姓九宗,……九宗,一姓為九族也。”“姓”之下一般地應稱為“氏”,此處則言“族”不言“氏”,可明古人亦稱“氏”為“族”。所以,氏作為姓的下屬支系,實則表示一個宗族或家族中已經分立出去的小宗或庶族。因此,在西周春秋時代能夠有姓稱氏的人,就一定是在他之下轄有大小不等的宗族或家族的宗法貴族。當時,能夠有姓立氏的絕不是平民,而只能是那些以宗族或家族為單位,占有一定數量土地財產和勞動力的宗法貴族。這些宗法貴族所屬有的宗族,隨著它里面親族人口的不斷蕃衍,必然要向外將自己的庶子或幼子以小宗的身份分封出去,從而在一個“姓”之下,可以別有若干個“氏”。那些無地而“食力”[7]的庶人,因“持手而食”,“不得立宗廟”[8],被排斥在宗法制度之外,故而其自身家族因人口增加而促成的家族形態的變化,不可能以“氏”來命名。如顧炎武所論:“最下者庶人。庶人無氏,不稱氏稱名。……氏焉者,類族也,貴貴也”[9]。由此可明姓氏制度中“貴者有氏,賤者有名無氏”[10]的真實內涵與社會本質。“氏”不過是宗法貴族的身份標志。
宗法貴族的“氏”,其來歷多種多樣,不一而足。鄭樵在《通志·氏族略序》 一文中列舉了近三十種貴族為“氏”的途徑,其中,以字為氏、以邑為氏和以官為氏三種途徑,在春秋時代中較為常見,但同姓的宗法貴族又多采取以字為氏的方式。鄭樵指出:“凡諸侯之子稱公子,公子之子稱公孫,公孫之子不可復言公孫,則以王父字為氏”。[11]顧炎武引《禮記·大傳•正義》補充說:“公孫之子,不得上連于公,則以王父字為氏”;“其子孫若為卿,其君不賜族,子孫自以王父字為族”[12]。這就概要地說明了宗法貴族中分宗稱氏的方式與過程!蹲髠·隱公八年》記載:“無駭卒,羽父請謚與族。……公命以字,為展氏。”則是鄭氏與顧氏二人議論的實例。“展”為無駭之字,“展氏”即是“展族”,就無駭之后以其王父之字為氏,故稱“展氏”,正與“以字為謚,因以為族”[13]的記載吻合。再者,如魯桓公之下有季孫氏、孟孫氏和叔孫氏;宋戴公之下有戴氏,桓公之下有桓氏;齊丁公之下有崔氏,桓公之下有東郭氏,皆為公孫之子以王父字為氏的確證。由于“氏”即是分立之族的稱謂,那么隨宗法制度的發展和變化,一個大宗之下可以分立出若干個小宗,故“氏一再傳而可變,姓千萬年不可變”[14]。孟孫氏小宗之別為子服氏,為南宮氏;叔孫氏小宗之別為叔仲氏;季孫氏小宗之別為公父氏。自伯禽封于魯為魯氏,一傳為“三桓”,再傳為“三桓”之下各立之“氏”,說明氏的變化相當頻繁。但其氏所屬的姓仍是姬姓,從而體現了春秋時代姓氏制度的一個特征。如若對一大宗而言為異姓宗族,那么就不再以王父之字為氏,“則以父祖官及所食之邑為氏。以官為氏者,則司馬、司城是也;以邑為氏者,若韓、趙、魏是也”[15],以此體現“官有世功,則有官族”[16]的宗法精神,亦可借此區分公族與非公族。不過,隨時光的流逝和社會的變化,即使是同姓宗族中也有以邑、以地命氏者的現象出現。齊國崔氏出自丁公,為同姓宗族,因食采于崔為崔氏;東郭氏出自桓公,亦為同姓宗族,則因世居于齊國東郭處而取東郭為氏,反映了姓氏制度的某些變化。
同時,氏還有這樣一個作用:相對于一個宗族而言,別而稱之謂氏,合而稱之謂族。如宋國的華元、華喜出自戴公;向魚、鱗蕩共祖桓公。獨舉其人則云華氏與向氏,并指其宗則謂戴族和桓族!蹲髠·成公十五年》云:“二華(即華元與華喜),戴族也。”戴族即指華元、華喜共尊的大宗!蹲髠·成公十五年》又云:“蕩澤為司馬,……弱公室,殺公子肥。”“華喜、公孫師帥國入攻蕩氏,殺子山。”子山就是蕩澤之名。可證言某氏即為獨舉其人。那么以表貴賤的氏,實際上也就是說,只有言某氏方能體現某貴族在某宗族中的地位。在姓氏制度中,由于氏處于常變狀態,姓則相對穩定,變化較少,所以,因為姓的靜性,姓才能具有系統百世、明確宗族族界的客觀作用。在西周和春秋時代的宗法制度下,為了使異姓宗族服從于同姓宗族,故實行了同姓百世不婚制度。《禮記·喪服小記》和《大傳》篇中有“大宗”、“百世不遷之宗”的記載,蓋與此婚姻制度有著密切的內在聯系。實行同姓百世不婚制,可使各國同姓既是兄弟,但又可明確嫡庶之制;異姓則多為甥舅,由此在同姓與異姓之間建立起以政治統屬關系為實質的姻親關系,實現了“昏禮,萬世之始也。取于異姓,所以附遠厚別也”[17]的社會目的。因此,同姓百世不婚的意義,就是小宗附于大宗、異姓附于同姓的宗法等級關系在婚姻制度上的體現;貴族們便可憑借著這種體現,促使異姓宗巳,小宗祖大宗,以宗法制度上的等級差異來實現政治統治的一致。所以,作為從一個宗族中分立出去的氏,在嚴格正常的宗法制度下,無論如何是不能改稱為“姓”的。
宗法制度所以把姓看得如此重要,其社會根源是:“異姓則異德,異德則異類;……同姓則同德,同德則同心。”[18]在這異姓與同姓之間,惟有姻親關系才把它們聯系起來,于是出現了“男女辨姓,禮之大司也”[19]的社會現象。至于在同姓之內不許通婚,則是因為在同姓宗族內,“男女不相及,畏黷敬也。黷則生怨,怨則毓災,災毓滅姓。故取妻避其同姓,畏亂災也”[20]。姓氏制度在這里起到了維系和廷續宗法制度的社會作用。
基于上述認識,可以說只有保證了姓與姓之間的天然界限,宗法制度才可以避免嫡庶尊卑等級的混亂和走向衰亡的厄運。《左傳·襄公二十二年》記載:“凡諸侯之喪,異姓臨于外,同姓于宗廟,同宗于祖廟,同族于禰廟”。其“同姓”、“同宗”和“同族”的關系,便如《左傳·定公九年》所記載的“殷民六族”的情形一樣,下屬于“宗氏”和“分族”[21]的層次結構,“同姓”即是出自同一始祖的姓族,下有賜封分立的“宗氏”(同宗),“宗氏”之下又屬有“分族”(同族)。如有喪祭,出自始祖的姓族臨于宗廟(太祖之廟);其下屬有的同宗則因另立一氏,當為始封之君,故有喪臨于祖廟(始祖之廟);禰廟即是父廟,杜注謂“同族”為“高祖以下”,那么就是繼禰、繼祖、繼曾祖和繼高祖諸分氏(小宗),故有喪臨于禰廟。這樣,在一姓之下就統屬著宗族和家族,而這些宗族和家族又都須依于其姓,一方面是保持與異姓的族別,另一方面則是尊祖敬宗收族之義[22]。后者的目的實現之后,異姓自然就有喪而臨于外了。
然而,除了“姓”有同姓與異姓之分以外,同姓之中亦有庶姓與正姓之別!抖Y記·大傳》云:“六世親屬竭矣,其庶姓別于上,而戚單于下,婚姻可以通乎?”鄭玄注曰:姓,正姓也,始祖為正姓,高祖為庶姓。”孔疏則補充說:“正姓若周姓姬,齊姓姜,宋姓子。庶姓,若魯之三桓,鄭之七穆。”《論衡·詰術篇》亦云:“古者有正姓,有氏姓。”按鄭玄說的“高祖為庶姓”,實同于上引杜注謂“同族”為“高祖以下”之說。據宗法制度的發展過程,“五世而遷之宗,其繼高祖者也”[23];那么“庶姓”當指高祖以下諸五世而遷之宗。由于“庶”有次一等之義,故從尊祖敬宗收族的角度考慮,高祖以下各小宗以“庶姓”稱之,以明“自卑別于尊”[24]之宗法精神。“始祖為正姓”,則是因為“別子為祖,繼別為宗”[25]的緣故。“別子”對上面言是太祖嫡系之下的庶子,對下而言是繼高祖之下各小宗的始祖,為“百世不遷之宗”[26],與顧炎武“姓千萬年不可變”之說正相吻合,故以“正姓”稱之。可見,“正姓”就是下屬有各個分氏的始祖的代稱,“庶姓”即是一個姓之下所分立的氏的稱謂,,“庶”的次一等涵義,與氏相對于姓來說的次一級之義,亦兩兩正相符合;所以,王充所說的“氏姓”,就是《大傳》中記載的“庶姓”,而在宗法制度的實際上,“庶姓”則指一個大宗之下分立出來的若干小宗,如孔疏所言及的魯之三桓或鄭之七穆。那么,《左傳》記載的“三后之姓,于今為庶”[27]的情況,也就是說,虞、夏、商三代的后裔,由于年代悠久,親族疏遠,已逐步另立支庶稱為庶姓。他們在被周人征服后,這些稱為庶姓的宗族不得不附屬于周族,而其宗族成員則亦隨之淪為周族的奴役對象,改名稱為“庶人”。因此,同姓之中的庶姓,既能明其祖之所出,又能表示其始祖(正姓)之后所在的氏;既內涵有次一等姓族的等級意義,又包括了必須隸屬于同姓大宗的隸屬關系。
在春秋時代的宗法制度中,有姓言氏是貴族的特殊標記。婦人女子稱姓,或有氏亦不稱,只是因為要實行同姓不婚制的緣故。當時雖然也有“百姓”一詞的存在,但它與戰國以后的“百姓”有著本質的區別。史書記載:“民之徽官酉。王公之子弟之質能言能聽徽其官者,而物賜之姓,以監其官,是為百姓”[28]。韋昭注云:“百姓,百官受氏姓也。”“以功事賜之姓官,有世功則有官族,若太史、司馬之屬。”這就是“百姓”稱謂的原始古義。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百官”稱為“百姓”,乃是宗法制度下政權與族權、宗統與君統相互統一的體現。首先是身為貴族者才能擔任官職,然后因其官職而受氏姓,接著又在其官職上以世功而有官族、世族,反之亦然。這就把貴族們在一個姓族中的統治權力加以政治系統化,轉變為政治制度中的統治權力。正因如此,只有“百姓昭明”,方能“協和萬邦,黎民于變時雍”[29]。“百姓”稱謂的產生,是春秋時期姓氏制度在宗法政治制度上的一種間接體現。
總之,姓氏制度中的同姓、異姓、庶姓,都在不同角度上反映了宗法制度的某些內容,體現了某種宗法等級的關系;兩者之間相輔相成,互為表里,同時也密不可分。那么,只要宗法制度一旦發生變化,姓氏制度也將隨之開始了自己的變化過程。當時,這個過程發生在春秋中晚剃,完成于戰國初中期。
春秋中后期姓氏制度發生的變化,最初應是隨著宗法婚姻制度的開始混亂而發生變化的。春秋中葉以后,貴族宗法制度已開始了激劇的變化過程,臣弒其君、孽殺其宗的現象比比皆是,嫡庶相爭、墜姓亡氏的沖突和傾軋亦屢見不鮮。在其混亂不堪的過程中,貴賤不別,上下相僭,同姓百世不婚的制度遭到了破壞。關于這方面的記載較多,下面試舉幾例加以說明。史載:“齊棠公之妻,東郭偃之姊也。東郭偃臣崔武子。棠公死,偃御武子以吊焉。見棠姜而美之,使偃取之。偃曰:‘男女辨姓,君出自丁,臣出自桓,不可。’崔子曰:‘嫠(寡婦)也,何害?先夫當之矣。’遂取之。”[30]“丁”即齊丁公;“桓”即齊桓公。崔氏出自丁公,東郭氏出自桓公,同為姜姓,按古制則不能嫁娶,然崔杼還是心安理得地娶了東郭偃之姊為妻。
慶舍的家臣盧蒲癸有寵于慶氏,后又為慶含予子之家臣,“有寵,妻之。慶舍之士謂盧蒲癸日:‘男子辨姓,子不辟宗,何也?日:‘宗不余辟,余獨焉辟之?賦詩斷章,余取所求焉,惡識宗?”[31]
“晉侯(平公)有疾,鄭伯使公孫僑如(子產)如晉騁,且問疾。……子產日: ‘……今君實有四姬焉,其無乃是也乎?……’”[32]。晉平公有“四姬”,也就有四個姬姓的妾。晉亦為姬姓,此為同姓相婚。魯國亦如此。“魯君(昭公)娶吳女為夫人,命之為孟子。孟子姓姬,諱稱同姓,故謂之孟子”[33]。
責任編輯:M005文章來源:印象河南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