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青島市人民政府為切實保護好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山東省文物保護條例》, 向各區、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就加強文物保護工作有關事宜印發通知。
《通知》指出,要切實提高對文物保護工作的認識。各區市政府要把文物保護事業納入本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鄉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堅決杜絕對文物資源的無序、過度、破壞性開發和利用行為。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嚴格落實“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 加強管理”的工作方針,依法加強對涉文物規劃、建設項目的管理。對文物保護單位進行修繕、遷移、重建,應當履行法定審批程序,并嚴格執行修繕計劃和工程設計、施工方案。
加強對歷史文化街區和傳統村落的保護。嚴格落實《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青島市城市風貌保護條例》, 對涉及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名人故居、風貌建筑等的街區、村落實施保護。
全面推進實施“鄉村記憶”工程。 逐年公布一批“鄉村記憶工程”試點單位,對重點傳統村落中的傳統民居、古廟、祠堂、橋梁、石板路等具有地方特色的歷史文化遺存進行保護修繕,將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鄉村建筑按程序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提升鄉村傳統建筑的保護層級。
建立健全文物保護工作制度。完善不可移動文物登記制度。
建立健全文物保護監督檢查制度。對省級以上及重要的市、區級文物保護單位,要依法成立專門管理機構或者確定專人負責管理。
建立健全文物違法案件舉報制度。鼓勵公眾參與文物保護志愿者隊伍和文物保護組織, 舉報文物違法案件, 形成群眾性的文物保護網絡。 建立健全文物安全責任追究機制。 對發生文物保護責任事故, 致使文物遭受破壞的, 視破壞情況及造成的社會影響, 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加強文物保護人才隊伍建設。重點培養、引進一批文物保護方面的中青年學科帶頭人和高層次人才,形成支撐文物保護事業發展的骨干力量。通過文物保護培訓、進修等方式,加強對文物工作人員的培養,提高文物保護人員素質,增強文物保護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