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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朱元璋“重典治國”不只為遏制官僚腐敗

2014/12/10 10:21:07 點擊數: 【字體:

明朝朱元璋“重典治國”不只為遏制官僚腐敗
 
    明朝的“重典治國”制度受中國傳統法律思想以及當時的社會現實基礎等因素的影響。雖然明朝的“重典治國”的方略在當時具有合理性并達到了統治者的目的,但是它也產生了諸多的負面影響。當代對官員貪腐的治理也是國家法治的一部分,但是“重典治國”以威嚇的方式達到效果,與現代法治文明不符,不應為現代法治所取。
 
    當代中國實行“依法治國”的基本國策,對法律體制進行建設,在這個過程中最為重要的有兩點,第一是法律制度規范體系,第二是法律思想體系,這兩者相輔相成,共同構成了當代中國法治建設的基礎。法律制度規范體系的建設不僅要求考慮技術設計,更要求要符合國家和民族的思想文化基礎,而這個文化基礎的最重要部分就是法律思想。一國的法律思想是指在一國范圍內,由于地理環境、歷史變革和民族風俗習慣的長久影響而形成的一種穩定的為這一區域內族群內心接受和信仰的法律價值體系,是判斷法律在一定區域內是否具有正義性價值的標準之一。
 
    中國傳統的法律思想在內容上包括治國、治吏和治民,其發展過程是由禮治到法治再到禮法結合的演變。明朝是中國封建時期法律發展的一個重要時期。明朝實行“重典治國”的同時又注重“以德化天下”,是典型的禮法并用的法律思想,其核心是“重典治國”。“重典治國”有著一定的思想基礎,也有著一定的經濟和社會現實基礎,只有從其思想來源上來理解明朝的“重典治國”制度才能更加深刻地理解其本質,進而對中國當前的法治社會建設產生有益的啟示。
 
    明朝“重典治國”概況
 
    明朝開國皇帝朱元璋是一個非常懂得學習歷史經驗的皇帝,他的治國方略吸取了過去朝代尤其是元朝衰敗的教訓。元朝疆域遼闊,兵將英勇善戰,但是僅僅經過八十余年就被推翻。朱元璋在當上皇帝之后就對元朝的覆滅進行了深刻的反思。他認為元朝顛覆的最大禍首在于法度的松弛,“元氏昏亂,紀綱不立,主荒臣專,威福下移,由是法度不行,人心渙散,遂致天下騷動。”因此在建國之初朱元璋就宣布“如今要平立法禁,凡遇官吏貪污蠢害百姓的,決不寬恕”。他在對建文帝的教導中也說到自己處于亂世,不得不用重法,尤其對于官員,采取重罰,以治貪腐。從這些話可以看出,朱元璋在開國伊始便實行嚴刑峻法,其主要原因有三點,一是元朝覆滅的教訓;二是朱元璋的個人經歷;三是建國之初動亂不安的社會現實。
 
    “重典治國”就是以嚴刑峻法來達到對國家進行治理的目的。朱元璋當上皇帝之后就命大臣進修律法,“元代以寬而失,朕收平中國,非猛不可”。他認為“若不律以條章,將必仿效者多,則世將何治”,可見,朱元璋進行立法的目的就是希望能夠以法律條文的形式對國家進行治理,同時他還希望自己所訂立的法律能夠被后世嚴格地執行下去。《大明律》頒行后,朱元璋曾下詔“令子孫守之。群臣有稍議更改,即坐以變亂祖制之罪”。《大明律》的頒布為明朝法制建設打下了基礎。在編纂了《大明律》后又不斷對其進行了修訂,足見朱元璋對于法律制度的重視程度。
 
    明朝的“重典治國”不僅僅表現在立法上,還表現在制度設計上。明朝設有專門的都察院,對全國大小的官員進行監督,后來臭名昭著的東西廠、錦衣衛就是國家對官員進行監督的一種制度后果。
 
    明朝“重典治國”思想產生的基礎
 
    思想基礎。明朝的法律思想雖然具有自身的特點,但是作為中國封建時代的法律制度,它也受到了中國傳統法律制度的影響。中國傳統法律思想經歷了由“禮治”到“法治”再到“禮法結合”的發展過程,傳統法律思想以“禮治”發端,以“法治”定型,最后以“禮法合治”構成完備的體系。“禮治”從奴隸社會開始就作為統治者進行統治的工具,相對于之前用野蠻的方式來處理違反倫理和國家意志的行為來說,它是一種文明的進步。“禮治”最早產生于殷商,在西周時期達到頂峰,在春秋時期走向衰敗。西周的“禮治”具有神權法觀念的特征,要求以“親親”、“尊尊”原則立法,并強調禮、刑相分,用嚴酷的刑罰維護“禮”所規定的井田制、分封制、嫡長繼承制以及貴族的各種世襲特權,同時主張“明德慎罰”和“罪疑惟輕”等。“法治”思想起源于春秋,興盛于戰國,定鼎于秦代,破產于漢初。作為法家的口號和學說,它由李悝開端,商鞅奠基,韓非總其成,李斯將其推向極端。雖然法治學說在秦漢之際破產并遭到否定,但是在它的指導下形成的封建制法律體系一直保持到魏晉時期才得以改變。“禮治”與“法治”雖然彼此對立,卻又具有同一性。所謂“禮法合治”是指宗法與官僚制的結合,家族倫理原則與君主專制原則的結合,道德教化與法律強制的結合,賢人政治與以刑法治國的結合。它一方面體現了禮、法在制度上由原先的對立走向統一,另一方面體現了禮、法在統治方法上的相互補充和交替使用。“禮法合治”開始于戰國末期,形成于秦漢之際,確立于漢武帝時期,成熟于隋唐時期,完備于宋明時期,并一直延續到近代。明朝的“重典治國”就是受中國傳統法律思想當中“禮治”思想和法家的重刑罰思想共同影響的產物,同時,它又受到了宋朝理學的影響,將“德”與“法”結合起來,作為統治工具。因此,它一方面重刑罰,強調“重典治亂”,從重懲罰違背綱常的行為;另一方面又重德化,主張“明刑弼教”,用禮義指導刑法的貫徹。

責任編輯:C009文章來源:人民網(2014-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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