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成立后,統治者較為重視社會的濟貧救困,“水旱、蝗螟、饑疫之災,治世所不能免,然必有以待之,《周官》‘以荒政十有二聚萬民’是也。宋之為治,一本于仁厚,凡振貧恤患之意,視前代尤為切至。”北宋初沿襲唐制,在東京開封設立了東西福田院,用以收容老疾孤窮丐者。雖然設立了福田院這種慈善機構,但只是在京師才有,并未在全國各地推行。蔡京執政后對慈善事業很熱衷,在他的推動下,開始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社會救濟體系。這套社會救濟體系包括三個方面:居養院、安濟坊和漏澤園。據《宋史》記載-“崇寧初,蔡京當國,置居養院、安濟坊。給常平米,厚至數倍。差官卒充使令,置火頭,具飲膳,給以袖衣絮被。……三年,又置漏澤院。”
居養院名稱的由來源于淮東提舉司的建言,崇寧五年(1106)十月詔曰:“京西北路提舉司申請以居養院稱呼,詔依所申,以居養院為名,諸路準此。”居養院在崇寧年間推行于全國,主要用于收容貧民及無依無靠的老人。居養院雖然是在蔡京執政時期設立,但有關居養業的規定早在哲宗時期就己出現,在元符元年十月,“詳定一司敕令所言:鰥寡孤獨貧乏不得自存者,知州、通判、縣令、佐驗實,官為居養之,疾病者仍給醫藥。”g雖然己有規定,但居養制在宋哲宗時期仍未在全國推開,也沒有居養院這一名稱,其影響自然也很小。崇寧初居養院僅設于外州,京師開封不設,崇寧四年方依外州法增設。崇寧五年,又詔:“城寨鎮市戶及千以上有知監者,俱仿州縣例置居養院--”從詔書中可以看出,不僅州縣設有居養院。一些規模較大的城泰鎮市也要求設立居養院。除了將居養院推行至全國,徽宗時期對居養院的救濟對象也有所放寬。哲宗時期,居養院的救濟對象主要是“鰥寡孤獨貧乏不能自存者”,崇寧四年(1105)規定“非鰥寡孤獨而癃老廢疾委是貧乏不能自存者”也可以收容。至此,居養制在徽宗朝發展到頂峰。
安濟坊設立于崇寧元年(1102),主要是對患病的貧民給以救治的機構。同居養院一樣,安濟坊的設立也是先諸路而后京師。崇寧四年十月六日(1105),宋徽宗下詔曰:“京師根本之地,王化所在,鰥寡孤獨與貧而無告者每患居養之法施于四海而未及京師,殆失自近及遠之意。今京師雖有福田院,所養之數未廣,隆寒盛暑,窮而無告及疾病者或失其所,聯甚憫焉。可令開封府依外州法居養鰥寡孤獨,及置安濟坊以稱朕意。”同時還規定,戶數上千的城鎮都要設安濟坊,凡所屬境內臥病無依者,都可送至安濟坊醫治。
居養院和安濟坊解決的是生前的衣食住行和疾病治療問題,漏澤園則解決死后的安葬問題。漏澤園實為一種官辦公墓制,即政府將死而無葬的貧者和戰死士兵加以安葬。漏澤園之法最早起于元豐時期,神宗元豐二年,曾沼令在開封府置官地以收葬尸骸。崇寧三年(1104)二月,蔡京上書建言:“州縣有貧無以葬或客死暴露者,甚可傷惻。昨元豐中,神宗皇帝嘗詔府界以官地收葬枯骨。今欲推廣先志,擇高曠不毛之地置漏澤園。”宋徽宗同意了這一建議,并于當月頒布詔令設立漏澤園。關于漏澤園的管理,宋政府也做了詳備的規定,如對尸體掩埋的標準、漏澤園的監督措施都有明文規定:“置籍,瘞人并深三尺,毋令暴露,監司巡歷檢察。”這樣,宋代政府的助葬措施在徽宗時期形成定制。漏澤園制度不僅符合中國傳統文化中“死者入土為安”的思想,對生者也是一大安慰。
綜上所述,在蔡京執政時期,北宋確立了一套完整的社會救濟制度,慈善救濟事業達到了頂峰。蔡京的慈善改革,不同于前幾項改革,其功利色彩要小很多,具有深遠的社會歷史意義。本文摘自:《蔡京經濟思想與經濟實踐研究》,作者:郭靜【原標題:宋徽宗時代救濟制度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