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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戰(zhàn)國時代的姓氏制度(2)

2014/1/7 14:07:38 點擊數(shù): 【字體:


    
    以上所引述的史例,說明了姓氏制度發(fā)生變化的歷史前提。表面上看來,同姓通婚無足輕重,但它卻足以引起下列連鎖性變化。它不但使所以別婚姻的姓失去作用,亦使同姓和異姓的族界發(fā)生混亂;它不但使姓所具有的明其祖之所出的作用喪失,更重要的是它使以距離始祖遠近的關系來劃分等級的宗法制度陷入絕境,亦使宗主的地位動搖下降,上述的“宗不余辟,余獨焉辟之……惡識宗”的記載,就是這種現(xiàn)象的說明。這樣,作為“千萬年不可變”的姓,由于同姓的通婚,就喪失了往日嚴格宗法制度、使異姓附于同姓、小宗尊從大宗的社會作用。同時,春秋末年的世官世族和世卿世祿制度,亦被只享有實物俸祿的士夫式新生官僚制度所取代,百官就是“百姓”的舊制巳棄而不用。另一方面,也因在社會動亂中,“眾庶之家或避國諱、遁仇逃罪,變音易姓者,便可皆言始祖正姓”[34]。因此,姓在春秋晚期巳失去了其原有的功能和意義,變?yōu)闊o足輕重的、單純的、家庭或個人的代稱了。在這樣的情況下出現(xiàn)的“百姓”一詞,已包括了豐富的社會變化的內(nèi)容。史書記載:
    
    “民無廉恥,而求百姓之安難”[35]。
 
    “欲民之有禮,則小禮不可不謹也,小禮不謹于國,而求百姓之行大禮,不可得也;……欲民之有廉,則小廉不可不修也。小廉不修于國,而求百姓之行大廉,不可得也。……欲民之有恥,則小恥不可不飾也。小恥不飾于國,而求百姓之行大恥,不可得也。……此厲民之道也”[36]。
    
    “民”字與“百姓”一詞已意義相同而通用,說明庶民在當時有相當部分已有了姓。《墨子》一書對此也多有記載。
    
    “厚作斂于百姓,暴奪民衣食之財”[37]。
    
    “觀其國家、百姓、人民之利[38]”。
   
    此處的“百姓”一詞,已是受掠奪、被征斂的對象,絕非往日身為貴族的“百姓”。按“刑不上大夫”[39]的古制,“百姓”在春秋時代是不受法律支配的特權階層,但戰(zhàn)國時代的“百姓”則受制于法律了。“以力役法者百姓也,以死守法者有司也”[40]。“有司”即是官職之稱,“百姓”已非官職之代稱,其身份已是受法律統(tǒng)治的庶人。又:“治安百姓,主之則也;教護家事,父母之則也”[41]。“百姓”又成為治安的對象,與“家事”對言,當已變?yōu)橐话慵彝ブ械某蓡T了,改變了它在西周春秋時代所長期具有的階級內(nèi)涵。
    
    至戰(zhàn)國時代,宗法制度演變后的結局就是:由父權家長制大家族轉(zhuǎn)變?yōu)橐患乙粦舻膫體家庭,由以宗族為本位的社會形態(tài)變?yōu)橐约彝楸疚坏纳鐣螒B(tài);宗法政治等級已被封建社會等級所代替,廣占田地的身為地主,占地少或無地者就是百姓庶民。同姓、異姓、庶姓已逐漸同化,家庭內(nèi)實行一夫一妻制;社會等級的分辨普遍不復以族類作為尊卑貴賤的標準。孔子曾在《論語》以“有教無類”[42]作為他辦學的宗旨。按“類”即“族”,無“類”即無“族”也,則孔子之語簡要地說明了春秋戰(zhàn)國之際宗旗單位的消失,故他可以不問族界來教授弟子。基于這個前提,“姓氏合而為一。皆所以別婚姻,而以地望明貴賤于文”[43]。但“論地望者,則以貴賤為主,然貴賤升沉,何常之有”?[44]由此形成了“家無常姓”[45]的社會新特征。當時是“諱名不諱姓,姓所同也,名所獨也”,[46]與姓明其祖之所出,氏別其貴賤的姓氏舊制度比較,已是大相徑庭了。
    
    在春秋時代的姓氏制度中,庶人既無姓,亦不言氏,僅能有名。歷經(jīng)宗法制度的變化后,庶人階層亦因其社會地位的提高,在“家無常姓”的新條件下,由原來示其地位低下的“名”,變?yōu)榱藗人獨有的“名”,并與新近獲得的“姓”,形成了戰(zhàn)國時代新的姓氏制度。這種新形成的姓氏制度,是新社會形態(tài)下家庭或個人的代稱,多稱姓與名,稱氏的現(xiàn)象則已基本上消失或趨于減少;而最常見的卻是眾多紛繁的氏,亦已融合在新形成的百姓之中。
    
    這時的百姓一詞,早已不是百官代稱。所謂“百”者,言其多也。《孝經(jīng)·天子章》云:  “愛敬盡于事親,而德教加于百姓,刑于四海。.”孔疏曰:“百姓,謂天下之人,皆有族姓,言百,舉其多也……天下兆庶也。”那么,在戰(zhàn)國時代人人皆有的“百姓”之中,當有許多由氏轉(zhuǎn)化而來的姓。氏是宗法制度下各支庶小族的代稱。這些氏在春秋末葉激烈的社會變化中,不是失姓滅亡了,就是潰散破壞了。而春秋中后期縣制的建立,各卿大夫?qū)τ谛聤Z得的土地巴不再進行賜封而分立其氏,這樣,各宗族下的氏已不可能再具備有發(fā)生、發(fā)展的條件。另一方面,那些宗族或家族的先后破壞,使流離失所的宗族成員已無條件辨其祖姓,明其祖之所出,只好以各自原來所有的氏改稱為姓。這就是說,貴族的子孫后裔在姓的作用喪失后,他們亦可以自稱為他人的始祖正姓,從而使姓具有了從較為單一向紛繁眾多發(fā)展的趨勢,原來以表貴賤的氏也就變成了普通一姓。與上述姓的變化過程結合起來,這就在一個普遍廣泛的基礎上,改變了春秋時代的姓氏制度。《淮南子·覽冥訓》記載:“七國異族,……兼國有地。”高誘注云;“齊姓田,楚姓芊,燕姓姚,趙姓趙,韓姓韓,魏姓魏,秦姓贏,故異族也。”在這里,劉安與高誘所言的“異族”,實則為異姓的大國。田、趙、韓、魏,原皆以所食邑為氏,現(xiàn)言齊姓田、趙姓趙、韓姓韓、魏姓魏,又皆以氏為姓。名稱異族,實則異姓,形成了戰(zhàn)國時期新的姓氏制度發(fā)展的新階段。至于楚姓芊、燕姓姚、秦姓贏,也都是以國姓為姓,如《史記•秦始皇本紀》于秦始皇則日姓趙氏,而不說姓贏,足以證明秦贏姓此時已成為百姓中的一姓。顧炎武以為:如自戰(zhàn)國以下之人,以氏為姓,而五帝以來之姓亡矣”[47]。征諸史實,知此絕非虛語。西周春秋時期具有尊祖敬宗、別其貴賤的姓氏制度,已變?yōu)閼?zhàn)國時代以氏為姓、以名獨有,僅為家庭或個人代稱的姓氏制度,并以其獨特的變化過程豐富和充實了春秋、戰(zhàn)國之際社會演變的內(nèi)容。
 
    注:

    [1][2][6][10][11][43][44] 鄭樵:《通志·氏族略序》。

    [3]《辭海》“姓”字條引《通鑒外紀注》。

    [4]《左傳·桓公二年》。

    [5]《盂鼎銘》。

    [7][18][20]《國語·晉語四》。

    [8]《荀子·禮論》。

    [9][12][14][15]顧炎武,  《日知錄》卷二十三,“氏族”條。

    [13][16]《左傳·隱公八年》。

    [17]《禮記·郊特牲》。

    [19]《左傳·昭公六年》。

    [21]《左傳·定公九年》載:“分魯公……殷民六族,……使帥其宗氏,輯其分族。”殷民為子姓,此處,一姓之下有六族,分為宗氏和分族,實際上就是一姓之下有同宗和同族的另一種說法。

    [22]《禮記·大傳》云:“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

    [23][25]《禮記·喪服小記》。該書中所反映的宗法制度,多為儒家七十子后學所為,雖混雜了后世的某些情況,但還是保留了不少關于春秋時代宗法制度的史料。其中關于“五世則遷之宗”和“百世不遷之宗”的記載,雖不一定就是五世則遷,百世不遷,但也反映了大小宗形成時的一種現(xiàn)象。

    [24][26]《禮記·大傳》。

    [27]《左傳·昭公三十二年》。

    [28]《國語·楚語下》。

    [29]《尚書·堯典》。

    [30][31]《左傳·襄公二十五年》。

    [32]《左傳·昭公元年》。

    [33]《史記·仲尼弟子列傳》。

    [34]杜佑《通典·禮二十》。

    [35][36]《管子·權修》。

    [37]《墨子·辭過》。

    [38]《墨子•非命上》。

    [39]《禮記·王制》。

    [40]《慎子·逸文》.

    [41]《管子·形勢》。

    [42]《論語·衛(wèi)靈公》。

    [45]《管子·法禁》,

    [46]《孟子·盡心下》。

    [47]顧炎武:《日知錄》,卷二十三,  “姓”條。

    摘自《廣西師范大學學報》作者:李向平 
責任編輯:M005文章來源:印象河南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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