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調查研究的目的,是推進工廠法的制定,確立廠長負責制
彭真當時是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這次調查研究,是由袁寶華(國家經委副主任)和顧明(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主任)根據彭真的意見具體負責組織的。調查組由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中央政法委員會、中央書記處研究室、中央組織部、全國總工會、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農牧漁業部和國家經委等九個單位29人組成,其中正副部長級干部10人。我手頭保存有一張調查組在杭州的合影,那天人不齊,連同彭真共22人。由于年代久遠,照片不大清晰,有幾個人現在已經不容易辨認了。我當時是中央書記處研究室經濟組副組長,要我參加,可能和我此前研究過企業領導制度并且寫過主張實行廠長負責制的文章有點關系。
鄧小平1978年12月13日在中央工作會議上就提出經濟立法問題,還特別說到要制定工廠法。1980年8月18日,鄧小平在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上的講話——《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中明確提出,要有準備有步驟地改變黨委領導下的廠長負責制,實行廠長負責制,這次講話經政治局討論通過,以正式文件下達。彭真在“文革”后復出,擔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兼法制委員會主任,1983年6月在六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當選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他對經濟立法非常重視,首先抓的就是經濟合同法和國營工廠法。經濟合同法1981年就頒布了,但對工廠法涉及的內部領導體制,特別是對改變長期以來黨委領導下的廠長負責制,實行廠長負責制,不贊成的人很多,以致1983年7月《鄧小平文選(一九七五—一九八二年)》出版收入《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時,鄧小平說,先去掉這一條。到1987年7月1日《人民日報》和其他各大報重新發表這篇講話時,才根據原記錄增補了有關實行廠長負責制的內容。其后出版的各種鄧小平著作版本,都是增補后的文字,這是后話。當時由于認識分歧,工廠法的制定一度被擱置,只是先后以行政法規形式頒布了四個條例:《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條例》(1981年7月)、《廠長工作條例》(1982年1月)、《企業黨組織工作條例》(1982年6月)和《國營工業企業暫行條例》(1983年4月)。1983年12月,鄧小平再次提出實行廠長負責制的問題。彭真這次親自率隊進行調查研究,就是為了推進工廠法的制定,確立廠長負責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