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氏文化與古代法律
2014/2/11 10:08:46 點擊數:
【字體:大 中 小】
摘要:中國古代社會宗法制度盛行,宗族組織在社會生活中發揮著較大的作用,姓氏作為宗族血緣的符號和標志,人們賦予其很多的文化意義。這種文化對古代法律也產生過較大的影響。本文就傳統姓氏文化與古代的家族制度、與古代的婚姻制度、與立后收養制度的關系進行了初步的探討。
姓氏是家族的名稱,個人的血緣符號,在今天的社會生活中,仍起著一定的作用。在古代,姓氏在人們的社會生活中更是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封建時代的禮制和法律都對姓氏制度有相應的規范。姓氏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社會現象,有深刻的文化內涵。本文僅就歷史上與姓氏有關的法律制度進行初步探討。
一、姓氏與古代家族制度
馬雍先生講:“姓氏是標志社會結構中一種血緣關系的符號,當社會結構發生重大變革時,這種符號的形式及其應用法則隨之發生變化。因此,姓氏制度的沿革也從一個側面反映出社會性質的轉變。”[1]
在封建時代,個人離不開家族,家族的政治、經濟實力乃至家族的歷史對個人一生的前途命運都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個體與家族的這種依存關系集中體現在個人與與生俱來的血緣符號姓氏的關系上。
姓產生于母系氏族時期,代表著一個實在的實行外婚的血緣團體。原始的“姓”是為了“別婚姻”而產生的,這可以從我國的歷史傳說中得到印證。伏羲、女媧兄妹倆是最早使用姓的人,為“風”姓。王充在《論衡齊世篇》中說,在伏羲之前,人民相當質樸,一般過著“群居野處”的生活,“知其母不知其父”。至伏羲時期,人們走出了蒙昧時代,“知(智)欲詐愚,勇欲恐怯,強欲凌弱,眾欲暴寡”,這表明在伏羲之前實行的是族內群婚制。伏羲、女媧之后,開始了族外婚,并禁絕了兄妹通婚。《竹書紀年》記載女媧氏與伏羲同母,女媧“佐伏羲以重萬民之別,而民始不瀆”,這里所說的“別”即“別婚姻”,“不瀆”即指“畏敬瀆”,就是說人們開始禁絕兄妹間習以為常的血親雜亂性行為,認為這是對神靈的褻瀆,開始有了亂倫的道德觀念。“同姓不婚”成為原始氏族的婚姻習俗。不同的氏族為了與其他氏族相區別,可以有不同的取命方式,有的以圖騰取名,有的以地居取名。
氏號大量地產生于西周盛行宗法宗族的時期,它在當時也代表著一個實在的父系的宗法血緣團體。西周是我國典型的奴隸制國家,也是氏號大量產生的時期,我們今天的姓,大多可以追溯到西周。西周奴隸制社會帶有濃厚的血緣宗法色彩,周天子按照以“親親”定“尊尊”的原則對奴隸主貴族進行一系列程序化的分封,將大大小小的奴隸主貴族分封到全國各地進行統治,每封立一個貴族,既要封土授民,又要賜爵命氏。《白虎通義》:“所以有氏者何?所以貴功德,賤伎力。或氏其官,或氏其事,聞其氏即可知其德,所以勉人為善也。”[2] (P402)氏成為一種社會等級的標志,用以標明人們的身份地位及它所出身氏族的等級。
氏號作為貴族宗族組織的名稱,實際上也是一種身份的標志,這就是人們所謂“氏以明貴賤”。因為這種宗族的身份標志總是按嫡系遺傳和繼承,但并非所有的直系都能繼承和使用這種氏號。比如在各諸侯國,齊僖公之子稱齊小白,齊莊公之子稱齊仲年,鄭厲公之子稱鄭詹,說明他們在嫡長子繼承制下,也有繼承君位的潛在可能和潛在權力;相反,當他們一旦另立新氏,說明他們就失去了繼承君位的潛在權力和可能性,因為他們不再是公室成員。為了保持公室有一定數量的繼承人,公子公孫在世時得氏的情況較少,如果公子在世時得氏,也多以采邑命氏;公孫在世時得氏,也多以父字為氏;而公孫之子在世時得氏最為普遍,氏多以王父字命。無論何種情況得氏,幾乎所有的新分立的宗族都是以未繼位的公子為始祖的,并在氏號上盡可能地標明其所出身的公子的世系,但不得“上連于公”。王族亦復如是。當然所有的新分立的宗族在等級上都低于其所分出的宗族,他們能夠獲得多大權力、多少土地以及具備何種身份等級、地位,完全以他們在氏族世系譜上的位置來決定。
西周的貴族一般有姓有氏,但在姓名稱謂中,男稱氏,女稱姓及國。呂思勉先生在《中國制度史宗族》中講:“人類即知有統系,必有所以表之。時日姓、氏。姓所以表女系,氏所以表男系也。然及后來,男子之權力既增,言統系者專以男為主,姓亦遂改而從男。特始祖之姓,則從其母耳。周制,始祖之姓日正姓,百世不改。正姓而外,別有所以表支派者,時日庶姓,庶姓即氏也。亦日族,隨時可改。《大傳》日:‘四世而緦,服之窮也。五世袒免,殺同姓也。六世親屬竭矣。其庶姓別于上,而戚單于下,昏姻可以通乎?系之以姓即弗別,綴之以食而弗殊,雖百世而昏姻不通者,周道然也。’注:‘姓,正姓也。始祖為正姓,高祖為庶姓’。疏日:‘正姓,若周姓姬,齊姓姜,宋姓子。庶姓,若魯之三桓,鄭之七穆。’蓋正姓所以表大宗,庶姓所以表小宗也。”[3] (P301)
秦漢以后,貴族的宗法宗族組織紛紛瓦解,出現了歷史上嶄新的個體小家庭,匹夫匹夫,種田百畝,與這種個體家庭為主導的社會組織結構相適應,出現了姓氏合一。[4]清人顧炎武在《日知錄》中說:“春秋時猶論宗族氏族,而七國則無一言及之矣。”俞樟華也撰文指出:“從《史記》所載戰國時人物姓氏看,姓與氏已合而為一,沒有區別了,所以司馬遷記述先秦人物時,很注意交代這個人物本身及其祖先的姓、氏、名,而記述戰國以后的人物,則只記其姓名、籍貫,而不再追溯其祖先姓氏。”[5]至于姓氏合一的原因,并不是有些學者所認為的,“司馬遷《史記》姓與氏混而為一,自是之后,姓氏不分。”[6](P2048)姓氏非司馬遷所能合一,《史記》中的對歷史人物記述已姓氏不分,只能是社會上已經流行以氏為姓,姓氏合一的真正反映。梁啟超在《飲冰室合集》中對姓氏的起源、發展以及歷代命名的沿革進行了較為系統的解釋。他認為“今世姓氏同物,古則不然”。梁啟超以社會學觀點考察發現:“姓為母系時代產物,氏為父系成立以后產物,姓久已亡,今所謂姓,皆以氏而冒稱耳。”
姓氏合一以后,姓氏的變化也顯得錯綜復雜。在歷史上有不少因某種原因被皇帝“賜姓”、或因某種原因自行“改姓”的例子,也不斷有少數民族融合到漢民族中,采用漢人的姓氏。這樣一來,同姓未必同祖同種。相反,異姓也有可能同祖同源。在當今社會,隨著男女平等的家庭觀念日益深入及家庭結構的變化,也不斷地出現一些新的姓氏,例如,有一些人在取名過程中往往聯合贅以父姓和母姓,改變了以往姓氏按父系繼承和遺傳的做法。這樣以來,同姓除非有明確的世系可以考察,否則很難視為同祖近親。
二、姓氏與古代婚姻制度
“同姓不婚”是中國古代一項非常嚴格的婚姻制度。它由原始社會的外婚習俗發展成為西周的一種禮制,再上升為封建社會的法律制度。“同姓不婚”除了法律強制實施以外,事實上在很大程度上已成為中國古代文化中的一種婚姻禁忌。
姓在西周時期已不代表任何氏族實體,它最重要的作用就是“別婚姻”,原始社會“同姓不婚”的禁忌已演化為西周的一種禮制。《禮記大傳》:“雖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為了貫徹“同姓不婚”的原則,周代男女在通婚之前,有一個“辨姓”的過程,所謂“男女辨姓,禮之大司也”。也就是說對通婚的男女雙方其祖先所出自的氏族按一定的世系進行一次追查,辨別他們的祖先是否來自同一氏族即是否同姓,其目的是為了確定能否締結建立婚姻關系,正如鄭樵所講:“氏同姓不同者,婚姻可通;姓同氏不同者,婚姻不可通。”[7]也是為了“辨姓”的方便,人們通常將姓加在婦女的稱謂中,即“婦人稱國及姓”。李學勤先生在《先秦人名的幾個問題》[8]一文中講:“氏加姓,是女名最常見的形式。”
到了春秋時期,同姓通婚的例子多了起來。《左傳》中有很多記載,如莊公二十八年,晉獻公有狐姬、驪姬;襄公二十三年,晉平公嫁女于吳,二十五年,崔武子娶東郭偃之姊,二十八年,盧蒲癸娶慶舍之女;昭公元年,晉平公有四姬;昭公二十八年,晉叔向之父羊舌職與羊舌姬通婚;哀公十一年,衛大叔懿子娶晉悼公之孫女;等等。金文中有吳王與蔡大孟姬、吳王光與叔姬通婚的例子。其中崔武子娶東郭偃的例子尤為典型,齊棠公的妻子是東郭偃的姐姐。齊棠公死后,東郭偃駕車載著崔武子去吊唁。崔武子看見齊棠公的妻子,為她的美貌所征服,就讓東郭偃從中牽線,欲娶東郭偃的姐姐、齊棠公的妻子。東郭偃說:“男女辨姓,今君出自丁,臣出自桓,不可。”崔武子問卜掐筮的結果都得吉兆。他將吉兆告訴陳文子。但陳文子卻說:“夫從風,風隕妻,不可娶也。且其《繇》日:‘困于石,據于蒺藜,人于其宮,不見其妻,兇。’困于石,往不濟也;據于蒺藜,所恃傷也;人于其宮,不見其妻,兇,無所歸也。”陳文子講的大意是說,齊棠公的妻子命中克夫,勸他不要娶,但崔武子回答:“嫠(寡婦)也,何妨?先夫當之矣。”[9]于是就毫無忌憚地娶了同姓的東郭氏為妻。相比,盧蒲癸娶同姓慶舍之女時則更振振有詞,慶舍之士對盧蒲癸說:“男女辨姓,子不避宗,何也?”盧蒲癸的回答耐人尋味,他說:“宗不余避,余獨焉辟之?賦詩斷章,余取所求焉,惡識宗?”[1O]這說明在春秋時期,“姓以別婚姻”的社會作用已逐漸消失。清人趙翼說:“同姓為婚,莫如春秋最多。”由于姓所反映的血緣關系有的已很遙遠,而且姓的數量有限,長期不變,這勢必影響了人們的通婚要求,因此“同姓不婚”的禁忌遲早被打破是勢之必然。
姓氏合一以后,婚姻關系的建立也遵循“同姓不婚”的原則,但與先秦的“同姓不婚”有本質的區別,先秦“姓同氏不同”,不得通婚;“氏同姓不同”則可通婚。而這時所謂的“同姓不婚”實際上是春秋時期的“同姓共宗不婚”,也就是同宗同氏不能結婚。正如鄭樵《通志·氏族略》:“三代之前,姓氏分而為二,男子稱氏,婦人稱姓。氏所以明貴賤,貴者有氏,賤者有名無氏……姓所以別婚姻,故有同姓、異姓、庶姓之別:氏同姓不同者,婚姻可通,姓同不同者,婚姻不可通。三代以后,姓氏合而為一,皆所以別婚姻,而以地望明貴賤。”[7]
《北史·魏文帝紀》詔日:“夏殷不嫌一族之婚,周世始絕同姓之娶,斯皆教隨時設,政因事改者也。是殷之五世為限,其法亦承于夏,殆上古之禁令皆然。至周法始定為百世不通,視古為密,然亦指受姓之同出于一祖而言。其非同出一祖者,自不在范圍之內。”[11]
《周書·武帝紀》:三年二月丁卯,詔曰:“同姓百世,婚姻不通,蓋惟重別,周道然也。而娶妻買妾,有納母氏之族,雖日異宗,猶為混雜。自今以后,悉不得娶母同姓,以為妻妾。其已定未成者,即令改聘。”[12]
《唐律》規定:“諸同姓為婚者,各徒二年。”《疏議》日:“同宗共姓,皆不得為婚,違者,各徒二年。然古者受姓命氏,因彰德功,邑居官爵,事非一緒。其有祖宗遷易,年代寢遠,流源析本,罕能推詳。至如魯、衛,文王之昭,凡、蔣,周公之胤。初雖同族,后各分封,并傳國姓,以為宗本,若與姬姓為婚者,不在禁例。其有聲同字別,言響不殊,男女辨姓,豈宜仇匹,若陽與楊之類。又如近代以來,或蒙賜姓,譜牒仍在,昭穆可知,今姓之與本枝,并不合共為婚媾。其有復姓之類,一字或同,受氏既殊,元非禁例。”[13](P262)
事實上,“同姓不婚”已成為一種文化禁忌。因為在中國人看來,同姓即同祖,“五百年前是一家”,有血緣關系的人通婚是男女無別、與禽獸無異的行為,因此被視為婚姻之大忌。《禮記·曲禮》日:“取妻不取同姓,故買妾不知其姓則卜之。”鄭注:“為其近禽獸也。”《左傳》:“男女同姓,其生不蕃。”杜注:“蕃,息也。”孔疏:“違禮而取,故其生子不能蕃息昌盛也。又昭元年:內官不及同姓,其生不殖;美先盡矣,則相生疾。”杜注:“殖,長也。同姓之相與先美矣,美極則盡,盡則生疾。”孔疏:“同姓相與先美,今既為夫妻,又相寵愛美之至極,仕先盡矣,乃相厭患而生疾病。非直美極惡生疾病而已。又美極驕寵,更生妒害也。”劉炫日:“違禮而娶,則神人不佑,故所生不長也。晉文姬出而霸諸侯,同姓未必皆不殖。此以禮法為言,勸助人耳。”又云:“人之本心,自然有愛,愛之所及,先及近親。同姓是親之近者,其愛之美必深,是同姓之先與自美矣。若使又為夫妻,則相愛之美尤極,極則美先盡矣。美盡必有惡生,故美盡則生疾。此以為防,推致此意耳。”《三國志·魏書·陳矯傳》:”陳矯字季弼,廣陵東陽人也。”注引《魏氏春秋》日:“矯本劉氏子,出嗣舅氏而婚于本族。徐宣每非之,庭議其闕。太祖惜矯才量,欲擁全之,乃下令曰:‘喪亂已來:風教凋薄;謗議之言,難用褒貶。自建安五年已前,一切勿論。其以斷前誹謗者,以其罪罪之。’”[14]
同姓者未必同源同祖,即使如此,同姓不同宗者因年代久遠,血緣關系早已淡化。有些出于現實婚姻的需要出發,往往打破“同姓不婚”的禁忌。如清代史學家趙翼在《詹曝雜記》中的“甘省陋俗”條記載:“甘省多男少女,故男女之事頗闊略。兄死妻嫂,弟死妻其婦,比比皆是。同姓惟同祖以下不婚,過此則不論也。”[15](P76)民國時期,“直隸各縣,向有同姓結婚之事,案牘中如李李氏、劉劉氏等,數見不鮮。查同姓為婚,律所不許,但此種習慣行之既久,已為社會上普通之慣例,然皆以不同宗為制限條件。大概此種習慣,不僅直隸一省為然,即長江以北省份,亦多如是也。”[16](P759)“同姓為婚,律所不許。惟甘肅人民婚姻多不避同姓,勢難依律禁止。按:前項習慣系甘肅第一高等審判分廳劉會員所報告。據稱,審判案中,如王王氏、李李氏、張張氏等,屢見不一。且甘省回民最多,而回民中姓馬者,又居十之八九,回漢之間,以漢女嫁回男者,偶或有之,若回氏,則絕對不嫁漢男,回民如避同姓為婚,勢必至女無從嫁,男無從娶,故所謂馬馬氏,幾至屈指難數。積習相沿,牢不可破。”[17](P1035 - 1036)
事實上,由于姓氏在遺傳繼承的過程中,發生了許多變異,正如上文所論及的,同姓未必同族,因此所謂的“同姓不婚”就漸失本意。呂思勉說:“古者近親,必為同族。……同姓不婚,源于同族不婚,則誠得近親不婚之意。后世則但求不同父系,姑之子,從母之子.無不可婚者。……而后世之所謂同姓不婚者,亦全失近親不昏之意矣。”[3](P285)有鑒于此,清末沈家本曾上(刪除同姓為婚律議),他說:“以古義而論,當以同宗為斷,而以《唐律》為范圍。凡受氏殊者,并不在禁限。娶親屬妻妾律內既已同宗無服之文,則同姓為婚一條,即在應刪之列,正不必拘文牽義,游移兩可也。”[18](P2051)
責任編輯:M005文章來源:印象河南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