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婚姻演變與姓氏源流問題(上)
2014/2/13 14:27:04 點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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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與方法
我國古代的姓氏源流問題,是歷史學、文化學、民族學等學科都涉及的重要內容。對此,學術界歷來大都贊成“先秦時期‘男子稱氏、婦人稱姓’,秦代之后才有‘姓氏合一”’之說。就此觀點諸如:
1.(宋)鄭樵在《通志·氏族略序》中曾概說:“三代之前,姓氏一分為二。男子稱氏、婦人稱姓,氏所以別貴賤,貴者有氏,賤者有名無氏,今南方蠻此道猶存。古之諸侯詛辭多曰、墜命亡氏,踣其國家’,以明亡氏則與奪爵失國同,可知其為賤也;……姓所以別婚姻,故有同姓、異姓、庶姓之別。氏同姓不同者,婚姻可通;姓同氏不同者,婚姻不可通。三代之后姓氏合而為一,皆所以別婚姻,而以地望明貴賤。”其《氏族略序》又針對《史記》以“姬昌”稱周文王,以“姬旦”稱周公持異議,他認為“三代之時無此語也”,“姬”為周文王和周之姓是不對的,三代之時男子有氏而無姓。據此,鄭樵上述所言的“三代之前”是指秦之前的夏、商、周三代,而“三代之后”即指秦代以后。這樣可知,鄭樵是持先秦時期“男子稱氏,婦人稱姓”,先秦之后才有“姓氏合一”之說的。
2.(明)顧炎武在<原姓》中說:“男子稱氏,婦人稱姓,氏一再傳可變,姓千萬年而不變”。“考之于《傳》,二百五十五年之間有男子而姓者乎?而稱姓者乎?無有也”。
3.(清)錢大昕在《十駕齋養新錄》卷十二《姓氏》中也明言:“三代以上,男子未有系姓于名者,漢武帝元鼎四年。封姬嘉為周子南君。此為男子冠姓于名之始”。
4.現在我國許多人都認同上述觀點,如最近楚戰國、楚天驕撰寫的《華人姓氏與地名之關系研究》一文中,在引用鄭樵關于姓氏的上述一文后指出:“秦漢以后,姓氏不別。而正是把‘姓’與‘氏’混為一談,是從漢代司馬遷開始的”①。
上述是持先秦“男子稱氏,婦人稱姓”,秦代之后才有“姓氏合一”之說的幾個典型論點。歷來我國學術界關于姓氏源流的研究基本上是承諾了上述說法而進行的,并把論題轉向其狀況和原因的探討上。而對其原因的研究,目前人們普遍認為“春秋時貴族男子之所以不稱姓,是因為姓與生俱來,言氏則可知姓。也因為始祖之姓已很久遠,單表始祖之姓已不能表示現有身份,因此就必須讓人知道其姐父為何人,這是稱氏的關鍵所在”②。而就這一觀點也有人質疑,如夏無培先生提出:“其一,上古命氏方式多樣,除了祖先的字或溢命氏外,還有以官為氏,以封邑為氏等方式,而以后兩種情況顯然不一定知道‘祖父為何人’;“其二,史實表明,不同姓的家族可能會有相同的氏名。例如,春秋時期的孔氏至少有三個:一在衛,姞姓;一在厥,姬姓;一在魯,子姓。在這種情況下,怎可‘言氏知姓’呢?”并認為:“既然姓的作用是‘別婚姻’,那么貴族男子可以只稱氏不稱姓的緣由也應從婚姻方面去找。自人類進入父系社會以來,血緣世系均按男子計算,宗法制社會以男子為中心更不待言。在宗法社會中,婚姻的終極目的和最高準則是‘上事宗廟,下繼后世’,基于此,對同姓結婚所造成的‘不蕃’、‘不殖’的后果最關心的也是男子。事實上,即使在春秋時期,只要男方不計較,他完全可以娶同姓女子為妻。晉文公母大戎狐姬為姬姓之女,與文公之同姓,姬姓的魯昭娶同為姬姓的吳女為妻,都是這樣的例子。正因為婚姻的根本目的與男子家族密切相關,故締結婚姻時,男方總是主動的一方,這從周代婚姻的‘六禮’中看得十分清楚。因此可以說,在當時,只存在男方是否‘娶同姓’的問題,不存在女方是否‘嫁同姓’的問題。既如此,男子當然稱氏即可,不必稱姓了③。
這里,夏先生主張從“婚姻方面”來解釋上述問題,這一思想是值得肯定的。但他僅局限于周代的“宗法制度”考察,并認為僅存在男子是否“娶同姓”問題,不存在女子是否“嫁同姓”問題,而由此判定之所以男子稱氏而不稱姓。我們以為此解仍是不足為信的,質疑有二:
(l)三代之時,我國社會早已處于父系氏族社會時期,這對血緣關系已完全由男子來計算,而計算血緣關系的單位(標記)自然就是有標征血緣關系的“姓”。如果說,三代時期男子稱氏而不稱姓,而其中“氏”只有“明貴濺”之作用而無“別婚姻”之功能,這時處于個體婚的男子沒有“姓”的相對所屬或命名,那么又如何“別婚姻”呢?從歷史邏輯上講,應該說三代時男子也應有“姓”的。這一點,我們從史料上看,《左傳·僖二十三年》載:“男血同姓,其生不蕃”。《國語·晉語四》中也說:“同姓不婚,惡不殖也”。這里《左傳》明確提到“男女同姓”,又何硬稱當時“男子無姓”呢?在父系氏族社會時期,婚姻基本上已處于個體婚為主的狀態,婚姻具體上是個體男女之間的事,男子若無“姓屬”怎能“別婚姻”呢?這就不能忽視三代的男于有姓的實際。司馬遷在《史記·夏本紀》中清楚地記載:“禹為姒姓”。這里所言的“禹”是男子而非女子。大禹治水的傳說中也描述“禹”為男子。而《山海經·海內經》中所傳,禹奉命治水經涂山時與涂山氏女子結了婚,后生有兒子啟。禹作為夏代第一代王啟之父,是男非女。據此,夏代男子有姓,屬實。而朱紹侯先生在針對夏之前的炎、黃兩帝考證指出;他們同出少典氏的兩個部落,分別為姬姓和姜姓,并相互通婚④。這里,炎帝和黃帝均被認為有姓,都是部落男姓首領。是故,無論從邏輯上還是從史實上講,在三代時或更早些時候男子都應有姓的。那么,我們這里要考慮的不僅是先秦三代男子為何稱氏不稱姓,而女子稱姓不稱氏的問題了,而還應該考慮鄭樵在《通氏·氏族略序》中所提的“三代之前,姓氏一分為二”中的三代之前是否是指先秦之前?根據上述推理及例證,我們以為此句中的“三代之前”應指夏、商、周之前,而非秦代之前。只有在夏、商、周三代之前,“男子稱氏,婦人稱姓”之說才可符合邏輯的解釋。這樣,我們考察“男子稱氏,婦人稱姓”不應把視界僅放在三代之時,而應往前推。只是關于“姓氏合一”問題不能忽略三代之時罷了。另外,“姓”到了父系社會時期,尤其三代時期,它不再是母系血緣共同體的標記,而是父系血緣共同體的標記,并且“姓”已演化為個人命名的主要依據和形式。這樣,實際上母系時期和父系時期的“姓”,是有內涵區別的。以往人們研究“姓氏”時不太注意到這點,這是導致“姓”源流認識不清的原因之一。
(2)關于“氏”的問題。首先必須區別、弄清作為族群共同標記的“氏”和作為個人命名的“氏”及其聯系。朱紹候先生在《中國古代史》(上冊)中指出:“我國古代有嚴格的姓、氏區別。……姓是標志出生的血緣關系,最初是從女性來確定。在‘同姓不婚,的限制下,一個姓即是一個通婚單位。由于人口增殖,于是原來作為氏族標志的姓,就擴大成為這些近親民族共問標志,而在同一部落內的各個氏族,又必須各有新的標志,這就是“氏。”⑤而《左傳•隱公八年》中則載:“天子建德,因生以賜姓,胙之土而命之氏。諸侯以字為謚,因以為疾。官有世功,則有官族。邑亦如之。”無疑,這里所舉的兩種“氏”,是兩種不同情況的“氏”。前者是作為大部落內小分支的共同標記,是母系氏族時期的產物;后者則是個人命名中的“氏”,是父系氏族時期的產物。過去我們論說“氏”時沒有區別二者,導致一些問題模糊不清。另外,作為共同標記的“氏”和作為個人命名的“氏”是有區別又有聯系的。我們認為,后者系前者演化而來。這一點也和“姓”一樣,最初是集團的共同標記形式,后來則慢慢演化為個人命名(標記)的形式。那么,關于“氏”的源流則不能簡單地停留在“三代之時”的視城內,并把它只當作個人命名的形式來進行考察,而要看其從母系氏族社會到父系氏族社會的整個演變概況。
鑒于上述兩點分析,我們以為,關于姓氏源流問題的研究,涉及到從母系氏族社會到父系氏族社會變化的整個過程,并且與“婚姻體制”的演變密切相關。因此,就這一問題的探討,必須基于古代的社會環境,以考察其婚姻關系的變化為鑰匙,并借助于民族學的知識,才能真正地弄清古代傳承下來的“男子稱氏,婦人稱姓”之說以及有關姓氏源流問題。
二“族外群婚”和“姓”、“氏”的起源
人類最初的性關系是沒有婚姻體制的,屬于一種雜交狀態,但是由于“生物自然選擇法則”的作用,人類的性關系在歷史發展中必然由雜交向同輩婚過渡,再由同輩婚向族外群婚過渡,以及經過對偶婚后才使個體婚最終確立。母系氏族社會時期,人類社會發展的層次——體現在婚姻關系上進入了族外群婚階段。這是許多中外史家在考證母系氏族社會狀況所共識的。那么,婚姻形態的不斷衍進,其動因是“生物自然選擇法則”。關于“生物自然選擇法則”的遵守,它明顯地發展和進入成為人類自覺操作行為階段,其標志是在婚姻生活中走入了自覺辨別血緣親疏和以此作為依據建立人類婚姻關系的時期。“生物自然選擇法則”的過程中,使先民在婚姻生活中逐漸認識到非近親婚配比近親婚配更有利于人類自身的發展(繁衍)。這樣,人們基于“優勝劣汰”的選擇原則,逐漸形成了以區別“血緣親疏”而進行婚配的觀念和準則。在這種情況下,就不同的氏族間進行區別血緣關系、明確自身的命名就發生了了最初人們在追溯自己氏族的血緣起源對,是走向利用某一動物等之類的外在物種怍為氏族血緣關系及其集團進行確認、鑒別和標證的。這種對自身氏族認知的原始思維的結果,即是圖騰的產生。關于這一點,劉文英作過深入的研究并提出:原始圖騰崇拜的實質是先民用以標征與確認人類血緣氏族團體自身的象征符號@。我認為這一說法是正確的。而圖騰作為氏族血緣確認的一種符號,它就是“姓”的前身。圖騰作為一種血緣確認符號,它在歷史發展中逐步演化作為氏族自身進行“命名”的符號時,即“姓”就產生了。人類學的許多調查資料已證明有由“圖騰”過渡到“姓氏”的事例。如臺灣白馬人最早的一批姓氏,無不取之自圖騰。當中如楊(羊)姓是白馬人最大的宗支,楊姓源于的羊曾是白馬人的祖先的總圖騰⑦。而高山族的“姓氏制頗奇。太么族及阿眉族無姓,他族有姓;其姓大部為‘太陽’(Taihira)、‘蟬’(Camraral)、‘貍’(Paptal)等⑧。林惠祥先進研究認為其姓有圖騰遺意。可以肯定,“姓”最初是由“圖騰”演化而來的,并二者均反映了以“別血緣”為宗旨并由此來對自身確認和命名的性質。“姓”發生和成為氏族集團的共同標記,它和前期的“圖騰”演化而來的,并二者均反映了以“別血緣”為宗旨并由此來對自身確認和命名的性質。“姓”發生和成為氏族集團的共同標記,它和前期的“圖騰”一樣,都是人類初期在婚姻生活中遵循“生物自然選擇法則”所進行自身血緣確認、區別的行為結果。一般個體人都根據其出生而被納入特定的“姓”的規范中,從而獲得血緣確認的社會標征。而在具體的歷史時限上,“圖騰”衍化過來并成為氏族的命名符號,是在母系氏族時期!渡叹龝·開塞》中記載:“天地設而民生之,當此之時也,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這描述了母系社會時的婚姻及人們的血緣歸屬狀況。而關于“姓”,甲骨文從女從生會意,表示“女所生”,即指母系氏族社會中同一個老祖母而生的后代為同姓。漢代《白虎通義·姓名》中說:“姓者,生也”。“姓”的本義就是源于同一女性始祖的族屬共同所有的符號標記,是人的血緣系屬標志。因此,“姓”開始出現時,姓的內涵首先是作為不同氏族血緣集團的標征符號,并主要作為“別婚姻”之用的依據。鄭樵在《通志·氏族略序》中說:“姓之所以別婚姻”,明確“姓”為“別婚姻”之用,這是無疑的。事實上,歷來“姓”一直是人們“明血緣”、“別婚姻”的主要依據,傳承至今不變。而這里值得注意的是,母系氏族時期,“姓”是屬于母系氏族集團的族群標記,“姓”是否僅屬于女子或男子也享有嗎?從傳統所說“三代之前……男子稱氏、婦人稱姓”來看,“姓”作為共同標記只是針對氏族中女子而言。我國上古八大姓,即姬、姜、姚、姒、姞、贏、媯、壇,均是從“女”字的,可見母系氏族社會時,“姓”專屬于女子而非男子。那么,為什么那時只有女子享有“姓”的標記的權利,而男子沒有呢?而實際的婚姻生活又必然是由一方氏族的男子與另一方氏族的女子結合才成立。因此,男子實際上參與婚姻麗又不具對作為“別婚姻”的“姓”權利的享有,這就出現了“怪事”了。為此,破譯這一“迷碼”是解開為什么出現“男子稱氏、婦人稱姓”以及姓氏源流問題的一個關鍵步驟。
其實,當時的婚姻在“明血緣”上只是女子集團之間進行“區別”的事,而非女子與男子之間的事。“姓”作為“明血緣”、“別婚姻”的依據,它本身在母系社會中指謂女子氏族集團的,而非個體女子。那時婚姻作為群婚并不需要區別個體而只是區別群體。故它是某一女子集團與另一女子集團間進行“區別”之需要而存在的。那么,男子為什么不能作為“明血緣”、“別婚姻”的要素呢?這顯然與當時社會的生產、生活及男女構成的社會地位、關系有關。
在母系氏族社會時期,人類的生活主要靠采集、種植和狩獵為主,而在實際生產、生活中出現了男女分工,一般女子專司采集、種植和哺育子女;男子專司狩獵等。相較而言,女子的工種對于氏族生活相對有保障,而且哺育子女顯示出延續氏族的重大意義;而男子工種則無保障,而在人類延續上的作用又沒有得到確認。由此就造成了女子優勢,男子弱勢的社會關系及地位。當婚姻體制進入“族外群婚”時,為適應這一婚姻需要,就促成了男子在成年后處于“族外居”的情況,即男子成人后就必須被派送到有婚姻關系的氏族集團中去居。ㄉ睿┖蛥⑴c生產活動。事實上,在母系氏族時期,一個氏族繁衍下來的男女,在生產、生活上形成了女子“從內居”、男子“從外居”的結構以及相應的社會關系及地位。關于這一點,郭沫若先生曾作過論述。他指出:“按照母系氏外婚制,本氏族的兄弟姊妹不能通婚。兄弟必須出嫁,在相互的對方氏族的女子中尋找配偶,同樣,對方氏族中的成年男子則嫁到本氏族來,在本氏族的女子中尋找配偶。出嫁的男子死后,都分別歸葬于各自的出生氏族,而按照氏族內不許通婚的制度,他們也不能跟本氏族的姊妹同墓合葬。反之,姊妹只能從外氏族娶夫進來,她們死后同樣不能跟本氏族的兄弟合葬。但同性合葬或男女分區埋葬則是許可的⑨,從“葬俗”的情況看,我國處母系氏族時期的臨潼姜寨村落遺址考古所發現的“二次迂葬”也可證明上述這一點。遺址考古發現,村落的“所有氏族成員,死后都埋葬在公墓地里。當時盛行單一葬和合葬。合葬是男女分區埋葬,男子大都是二次遷移集體葬。有母子合葬,而沒有一對成年男女合葬和父子合葬”⑩。朱紹侯先生對此明確指出,這是因為母系氏族集團中“她們的對偶,則是其他部落的男子,死后大都要分別歸葬到原來所屬的氏族墓地葬,所以多為二次遷葬⑾。”我國古代文獻《爾雅·釋親》關于親屬稱謂制度的記載也反映了母系氏族婚姻關系的遺跡。古時男子謂姊妹之子為‘出’,女子謂舅弟之子為‘姬’,謂出之子為‘離’,謂姪之子為‘歸孫’。而之所以這樣稱謂是因為,姊妹之子必須從本氏族出嫁到對方氏族中去,故稱之為“出”,而“出”之子不出于本氏族,但以輩份而論為孫,所以叫“離孫”;另又因兄弟出嫁到對方氏族,與對方氏族女子所生之子,由于結婚組合的規定,一定要嫁回本氏族中來。所以稱為“姪”,“姪”即“至”之意。姬之子又生于本氏族,所以就叫做“歸孫”⑿?傊,從上述材料可證明,母系氏族時期一個氏族繁衍下來的男女人們,是女子“從內居”而男子“從外居”的。
正是由于女子“人內居”和男子“從外居”的生活方式構成了母系氏族時期男女間地位的差別性,其主要表現在:(1)氏族組織權力屬于女子,而不屬男子。因為男子處于“從外居”的境況,氏族內未成年的男子屬于將被派出去的成員,而成年的男子都是外部嫁進來的。成年男子是外來的,故在氏族內部生活中是從屬的,他們與氏族不是一開始就有經濟聯系,以至實際上作為后來者(附屬單位)而沒有發言權、主宰權,而只能從屬于所遷入后的氏族中的這一群女子生活。(2)男子弱勢地位的社會結構同樣映襯在婚姻關系上,盡管男子是婚姻中的重要單位,但是男子僅作為一種“性”的角色存在,即只是生物性質的本能作用的承諾,而未取得社會性質的承諾。實際的婚姻操作中,只是一群女子與另外一群女子如何選擇和派送男子的問題,而不是男子與女子間的選擇和結合問題。因此,在母系氏族社會中,進行“血緣親疏”的辨別,只是在女子氏族集團間交換男子時才需要的。這樣,“姓”作為“明血緣”、“別婚姻”,實際上是女子氏族集團為區別于其他氏族而對自己氏族全體成員進行血緣規范、標記的符號。不同的女子氏族集團有著不同的“姓”。在婚姻操作中,對“近親血緣婚配禁忌”的遵守,就表現為“同姓”的女子氏族集團間不交換或派送男子,而在“異姓”的女子集團間則交換派送男子。可以肯定,“姓”最初是專屬于女子氏族集團的,而非個人的,更不屬于男子和男子個體。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就可以明白為什么我國古代曾有女子稱姓而男子不稱的緣故了。
其次,關于“氏”的起源問題。我們上文已指出我國古代實際有著兩種“氏”的存在,即最初作為氏族集團的“氏”和后來作為為個體命名的“氏”。“氏”的起源,當然是以最初形態為形式而發生與存在的。在具體上,關于“氏”的產生,大多數認為它是“姓”的分支。我認為這是無疑的。古文中“氏”與“支”同音,借“氏”為“支”,“氏”具“支”的含義,在內涵上往往表示某一氏族的圖騰、部落符號等⒀。《史記·夏本紀》中記載,“禹以姒姓”,同一姒姓之下又分有“夏后氏、有扈氏、有男氏、斟尋氏、彤城氏、褒氏、費氏、杞氏、繒氏、率氏、冥氏、斟戈氏”。可見,一個大姓氏族分為若干個分支散居各地,各個分支又有自己的特殊的稱號作為標志,這就是“氏”。“氏”作為“姓”的分支已無疑。那么“氏”的社會意義及其產生的原因是什么呢?就此,鄭樵在《通志、氏族略序》中說:“三代之前,……氏以別貴賤”。而“姓所以別婚姻”,“三代之后,
姓氏合而為一,皆所以別婚姻,而以地望明貴賤”。這已明確指出了“氏”最初的本質和用途,即“別貴賤”之用。那么“氏”何以產生并成為“別貴賤”之依據呢?眾所周知,最初的“氏”的作為一個大“姓”下分化下來的分支集團,可以理解它是“姓”內部各女兒集團之間進行相互區別的符號。而同一“姓”分化下來的各“氏”之間,當然沒有必要進行血緣區別,那么“氏”是區別什么呢?無疑就是區別各女兒集團——即各氏之間的地位問題。當然,“氏”作為“別貴賤”,其功能最初只是針對同姓內部而沒有超出同姓之外,即是“姓”的內部產物和作用于“姓”之內部。《左傳·隱公八年》中說“天子建德,因生以賜姓,胙之土而命之氏”。這里講的“氏”春秋戰國時期的事,但可從中看到“氏”在氏族生活中,它的初始作用是作為“胙之土”而存在。“胙”在句子中的含義,《辭海》中·釋為“賜”⒁。那么,“胙之土”即為“賜給的土地”。由此可見,古代“命氏”與賜封土地密切相關?梢岳斫,母系氏族時期,一個大“姓”的部落集團中,分化出各個等次的女兒集團出來,當他們散居各地時,他們所獲許居住、生活的地方是由大姓部落的分賜而認定的,并且根據所賜的土地而立徽號——氏,用以標征這一個女兒集團的地域位置和享有權利。而土地本身因自然環境的狀況和人工開發的程度而呈現好壞之分。因此,部落聯盟中給女兒集團氏族分賜土地時,就存在優劣的等級差別問題。那么,大姓下的各女兒集團依據其在“大姓”中的社會地位而獲得不同的土地占有,以至賜封土地的本身就包含著等級之分了。這樣,因“胙之土而命之氏”的“氏”,當然就同時標征著它自身在享有土地中所蘊含的等級權力狀況。歷來我國常用“地位”一詞來表征一定的人或集團在社會關系中的貴賤、權力大小等等狀況,其實這一詞的內涵來于上述的歷史的約定俗成,即是古代“氏”各族(女兒集團)在大姓部落中受賜中居住的土地所包含的等級引申而來的,借用“土地位置”的指謂來指示“社會關系”的含義,即“地位”由地理性概念轉化為社會性概念。通過上述梳理,我們完全可以理解為什么“氏”最初是作為“別貴賤”,而不是作為“明血緣”出現的了。當然,“氏”后來逐步演化并與“姓”合而為一,又形成了“皆以別婚姻”,這是后話。
然而,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姓”最初屬于女子氏族集團的共同標記,“氏”為“姓”的分化,是大姓下女兒氏族集團的標記。那為什么“氏”最初屬于女子集團標記,而后來則變為男子的標記了呢?即后來呈現出“男子稱氏”的局面呢?我們以為這涉及到“氏”的流變問題,事實上“氏”經歷著先作為女子氏族分支集團的標記轉化為氏族中男子進行標記的過程。以前關于“氏”的研究,人們未注意到“氏”的這一變化,只是一開始就把“氏”當作男子的標記而待,因此就出現了難解之迷,甚至誤解,而“氏”由女子的標記變作男子的標記,這一演變與社會發展尤其婚姻關系的進化直接有關。我們務必就此深入研究,才能更好地弄清姓氏的源流問題。(未完待續)
注釋:
①⒀楚戰國、楚天驕:《華人姓氏與地名之關系研究》,《河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1997年第1期。
②上海古籍出版社編《中國文化史三百題》,第33頁。
③見《長沙電力學院社會科學學報》.1997的1期,第122頁。
④⑤⑩⑾朱紹侯:《中國古代史》(上冊),福建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4-15頁,第14頁,第26頁,第27頁.
⑧劉文英;《從原始思維看圖騰之迷》,《哲學研究》,1995年第11期。
⑦鄧廷良:《白馬人的姓氏》,見《民族文化》1984年第6期。
⑧《林惠祥人類學論著》,福建人民出版社,第163頁;見高民強《神密的圖騰》,江蘇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13頁。
⑨⑿郭沫若主編:《中國史稿》第1冊,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44頁,第46頁。
⒁《辭!,上海辭書出版社1989年版,第1703頁。
摘自《黔東南民族師專學報》1999年4月 第17卷第2期 作者:劉宗碧(系黔東南民族師專民研所助研員)
責任編輯:M005文章來源:印象河南網